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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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畫 Feature 年度現象03
遲來的#MeToo時刻,改變表演藝術產製樣貌
搜尋《PAR表演藝術》雜誌資料庫,撇除劇情介紹、歷史事件或修辭隱喻不談,「性騷」關鍵字最早的紀錄,是1995年一篇關於民族音樂發展的文章(恰好也是年度回顧專題)。時值國立藝術學院(現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成立傳統音樂學系之際,文中連帶提及他校民族音樂教授被指控性騷擾案件成立(註1)。再次出現,已是2017年城市藝波的紐約報導。這次它有了個響亮的名字「#MeToo」關鍵字標籤(Hashtag)代表的是社群媒體的推波助瀾,「MeToo」一詞則讓個人經驗不再只是個案,而匯聚為集體經驗並形成社會運動。 在「#MeToo」這場社會運動正式出現之前,權勢性騷、性侵並非不存在;然而,一直要等到美國女演員艾莉莎.米蘭諾(Alyssa Milano)在社群媒體公開指控好萊塢知名製作人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引發多名受害者跟進發聲,過往私下流傳、彼此叮嚀的「耳語網絡」(Whisper network)才真正被放到檯面上。隨後而來的取消文化、親密指導、性別友善勞動環境等討論,更徹底改變了表演藝術的創作與產業樣貌。 從旁觀者到局內人,揭開傷口後的難題 2017年底「#MeToo」運動全球爆發後,台灣有很長一段時間是以旁觀者的姿態參與其中。以表演藝術圈為例,媒體關注哪個國外大咖編舞家、導演、指揮涉入事件,創作者與團隊開始探討相關題材,機構與政府單位以國外經驗參考借鏡但對國內零星爆發的個案,多閉口不提。2018年韓國木花劇團《羅密歐與茱麗葉》原受邀來台演出,然導演吳泰錫在韓國的性侵案件,經台韓雙方劇場工作者的串聯,也在台灣社群引發軒然大波,成為台灣第一次因「#MeToo」取消演出的案例。 若說社會運動之意義,不僅只是揭露創傷與壓迫,而能帶著改變的動力;那麼「#MeToo」的積極意義,也不會只是「我也是」抑或「他也做過」,更要思考該如何前進。從這角度來看,台灣的「#MeToo」早在爆發之前,早已默默開始。韓國木花劇團事件之外,先是電影導演張作驥、鈕承澤相繼性侵判刑,後又有劇場導演Baboo性騷擾判刑、國家文藝獎得主撒古流被控性侵。一次又一次的案件,引發諸多關於「作品還能不能公開放映╱演出╱展覽」、「服刑後是否該被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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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畫 Feature 深度觀點
表演藝術裡的#MeToo:身體界線的重估及其艱難
台灣自2023年5月爆發#MeToo運動以來,從政界、學界一路延燒至藝文界,表演藝術領域也未倖免於#MeToo之外,舞蹈、戲劇、音樂、戲曲各個領域皆發生令人觸目驚心的妨害性自主與性騷擾案例,具名、匿名的揭露和指控在社群媒體上迅速增長,讓人驚覺原來以藝術之名所隱蔽的性暴力世界竟如此廣闊,然而如今已曝光的案例應都只是冰山一角,畢竟性暴力案件的真實數量總是數十甚至數百倍、未可知的黑數。於是,表演藝術聯盟於7月舉辦「表演藝術性別平等議題講座」,希望協助表演藝術工作者更加理解台灣性平三法及其申訴、調查管道,並也從簽約、排練場規範、機構與場館管理、劇團與舞團內部的懲罰機制等等,在實務層面給予詳細的指導原則。 這些規範性規定(normative rules)的出現確實至為重要,其不僅提供在劇場、排練場、甄選等工作場合的具體指引,也為相關工作人員劃下清楚明確的界限。然而,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等案件往往最曖昧難解(且令人沮喪)之處,正是規範性規定註定無能抵達的境地,因為性暴力與一般的暴力最為不同的是,其是混雜著信任、恥辱感、情感操控與人際關係維護,對自我尊嚴的重重剝奪。尤其性暴力或性騷擾加害人往往並非陌生人,而是與被害人具有親人、朋友、師生、同事、僱傭等關係,於是被害人很難在第一時間辨識原來這些行為屬於所謂的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更遑論事後總在說與不說、通報與通報、告訴與不告訴之間的萬般糾結。 藝術中的身體界線劃定為何困難? 性暴力與性騷擾案件的困難,也正在於界限的難以劃定,尤其在表演藝術場域,排練時的性玩笑與性羞辱等相關言詞,以及排練場外那些遊走在灰色地帶、有意無意的密切聯繫甚或身體接觸,常常是以「與彼此拉近距離」、「逼出╱誘出表演者潛力」、「創作的多元方式」交纏在一起,被害人或旁觀者也可能會以此自我說服:「這是(藝術)工作的一部分」,甚至以藝術應該開放、多元、包容為名,自動為性暴力與性騷擾的不正義進行(詭異的)辯護。詭辯的起手式甚至是,藝術家「不過是」用身體具有的慾望強度,對社會規範造成挑戰與踰越,以及對自我的徹底解域。然而,這個認為身體可以恣意進行越界與解域的執迷,無疑是將身體與慾望的潛能,與將身體過度性慾化和高度自戀混為一談,並刻意避談其所造成的主體破碎和創傷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