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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未经语文、音乐等著作人或表演人之同意而于演出时予以录音、录影者,同时侵害语文、音乐等著作人及表演人之著作财产权(重制权)。
表演艺术,固经世界贸易组织及我国八十七年著作权法承认为独立之著作而予以保护,但因表演为声、光、形、色、影、音之乍现,究非如原著作内容之恒久,故有其性质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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