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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涵蓋舞蹈、戲劇、音樂等多樣形式,深植社會,易於感染人心,舉凡表演者或欣賞者,都能培養出強大的共感力。除在表演藝術場館中可以見到演出之外,近年亦有博物館、美術館、文化園區等「非表演藝術」領域的文化場域引進表演藝術,如國家人權博物館(後簡稱人權館)、國立臺灣美術館、臺北市立美術館(後簡稱北美館)、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等,在借鏡彼此的藝術功能與素材的同時,也賦予表演藝術新的角色與使命。本文將從人權館與北美館兩個案例,來思考這樣的做法究竟是藝術內涵的賦活、還是本質的削弱,也重新審視彼此的訴求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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