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藝術社群向來被認爲(也自認)是弱勢的少數,不易引來媒體的鎂光燈。在大眾市場導向的傳播生態當中,報紙或電視的確都不會把藝術文化列爲版面和時段的重心,然而網際網路的興起爲藝術機構和藝術工作者帶來了新的希望:至少我們還能擁有一個沒有篇幅限制、不怕訊息扭曲的管道和社會大眾溝通。
父母和師長認眞的對待戲劇活動,讓這些靑年學子在專業人員的輔導下共同體驗戲劇的創作、訓練、排演,最後將他們共同參與完成的作品公開演出,讓更多的人分享他們的體驗,創造共同的回憶。
表演藝術,固經世界貿易組織及我國八十七年著作權法承認爲獨立之著作而予以保護,但因表演爲聲、光、形、色、影、音之乍現,究非如原著作內容之恒久,故有其性質特殊性。
敍述有其建構性及虛構性,但又於日常被人視爲承載眞理的媒介──這個奇怪的現象對大衛.馬梅特而言,是語言最令人玩味的地方。他認爲,說話是建構事實的行爲,也是一種表演的舉動,因此兩人對話就是戲劇動作,就是戲。
很難想像需要一個團隊的表演藝術,在沒有任何支持下存在。這是很多國家都以納稅人的錢來贊助演藝團體的原因。可是以藝術經濟的角度來看,公部門在演藝上的投資,必須能對社會大衆有所貢獻才是。他們要如何使社會上更多的人可能並欣賞他們的產品,實在是非常重要的努力方向。
毎個人似乎都有「輕鬆」的想法:到關渡自由玩耍、休閒可以,專程到藝術學院看展演卻覺得遙遠辛苦。其實,不只民衆把距離當作不接觸藝術的藉口,主管藝術文化的官員何嘗不然?爲了解決「距離」的問題,許多展演活動都把吸引人潮列爲重點,在節目設計上流向通俗化、熱門化,然後再以觀衆多寡做爲成功與否的依據,倒果爲因地模糊了展演的本質。
我的親戚說,聖荷西有一棟「神秘之屋」,其中有一座樓梯,上去是一堵牆。我好奇,就去觀光一番。這棟怪屋有一百六十個房間,是本世紀的一位槍械製造商的住家。男主人去世後,太太就有些瘋狂,把一切精力花在擴建住宅上。她不停的建築,不僱用建築師,完全憑一己之喜好,指揮木工,把一座維多利亞式的建築建得令人無法了解
今天設立學校傳授,其目的是保護還是推廣成了主要的問題。要保護就應該一點一滴的傳承過去的技法與曲目,與修古建築一樣,盡量不改變古貌,要推廣就要學大陸,在傳統的基礎上,考慮民衆的胃口予以改進,這是兩條不同的路線。前者的目的是文化維護,後者的目的是大衆娛樂。
對台灣地區的音樂環境而言,原本已貧血的音樂演奏文化,在低廉的「罐頭音樂」泛濫之下,更是日益艱辛。台灣的音樂演奏家永遠也無法與裝在「罐頭」裡的外國音樂家相比;除非台灣本地的愛樂者能感受到現場音樂演奏者與聽衆之間「心靈的交流」,以及認識到這種交流的「價値」。
我的夢想就是希望所有的表演藝術團體、表演場所、藝術經紀公司、各級學校藝文中心、藝術節、表演藝術相關的社團或基金會、文化局、文化中心、文建會及其所屬的相關機構都能夠聯合起來,平起平坐,交流互助,靠會員合作的力量,為台灣的表演藝術開創更好的表演空間和機會,造就更多的藝術人才,培養更多的藝術領導人物。
藝術界最需要的不是官位,而是提供藝術發展的良好環境。政府能提供些什麼幫助?在我看來不過藝術立法而已。換言之,政府所能做的,是以有利於藝術發展的法律來啓動藝術的潛力。
在沒有「兩廳院」的時代,「今日世界」的「七廳院」裡所曾演出的戲劇、曲藝團體不計其數,從當時的文化環境來看,這類表演場所本來就是國家應該支持的。「今日世界」密集、長期的表演活動堪稱大手筆,大概也只有上海幫的魄力,才能不計利害,在沒有官方支持的情形下維持一個表演藝術中心、戲曲保存中心與遊樂場所的規模與營運。
媒體應該是文化藝術活動的最佳推動者和層次的提升者。因爲,「傳播訊息」本來就是媒體的天職,而文化藝術的氣息、或是活動,都是最需傳播和推動的。公視文化類型的節目占一半以上;有些是本土的民情展現、有的是精緻藝術的展演、更有先進國家的文化藝術影片,形成一個豐富的、多元的、前衛的、傳統的、底層的、尖端的、本土的、世界的文化國際村。
說到近代劇場設計,早期具突破性的觀念實在是來自歐洲,揚棄繪畫佈景,要讓舞台空間產生意義,而非僅是裝飾,開始講求光影、音樂、造型,掀起了二十世紀的舞台設計革命,而羅夫.可泰正是在英國沿襲這條路,經過近四十年的時光,創出他自樹一幟的設計。
抱著被迫的喜悅的心情,我經常會有一些意外的發現,有些發現還能澄淸自己的錯覺。一個硏討會的成功,不是只求答案,而是能夠激發辯論,提出値得深討的問題、分享經驗和「英雄所見略同」的發現,或是因挑戰而互相認識。
有了定目劇院,不但樂團、合唱團有去處,年輕的歌唱家也有了表現的舞台,這將成為我們培養舞台表演和管理人才的搖籃,很多國人的新作品也可以有計畫地在此發表。
新加坡《聯合早報》的副刊編輯余林在評郭寶崑的劇作時,特別捻出「邊緣人」的心態作爲郭作的特色。郭寶崑也自稱爲「文化孤兒」。台灣曾經被「祖國」所拋棄,所割捨,不怪有「孤兒情節」;新加坡的華人是自願離棄唐山,投奔一個新的「樂園」,怎會也有「孤兒情節」?
去年十一月在香港舉行的「第二屆華文戲劇節」包括了學術硏討會和各地劇團的演出。這四場演出,三齣是香港本地劇團的作品,一齣來自新加坡。
「機智」當道的時代,「嚴肅」消退,於是遂有了一種在今日世界上已愈來愈普通的藝術文化極端現象;那就是日益被邊緣化的藝術創作者們,急躁的以各種簡單、直接,甚至非藝術的方式企圖重新進入社會。
評審們找尋的是一個能夠感動他們的聲音,這裡所說的感動並非一般的感動,而是當你聽到一個歌者如何利用他的先天條件,真誠地唱出歌中的感情,超越技巧的問題,卻又嚴守音樂與風格的規範之後所產生的欣慰與佩服。
任何人未經語文、音樂等著作人或表演人之同意而於演出時予以錄音、錄影者,同時侵害語文、音樂等著作人及表演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權)。
創意夥伴並不是新觀念,而是新主張和新行動。在回應全球化和本土化的緊張時,創意夥伴的關係就應運而生。兩岸交流至今已開放十年,不論文化、藝術和政治,兩岸都應該成爲創意夥伴;兩岸在政治上的衝突,應該化爲創意夥伴的關係。
從一九四六年開始的「布拉格之春音樂節」,每年開鑼的時間都是在五月十二日,這天正是史麥塔納逝世的日子。音樂會的第一首樂曲從一九四六年以來,一定就是史麥塔納《我的祖國》中的〈高堡〉!
不稱「表演著作」者,因係「指對旣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由於不同之表演人對著作有不同之詮釋,亦具創意,故「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應保護表演人之表演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本網站使用 cookies 分析技術。 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s,關於更多 cookies 以及相關政策更新資訊,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政策與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