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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信和
發表文章 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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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 Columns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上)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僅於著作財產權始得為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理論上亦無「利用」之空間與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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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歸屬與讓與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唯著作財產權人始得為之,倘著作人故不享有著作財產權者自無讓與著作財產權於他人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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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二)
任何人未經語文、音樂等著作人或表演人之同意而於演出時予以錄音、錄影者,同時侵害語文、音樂等著作人及表演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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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一)
不稱「表演著作」者,因係「指對旣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由於不同之表演人對著作有不同之詮釋,亦具創意,故「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應保護表演人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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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際,對於著作權之尊重顯得無比之重要,但欲確保著作權之尊重,卻不得不以著作人格權之正確認知爲前提,否則極易罹於侵權而不知,易言之,認識著作人格權實係尊重著作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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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表演藝術的保護
表演藝術,固經世界貿易組織及我國八十七年著作權法承認爲獨立之著作而予以保護,但因表演爲聲、光、形、色、影、音之乍現,究非如原著作內容之恒久,故有其性質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