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 JavaScript 語法。建議您開啟 Javascript 支援以利完整瀏覽網站功能。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中,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當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場館,而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表演場館將如何因應?在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下,表演團隊是否又再被剝了一層皮?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本網站使用 cookies 分析技術。 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s,關於更多 cookies 以及相關政策更新資訊,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政策與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