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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來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一項,除去可能引發種種審查效應之外,還必須把它跟服貿協議內對於金融業、旅行業等等的開放程度進行統整性的了解、比較,對照各縣市產業政策的規劃,才能看出「蓋(經營)一座劇場」更具擴散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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