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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國內表演團體的藝文活動門票,捐贈弱勢團體及學生,將可抵稅。此外,繼消費券之後,政府將發送形同藝文消費券的體驗券給高中(含)以下學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完成文創法初審,通過藝文體驗券、企業捐贈抵稅等關鍵法條。文建會將規畫約新台幣十七億元藝文體驗券,最快在民國一百年發放給高中以下學生。 文建會規畫的藝文體驗券,是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消費人口,原本只擬發放給國中小學生,經費約新台幣十億元,在送立法院審查協商後,決定也納入高中生,預算增為十七億元。文創法草案第廿四條則規定,企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展演的門票,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其支出得抵稅,金額不限,但不能超過該企業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 藝文體驗券初審通過,初聽是好消息,而深入其中的藝文界人士又有何細膩與不同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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