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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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聞觀點 News Review
政府採購法,擋住表演團體生路?
政府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雲門舞集反映,政府採購法對藝文團體造成困擾,今年爭取到的政府補助款,恐怕將因政府採購法限制無法核銷,必須全數退還。雲門舞集總監葉芠芠指出,依政府採購法,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採購金額佔補助金額逾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就要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是,藝術團體國際巡迴表演的行程都非常複雜,每個舞者、技術人員都有個別行程,一場演出可能就由十幾組不同行程組成,尤其是跨洲演出更加複雜困難;貨運部分亦同,對於演出團隊而言,表演道具就是一切,國內沒有幾間旅行社的專業足以配合。多年來雲門只與固定幾家廠商合作,對官方來說,這卻是圖利廠商。她說,雲門舞集今年國際巡迴表演橫跨歐、亞、澳三大洲,旅費、運費非常昂貴而複雜。她表示,今年一定會出問題,雖然順利爭取到政府補助,但雲門已有心理準備,恐因不符採購法無法核銷,最後全數退回給政府,虧損更加嚴重。 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到底對團隊是幫助還是阻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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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上場 Preview
劇場視聽新經驗「音樂劇場」
今年年底朱宗慶打擊樂團冬季公演,首度嘗試以「音樂劇場」做爲展現主題,對於臺灣的音樂或劇場觀眾而言,也許稍嫌陌生;事實上,音樂劇場一詞,在西方表演藝術領域中也還屬於難以定論的表演形態。根據保羅.格里菲斯(Paul Griffiths)所著《廿世紀音樂百科全書》(Cyclopedia of 20th Century Music)的解釋,「音樂劇場」所指範圍有二,第一種解釋是指綜合表演藝術,集大成於一身的「歌劇」,以東德著名導演渥特.佛爾森斯坦(Walter Felsenstein, 1901-1975)偏重以戲劇手法處理的「音樂劇場」(musiktheater)爲代表。其次,則泛指六○年代以降,藉較小格局綜合音樂與劇場元素,著重於實驗性較濃的前衛演出型態。 廣義來說,舉凡在劇場屋頂下表演的管弦樂、室內樂、敲擊樂、聲樂、合唱等,幾乎都可視爲音樂劇場(或劇場音樂)的範疇之內。假使將「歌劇」做爲音樂劇場的統合性代表,那麼十九世紀末,賦予歌劇革命性風貌,自述慶典劇院,主張無限旋律的華格納樂劇,更可稱爲開啓「音樂劇場」觀念的祖師。 此外,瑞典劇場大師亞道夫.阿匹亞(Adolphe Appia)和英國高登.克雷格(Golden Craig)在廿世紀初,倡導精心運用舞台燈光、佈景等劇場元素,開創「視覺立體空間」的身體力行作品,更烘托「樂劇」的視覺效果,自此音樂與劇場兩者更加相得益彰,劇場藝術自此也爲樂曲旋律增添三度空間的可「看」性。 負笈歐陸專硏劇場的羅勃.艾德蒙.瓊斯,二○年代之後將此種劇場觀念帶回新大陸,爲大都會歌劇院設計多齣視聽俱佳的演出。影響所及也替百老匯音樂劇注入一股活潑的生命力。 儘管華格納無限旋律的樂劇音符令人神往,阿匹亞與瓊斯創造出的立體舞台空間讓人驚歎,然而樂劇動輒四管的樂團編制,龐大且專業的劇場組織與製作花費,也不是一蹴可及的理想。 六○年代波瀾壯闊的「外外(Off-Off)百老匯」實驗劇場運動,爲較小格局「音樂劇場」演出型態,開啓另一座表演舞臺。這一階段最具代表性的作品,無疑要屬以視覺和意境爲主的《沙灘上的愛因斯坦》(Einstein on the Beach)。在計程車的排班房裡寫就《沙》劇樂譜的作曲家菲利普.葛拉斯*不止一次公開表示,自己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