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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仅于著作财产权始得为之。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依法不得让与或继承,理论上亦无「利用」之空间与实益。
著作财产权之让与,唯著作财产权人始得为之,倘著作人故不享有著作财产权者自无让与著作财产权于他人之可言。
不称「表演著作」者,因系「指对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诠释。」由于不同之表演人对著作有不同之诠释,亦具创意,故「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规定应保护表演人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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