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表演藝術
藝聞觀點 News Review 文創法初審通過藝文體驗卷、 企業捐贈抵稅

城鄉差距大,可能造成體驗券執行面上的問題

企業購買國內表演團體的藝文活動門票,捐贈弱勢團體及學生,將可抵稅。此外,繼消費券之後,政府將發送形同藝文消費券的體驗券給高中(含)以下學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完成文創法初審,通過藝文體驗券、企業捐贈抵稅等關鍵法條。文建會將規畫約新台幣十七億元藝文體驗券,最快在民國一百年發放給高中以下學生。

文建會規畫的藝文體驗券,是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消費人口,原本只擬發放給國中小學生,經費約新台幣十億元,在送立法院審查協商後,決定也納入高中生,預算增為十七億元。文創法草案第廿四條則規定,企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展演的門票,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其支出得抵稅,金額不限,但不能超過該企業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

藝文體驗券初審通過,初聽是好消息,而深入其中的藝文界人士又有何細膩與不同的看法呢?

企業購買國內表演團體的藝文活動門票,捐贈弱勢團體及學生,將可抵稅。此外,繼消費券之後,政府將發送形同藝文消費券的體驗券給高中(含)以下學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完成文創法初審,通過藝文體驗券、企業捐贈抵稅等關鍵法條。文建會將規畫約新台幣十七億元藝文體驗券,最快在民國一百年發放給高中以下學生。

文建會規畫的藝文體驗券,是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消費人口,原本只擬發放給國中小學生,經費約新台幣十億元,在送立法院審查協商後,決定也納入高中生,預算增為十七億元。文創法草案第廿四條則規定,企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展演的門票,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其支出得抵稅,金額不限,但不能超過該企業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

藝文體驗券初審通過,初聽是好消息,而深入其中的藝文界人士又有何細膩與不同的看法呢?

藝文體驗券的立意是好的,無論就教育層面與幫助國內表演團體之意義而言。但此方式在台北市等都會區可行,因台北的表演團體和表演場地均多,如新舞臺、城市舞台、中山堂等皆相當方便;而偏遠地區的學生卻面臨交通不便、無場地可看、無表演節目可看之問題。因此,就城鄉差距之觀點,便可看出藝文體驗券在執行面上的問題。

對於表演團隊來說,以音樂劇為例,場租成本加上觀眾人數,到中南部去往往是演一場虧一場,到後來就漸漸不去中南部演出,而偏向只選擇幾個主要城市演出,或西進開拓大陸市場。尤其製作成本高的作品,例如超過五十萬元的製作,是不敢去中南部演出的,因為門票收入低,無法平衡成本。對表演場地的城市選擇,除了台北市,再來就是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接下來是桃園、中壢,其後才是其他地區。表演團體既是如此之情形,而對偏遠地區的小孩來講,會有幾個問題產生:其一是雖拿到藝文體驗券,但卻無表演或無場地可看;其二是從鄉間到城市看表演,需要多一筆交通費與交通時間,還需父母陪同,所花的心力時間不成比例。文建會曾有方法突破此問題,亦即補助表演團體至城鄉巡迴,如到花蓮鯉魚潭、台東關山等地表演,此活動後來因經費不足而中止。因此,對於文建會規劃藝文體驗券之做法,基本上是持贊成態度,然城鄉差距及執行面的問題,則有待更周延的規劃。(採訪整理 周倩漪)

廣告圖片
專欄廣告圖片
歡迎加入 PAR付費會員 或 兩廳院會員
閱讀完整精彩內容!
歡迎加入付費會員閱讀此篇內容
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
Authors
作者
專欄廣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