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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所有人都能方便地亲近艺术文化,是文化共融努力的目标。(国家两厅院 提供)
特别企画 Feature 科技+ 艺术共融方程式╱导论 迈向文化平权之路

通用设计+共融科技=艺术共融方程式

身心障碍者的权益,是从近代才被重视,并从法律面开始设置禁止歧视和差别待遇的法规。我国在二○一四年订定「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公约中包括身心障碍者生活的各种面向,文化的近用也是其中一环,透过「通用设计」的观念,许多新科技可以运用于各种文化艺术领域及相关场所,针对人类感官及行为能力,提供友善易用的环境,给予能力的辅助或增强,让身心障碍者与一般大众,都更容易亲近艺术。

身心障碍者的权益,是从近代才被重视,并从法律面开始设置禁止歧视和差别待遇的法规。我国在二○一四年订定「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公约中包括身心障碍者生活的各种面向,文化的近用也是其中一环,透过「通用设计」的观念,许多新科技可以运用于各种文化艺术领域及相关场所,针对人类感官及行为能力,提供友善易用的环境,给予能力的辅助或增强,让身心障碍者与一般大众,都更容易亲近艺术。

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的能力是相对的,个别差异都应该予与理解和尊重。大多数人可以看到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事物,像是路上的汽车、路口的红绿灯,或停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但是没有特制的望远镜,我们无法看到五千万光年外的黑洞;没有电子显微镜,无法看到很微小的病原体像是病毒。有的人视力像鹰眼,可以看到很远的地方,但有的人连教室黑板上的字都看不到,或者近到书上的字都看不到,所以只好戴上眼镜,改变光线的折射方式,让影像可以重新对焦在眼网膜上。我们很少觉得戴眼镜的人是身心障碍者,不会有异样的眼光,不会特别歧视也不会特别怜悯,但是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身心障碍者并没有接受到平等的待遇。

从法律面起步,重视身心障碍者权益

身心障碍者的权益,是从近代才被重视,并从法律面开始设置禁止歧视和差别待遇的法规。美国在一九五○年代就有身障人士不应隔离照顾,应该回到正常生活的主张,特别是因应战争大量产生的身障者,引发更多的讨论和做法。一九九○年美国订定「美国身心障碍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并设立相对应的「无障碍设计标准」(Standards for Accessible Design)。联合国则在二○○六年提出「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对于身心障碍者的观念提出重大的改变,从慈善和医疗模式中跳脱出来,主张身心障碍者具有和一般人完全相同的人权,应该消除身心障碍者进入社会的障碍,避免区别、排斥或限制的做法。我国也在二○○七年修订原有的「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成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并依「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精神,在二○一四年订定「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明订公约保障身心障碍者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公约中包括身心障碍者生活的各种面向,除了无障碍的空间运动和资讯传达、表达与意见之自由,以及教育机会,文化的近用也是人权的一部分,公约第卅条规定参与文化生活、康乐、休闲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身心障碍者有权在平等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并应确保:(a)享有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之文化素材;(b)享有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之电视节目、影片、戏剧及其他文化活动;(c)享有进入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务场所,例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图书馆、旅游服务场所,并尽可能地享有进入于本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之纪念建筑与遗址。

通用设计,建构友善易用的环境

「权利公约」依人权概念,认为应该让身心障碍者避免保护用意的区隔和差别待遇,也提出运用「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的观念(最早是在一九八○年代由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的Ron Mace教授所提出),提供众人易于使用的生活环境,政府应从政策鼓励相关服务、设施的研发和推广,尽可能达到最低程度调整和费用。公约中「通用设计」是指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须作出调整或特别设计之产品、环境、方案与服务设计;有别于针对身心障碍者修改既有环境的「无障碍设计」,通用设计的目标在让所有的人,无论是身心障碍者、高龄者或儿童,不同性别、教育程度或文化背景,一开始就运用相同的设计,不必有特殊的场所、设施、行为,即使无法达到形式的完全相同,也应在实质效用上达到平权。平权观念影响了设计方法,过去设计为了量产,以大多数人为对象,采用调查平均值为依据,而不考虑少数人的需求,通用设计则从头改变了设计考量。

为了达到文化平权和通用设计的目标,许多新科技可以运用于各种文化艺术领域及相关场所,针对人类感官及行为能力,提供友善易用的环境,给予能力的辅助或增强。由于平权观念的演进,辅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也转变到更为广义的共融科技(inclusive technology),主要提供身心障碍者,在没有差别歧视的情况下,运用科技并结合自身较强的感官能力,达到实质的平等。同时还可考量非身心障碍的其他不同能力使用者,是否也能从共融科技的辅助,获得更全面的文化经验感受,像是有声书、影视字幕,原本都是为了身心障碍者设计,后来却对一般大众具有不可磨减的功效。

转换感官资讯,体验艺术不再难

身心障碍包括心智、视觉、听觉、肢体等各种感官及行为面向,身心障碍者可能有一种或多种的能力较弱。在文化艺术领域,科技主要可提供一种感官资讯转换的方式,例如视觉方面,有为文字媒体发声的报读系统,描述电影或表演内容的语音口述影像,呈现展览或表演内容的触觉导览。在听觉方面,有采用人工智慧的即时听打系统 ,可切换剧情辅助说明的情境字幕。在肢体方面,有无障碍活动的各种辅具,有转换肢体运动的虚拟游戏等等。目前在国内外都有很多令人兴奋的尝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共融科技发展的阶段,也如其他新兴领域科技的发展,从临时性的改装开始,例如剧场表演,为了不熟悉演出语言的观众,加字幕是一种简便的方式,也许就把办公室用的投影机、投影幕和电脑搬来安装使用,为了不挡到舞台,当然只能放在两侧,由熟悉剧情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操作,播放事先在办公室简报软体上逐句排版的档案,一切看功力和运气。新的需求终究为产业所接受,专属化的软硬体设备进入专业剧场,于是剧场中会有专用的投影机,投射在专用的字幕萤幕,工作人员操作专用的字幕软体,可以一次汇入文字档,不用辛苦的排版,不过整体呈现的设计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观众仍然需要不断左顾右盼在演出和字幕之间,生怕疏漏了一部分。

以通用设计和共融科技的观念来看,未来是否有可能字幕是整体设计的一部分呢?或者只有需要字幕的人才看得到字幕呢?字幕是否有可能有每个人自己喜欢的语言内容呢?或者选择字型和大小风格,但不妨碍观赏演出呢?或许是某种扩增实境(augmented reality, AR)或混合实境(mixed reality, MR),可以将每个人需要的字幕,甚至整合声音的输入,个人化提供给不同需求的使用者。目前这些科技都已存在,并不是如天方夜谭的科幻,在舞台上的这一天应该很快就要到来。

 

文字|陈俊文 台北艺术大学艺术与人文教育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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