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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場館的輪椅席相當有限,未必能滿足想觀賞表演的身障者需求。(黎家齊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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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 慷表演團隊之慨?

身障法修正條文出爐 表演場館與團隊如何因應?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中,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當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場館,而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表演場館將如何因應?在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下,表演團隊是否又再被剝了一層皮?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中,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當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場館,而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表演場館將如何因應?在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下,表演團隊是否又再被剝了一層皮?

去年十一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正條文,包括: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其中「文教設施」,包含了劇場、音樂廳等表演藝術演出場館。

乍看之下,依此法規,身心障礙者似乎憑證得以免費至兩廳院、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高雄市文化中心至德堂、至善廳、高雄市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等公營場館欣賞演出;至新舞臺等民營場館,則應予半價票優待。

然而,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宋冀寧表示,多數演出是由表演藝術團隊承租(公營、公設民營及民營)場地進行演出,法律認定其為租賃關係,因此納入「民營」的範疇;半價票的成本落差,應由表演藝術團隊吸收。若是公共營造物委託某個民營表演藝術團體經營管理,契約期間,全數演出節目都由該表演藝術團體承攬,並無另外租賃的民營樣態,則應算在「公設民營」的規範之內。

表演藝術場館的因應與難處

為因應此條文,各表演藝術場館針對身心障礙席及輪椅席的免費發放與優惠要點,也紛紛進行內部討論與調整。

兩廳院自開幕之初,便於每月固定期間,提供身心障礙席(國家劇院每場十三席、國家音樂廳每場十九席)與輪椅席(國家劇院每場五席、國家音樂廳每場六席)的免費索取,至多每人每月可領兩張(包含陪同人員在內,需求評估從寬認定),發完為止。由於修正條文並未註明數量上限,目前兩廳院正研擬新增條文,在前述票券發完後,若還有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希望觀賞演出,可於節目演出當日(最遲於演出卅分鐘前),憑證明文件於演出場地售票處領取尚未售出的免費票券。預計於今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確切細則以正式公告為準。

綠光劇團公關李彥祥表示,有接獲社教館城市舞台的正式來函,說明場地設有十二席身心障礙席(包含輪椅席與陪同人員)。這十二席,若為社教館主辦節目,將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索取;外租團體則須遵行法規,出售半價票。超過十二席的部分,以表演藝術團隊自行認定為準。

高雄市文化中心管理處演藝活動課辦事員林志祥,以至德堂為例說明: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前,每場演出提供八張免費票券供身心障礙者索取。當時,這八張免費票券相當熱門,甚至引起領取糾紛與陳情案件。其後按照相關法規,一律半價辦理。目前遇到兩大問題:一、舊版身心障礙手冊沒有註記陪同者的需求評估,在手冊全數更新前,若無註記者,需要提出相關文件證明,顯示陪同必要才可領取。二、身心障礙席沒有數量限制,但輪椅席受限於硬體空間,以至德堂為例,至多只有八席。去年郭金發演唱會上,輪椅觀眾就超出八席。有不清楚輪椅席定義的觀眾,幫長輩購買了一般席次票券入場,進場才發現,輪椅無處可放。現場工作人員雖然協助背、抱進一般座位,但若就緊急狀況的安全考量,包括輪椅擺放空間、身心障礙者的疏散,都可能形成極大的問題。

溯及去年十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本條文的修正過程,其中多以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為例,討論「公設民營單位的收費標準,該視同公營抑或民營單位」。然而,表演藝術票券,其性質顯然不同於參觀展覽或風景區的門票。展館、園區的容納人數有其彈性,但表演場館空間的硬體限制極高,不同座次價位也不同,如何認定身心障礙席的座位,是否也會形成另一個難題?

將成本轉嫁到表演團隊身上,合理嗎?

表演藝術聯盟秘書長于國華表示:「場館單位若依據此法,將因優惠免費或半價而增加的成本落差,轉嫁到表演團隊身上,是極不合理的事。表演藝術團隊也是需要受到補助的族群,在立法過程中,卻顯然忽略了表演藝術團隊的聲音。這突顯修法人士對表演藝術的認識不足,欠缺思慮,導致修正法規的條文不清。假設保留了席次卻產生空位呢?成本差價誰來負擔?若是高價位的演出節目,主辦單位能否接受?條文訂定過程,曾找表演藝術團隊參與討論嗎?若表演藝術團隊無力執行,是否反而造成對身心障礙者的二度傷害?法規不清、無施行細則,是否形同中央主管機關的失責?」

修正條文的提案立法委員之一陳亭妃表示,環衛委員會上確實討論到,針對表演藝術團隊,此法規不該無限上綱,主辦單位只需事先告知席次限制,售完為止。然而,這些攸關表演藝術團隊成本考量的附帶條件,並未確切體現在的條文或施行細則當中;該期委員會記錄(註)中,也只看見「請教育部協調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閱聽環境」的「附帶決議」,立法粗糙與草率可見一斑。

此法案立意雖好,但卻缺乏審慎考量,應需補充施行細則,以保障表演藝術團體及民設展演機構不至觸法,看似已是當務之急。其實,回歸之所以要修正條文的初衷,不難發現另一思考盲點:我們是否真能理解、接受身心障礙者真正的需求?表演藝術場館硬體設施高規格的限制,也來自於對演出更細緻、完善的追求。相對來說更應尊重身而為人感受細節的表演藝術領域,「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閱聽環境」從身心障礙者如何抵達表演場館位置,到觀賞的視野、高度等觀賞品質,就現有場館空間來說,確實需要投注龐大心力、經費,加以妥善規劃、改進,其實就算屏除表演藝術「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其他藝術展覽空間也是需要一個欣賞人流合宜的比例,若是無限地開放入場人次,相信也會對欣賞品質產生負面影響。相較之下,與其他風景區、康樂場所一視同仁,一味追求票面價格降低,這法條是否流於政府便宜行事的規避?欠缺全面性的思考與欠缺「美學欣賞」養成的基本概念?此外,公營、公設民營單位的成本落差由全民買單,民營單位的成本落差,則在沒有機會參與討論的狀況下,被立法規定需要自行吸收,這也是值得商榷之處!

法案通過前,各界皆不知?

內政部人員指出,相關事項都有轉知各部會,可是文化部卻表示會再了解、溝通,主管單位顯然不知情。另法令、草案都經過公告,內政部也表示民眾也可自由透過網路下載、複製包含完整立法研議過程的立法院公報,那為什麼由高學歷、高知識分子組成的表演藝術團隊們,卻仍然會說「不知道」?為什麼台灣社會裡大多數民眾,已經養成不主動關心立法院修法的過程及結果?──即使這些法令可能深深影響自身權益!

但話說從頭,其實談如何排除草案公告後,再透過第四權的力量,提醒公權力感到陌生而難以加諸考量的部分?已是太晚。這份自省,也在於台灣人行之有年對立法運作認知的有限與對非主流議題的漠然……當然,這又是另一個議題了。

 

註:立法院公報第101 卷第65 期委員會紀錄,請參考以下網址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6502;0063;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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