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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未经语文、音乐等著作人或表演人之同意而于演出时予以录音、录影者,同时侵害语文、音乐等著作人及表演人之著作财产权(重制权)。
不称「表演著作」者,因系「指对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诠释。」由于不同之表演人对著作有不同之诠释,亦具创意,故「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规定应保护表演人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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