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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通过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条文中,明言:「身心障碍者进入收费之公营或公设民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免费;其为民营者,应予半价优待。」这里的「康乐场所」当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场馆,而其中给予优待所衍生出来的座位成本,由谁来负担?表演场馆将如何因应?在演出座位与成本一个萝卜尚未满一个坑的生态实情下,表演团队是否又再被剥了一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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