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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表演藝術
焦點專題 Focus 服貿爭議,翻轉劇場! 服貿協議,加速花蓮觀光劇場開發?

原民文化只是包裝? 政商虎視眈眈

回頭來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一項,除去可能引發種種審查效應之外,還必須把它跟服貿協議內對於金融業、旅行業等等的開放程度進行統整性的了解、比較,對照各縣市產業政策的規劃,才能看出「蓋(經營)一座劇場」更具擴散性的影響。

回頭來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一項,除去可能引發種種審查效應之外,還必須把它跟服貿協議內對於金融業、旅行業等等的開放程度進行統整性的了解、比較,對照各縣市產業政策的規劃,才能看出「蓋(經營)一座劇場」更具擴散性的影響。

「『山海劇場』的預定地在你們部落那裡,而且前幾天已經辦過說明會,你知道嗎?」幾個月前,某個日光無傷的午後,我問平日住在花蓮市的布農朋友。他聽後,轉身向他正在看電視的母親求證,朋友的母親點點頭。

我和朋友繼續聊著這件事,很快的,「蓋一座劇場」在我和他的認知裡呈現不同的形象。他指的是只要縣政府投入一些預算,把既有的部落空間稍作整修,添購設備,由部落主導經營的空間。在這,暫且稱它為「部落劇場」吧。我說的,則是建築類似國家戲劇院、新舞臺這樣的現代劇院,但內容並非朝向藝術發展,而是以原住民樂舞為主的「觀光劇場」。

「觀光劇場」正在發生

「觀光劇場」並非假設性的想像。在花蓮,它正在發生。花蓮縣政府為爭取十年四百億的東發基金(花、東兩縣的競爭型計畫)而規劃的《花蓮縣綜合實施發展方案》裡面充斥著「觀光—表演藝術」的蓋劇場思維,包括山海劇場破浪計畫、國際觀光劇場計畫(原為太魯閣國際觀光劇場計畫)、客家文化園區計畫、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豐羽計畫裡的原住民族傳統藝術中心、原住民族產業光點串珠計畫裡的文化劇場,這些計畫,都是架構在「建設國際級水準觀光設施成為國際級亮點」、「強化觀光文化軟實力深化發展內涵」的發展目標中運作,而「國際觀光劇場計畫」裡要蓋的,還包括五星級觀光飯店與Villa。

這種經濟開發凌駕文化、環境的大型建設政策,在二○一一年縣政府原欲將山海劇場選址於靜浦時,部落即曾發動過抗爭。那時縣政府於規劃之初完全不動聲色,事先毫不徵詢部落意見,數個月後,靜浦部落土地自救會北上召開「抵制山海劇場」記者會,提出三大訴求:

1、觀光的原動力,在於「無為」的自然之美。靜浦已經擁有生氣盎然的大山大海,不須再有多餘裝飾造成破壞,建設規模應有所取捨。

2、應由村民詮釋自己部落,結合其他可行方式發展自己特色產業,而非外來建設決定發展。落實《原住民基本法》,地方發展交由部落主導。

3、堅決抵制山海劇場及相關大型建設的不當開發汙染在地,無妥協餘地。

「服貿協議」下,蓋劇場與蓋飯店並無不同

這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政績與利潤重於環境、文化的大型建設計畫,在縣政府的「魄力領導」之下,虎視眈眈。以至於,「服貿協議」甚至是接下來國家主導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在花蓮縣長勤於以「自費前往中國推展觀光」的政治作為,以及有其台灣拓殖史脈絡的「後山意識」,兩者的交合磨擦之下,蓋一座劇場,在這裡與蓋飯店、建纜車沒什麼不同,只是把表演藝術、原住民文化放在最前,作為包裝,刻意引人誤認它本來的政商同謀、資本增殖的面目。

因此,回頭來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百分之五十,不具控制力」一項,除去可能引發種種審查效應之外,還必須把它跟服貿協議內對於金融業、旅行業等等的開放程度進行統整性的了解、比較,對照各縣市產業政策的規劃,才能看出「蓋(經營)一座劇場」更具擴散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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