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通过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条文中,明言:「身心障碍者进入收费之公营或公设民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免费;其为民营者,应予半价优待。」这里的「康乐场所」当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场馆,而其中给予优待所衍生出来的座位成本,由谁来负担?表演场馆将如何因应?在演出座位与成本一个萝卜尚未满一个坑的生态实情下,表演团队是否又再被剥了一层皮?
去年十一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条文,包括:
第五十九条 身心障碍者进入收费之公营或公设民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免费;其为民营者,应予半价优待。
身心障碍者经需求评估结果,认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为限,得享有前项之优待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之一 违反第五十九条规定者,经主管机关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经警告仍不改善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公告其事业单位及负责人姓名。
其中「文教设施」,包含了剧场、音乐厅等表演艺术演出场馆。
乍看之下,依此法规,身心障碍者似乎凭证得以免费至两厅院、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城市舞台、高雄市文化中心至德堂、至善厅、高雄市大东文化艺术中心等公营场馆欣赏演出;至新舞台等民营场馆,则应予半价票优待。
然而,内政部社会司身心障碍福利科科长宋冀宁表示,多数演出是由表演艺术团队承租(公营、公设民营及民营)场地进行演出,法律认定其为租赁关系,因此纳入「民营」的范畴;半价票的成本落差,应由表演艺术团队吸收。若是公共营造物委托某个民营表演艺术团体经营管理,契约期间,全数演出节目都由该表演艺术团体承揽,并无另外租赁的民营样态,则应算在「公设民营」的规范之内。
表演艺术场馆的因应与难处
为因应此条文,各表演艺术场馆针对身心障碍席及轮椅席的免费发放与优惠要点,也纷纷进行内部讨论与调整。
两厅院自开幕之初,便于每月固定期间,提供身心障碍席(国家剧院每场十三席、国家音乐厅每场十九席)与轮椅席(国家剧院每场五席、国家音乐厅每场六席)的免费索取,至多每人每月可领两张(包含陪同人员在内,需求评估从宽认定),发完为止。由于修正条文并未注明数量上限,目前两厅院正研拟新增条文,在前述票券发完后,若还有身心障碍人士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希望观赏演出,可于节目演出当日(最迟于演出卅分钟前),凭证明文件于演出场地售票处领取尚未售出的免费票券。预计于今年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确切细则以正式公告为准。
绿光剧团公关李彦祥表示,有接获社教馆城市舞台的正式来函,说明场地设有十二席身心障碍席(包含轮椅席与陪同人员)。这十二席,若为社教馆主办节目,将提供身心障碍者免费索取;外租团体则须遵行法规,出售半价票。超过十二席的部分,以表演艺术团队自行认定为准。
高雄市文化中心管理处演艺活动课办事员林志祥,以至德堂为例说明:民国九十九年三月前,每场演出提供八张免费票券供身心障碍者索取。当时,这八张免费票券相当热门,甚至引起领取纠纷与陈情案件。其后按照相关法规,一律半价办理。目前遇到两大问题:一、旧版身心障碍手册没有注记陪同者的需求评估,在手册全数更新前,若无注记者,需要提出相关文件证明,显示陪同必要才可领取。二、身心障碍席没有数量限制,但轮椅席受限于硬体空间,以至德堂为例,至多只有八席。去年郭金发演唱会上,轮椅观众就超出八席。有不清楚轮椅席定义的观众,帮长辈购买了一般席次票券入场,进场才发现,轮椅无处可放。现场工作人员虽然协助背、抱进一般座位,但若就紧急状况的安全考量,包括轮椅摆放空间、身心障碍者的疏散,都可能形成极大的问题。
溯及去年十月,立法院卫环委员会(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针对本条文的修正过程,其中多以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为例,讨论「公设民营单位的收费标准,该视同公营抑或民营单位」。然而,表演艺术票券,其性质显然不同于参观展览或风景区的门票。展馆、园区的容纳人数有其弹性,但表演场馆空间的硬体限制极高,不同座次价位也不同,如何认定身心障碍席的座位,是否也会形成另一个难题?
将成本转嫁到表演团队身上,合理吗?
表演艺术联盟秘书长于国华表示:「场馆单位若依据此法,将因优惠免费或半价而增加的成本落差,转嫁到表演团队身上,是极不合理的事。表演艺术团队也是需要受到补助的族群,在立法过程中,却显然忽略了表演艺术团队的声音。这突显修法人士对表演艺术的认识不足,欠缺思虑,导致修正法规的条文不清。假设保留了席次却产生空位呢?成本差价谁来负担?若是高价位的演出节目,主办单位能否接受?条文订定过程,曾找表演艺术团队参与讨论吗?若表演艺术团队无力执行,是否反而造成对身心障碍者的二度伤害?法规不清、无施行细则,是否形同中央主管机关的失责?」
修正条文的提案立法委员之一陈亭妃表示,环卫委员会上确实讨论到,针对表演艺术团队,此法规不该无限上纲,主办单位只需事先告知席次限制,售完为止。然而,这些攸关表演艺术团队成本考量的附带条件,并未确切体现在的条文或施行细则当中;该期委员会记录(注)中,也只看见「请教育部协调国立中正文化中心提供身心障碍者友善之阅听环境」的「附带决议」,立法粗糙与草率可见一斑。
此法案立意虽好,但却缺乏审慎考量,应需补充施行细则,以保障表演艺术团体及民设展演机构不至触法,看似已是当务之急。其实,回归之所以要修正条文的初衷,不难发现另一思考盲点:我们是否真能理解、接受身心障碍者真正的需求?表演艺术场馆硬体设施高规格的限制,也来自于对演出更细致、完善的追求。相对来说更应尊重身而为人感受细节的表演艺术领域,「提供身心障碍者友善之阅听环境」从身心障碍者如何抵达表演场馆位置,到观赏的视野、高度等观赏品质,就现有场馆空间来说,确实需要投注庞大心力、经费,加以妥善规划、改进,其实就算屏除表演艺术「演出座位与成本一个萝卜尚未满一个坑」的生态实情,其他艺术展览空间也是需要一个欣赏人流合宜的比例,若是无限地开放入场人次,相信也会对欣赏品质产生负面影响。相较之下,与其他风景区、康乐场所一视同仁,一味追求票面价格降低,这法条是否流于政府便宜行事的规避?欠缺全面性的思考与欠缺「美学欣赏」养成的基本概念?此外,公营、公设民营单位的成本落差由全民买单,民营单位的成本落差,则在没有机会参与讨论的状况下,被立法规定需要自行吸收,这也是值得商榷之处!
法案通过前,各界皆不知?
内政部人员指出,相关事项都有转知各部会,可是文化部却表示会再了解、沟通,主管单位显然不知情。另法令、草案都经过公告,内政部也表示民众也可自由透过网路下载、复制包含完整立法研议过程的立法院公报,那为什么由高学历、高知识分子组成的表演艺术团队们,却仍然会说「不知道」?为什么台湾社会里大多数民众,已经养成不主动关心立法院修法的过程及结果?──即使这些法令可能深深影响自身权益!
但话说从头,其实谈如何排除草案公告后,再透过第四权的力量,提醒公权力感到陌生而难以加诸考量的部分?已是太晚。这份自省,也在于台湾人行之有年对立法运作认知的有限与对非主流议题的漠然……当然,这又是另一个议题了。
注:立法院公报第101 卷第65 期委员会纪录,请参考以下网址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6502;0063;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