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曲諺語是民間智慧的結晶,戲曲在台上展演,諺語在台下傳說,一代一代傳遞寶貴的劇場經驗。
■無打鼓,𣍐出戲
我國傳統戲曲的表演主要由兩大部門組成,一為「前場」,即演員;二是「後場」,指伴奏演出的樂師。演員注重唱、唸、作、表;樂師則操控吹、拉、彈、打四大類器,「吹」指管樂,「拉」指擦弦樂,「彈」指彈撥樂,「打」則指的是打擊樂。吹、拉、彈合稱文場,「打」則稱武場。武場的打擊樂,在戲曲音樂中擔任了最重要的領奏角色,所以一般劇團就稱之為「萬軍主帥」,意謂少了打擊樂,整個演出就無法動彈。
打擊樂的大量使用,正是我國傳統戲曲與西方歌劇的極大差異,打鼓佬帶領「下手」的大鑼、小鑼與鐃鈸,功能好比籃球場上的中鋒、美式足球比賽裡的四分衛,掌控了場上一切進退趨避的輕、重、緩、急,以節奏來規範、駕馭表演的尺寸,更以鑼鼓經來做為暗示動作及旋律的記號,完整的鼓佬「手語指揮系統」,精準地傳達了每一個表演企圖給演出者。
傳統戲劇在演出前常有「鬧台」的程序。所謂鬧台,就是以打擊樂演奏來暖場,一則為演員「暖心」,再則藉音樂引領觀衆,逐步為即將進入的戲劇世界做準備,而且在以往並無宣傳車及擴音器的年代,喧天的鬧台聲不啻是向鄰里鄕民宣吿「戲將開鑼,請早入座」的最佳工具,每每在聽到鬧台聲之後,民衆才會放下手邊未完的工作,抱起竹椅板凳趕赴廟會「佔好位」。
「無打鼓,𣍐出戲」,凡事都有一定的進行程序,就如寫文章的起、承、轉、合,打鼓是演戲前的「開場白」,也算是為演出壯聲勢的必要宣傳舉動,就如每在選舉前就有「XXX委員後援會」、「XXX先生勸進會」紛紛出籠一般,「馬前先鋒」的功能總是要在大軍對壘前舖排喊話一番,正戲才會上場。
■一枝放你去,二枝打竹刺,三枝罰一棚戲
戲上場了,在燈花燦放的上元節,旣酬神,且娛人。
《噶瑪蘭廳志》:「上元節,每神廟演戲一台,俗稱打上元。」
《彰化縣志》:「初九日傳為玉皇誕辰,家家慶祝……前後數日,燈綵輝煌,演劇歡慶。城內外士女,結隊來觀,每宵達旦。」
《諸羅縣志》:「二月二日,街衢社里,斂錢演戲,祀當境土神,蓋效古春祈之意。」
《台灣縣志》:「二月二日……鳩金演戲,張燈結綵,無處不然。」
《台灣縣志》:「七月七日……魁星誕辰,是夜,各塾競鳩資備祭品以祭,間亦有演戲者,歡飮竟夕……」
《台灣縣志》:「八月中秋,祭土地,張燈演戲……」
《諸羅縣志》:「中秋,祀當境土神……四境歌吹相聞,謂之社戲。」
《彰化縣志》:「八月十五中秋節……仲秋一月,雖山橋野店,歌管相聞。」
《台灣縣志》:「十一月冬至,致祭祠宇,張燈演戲。」
《諸羅縣志》:「有平時慳吝不捨一文,而演戲則傾囊以倒者。」
由以上文獻的記載,我們可以發現在農業社會中,幾乎從年初到歲末,無節不演戲,無處不演戲,觀賞演出是人們生活中最熱衷參與的娛樂活動,在沒有例假日和國定假日的當時,演戲日就是星期日,演戲日就是自我犒賞的歡樂「勞動節」。
這種對戲曲的熱愛,使人們願意在節慶時「鳩金」、「斂錢」來演戲,「結隊來觀,每宵達旦」。但是在節慶之外的日子呢?就不看戲了?
熱愛看戲的「惡習」,讓鄕民們想出辦法創造了一些看戲的機會,譬如「罰戲」。所謂罰戲就是藉由律令或公衆的群體約束力,對違反社會公約或道德規範的人所進行的一種處罰。例如百姓之間有紛爭,經調停後,理虧者則須請劇團來演戲公開謝罪。早期台灣甚至有罰戲的法律規定,《澎湖廳志》就提到在淸雍正三年,瓦硐港鄕為禁止賭博,訂定了各種處罰的辦法。其中有一項規定,凡是五十歲以上而賭博犯禁者,罰戲一台。更慘的是犯禁的人還得罰站在戲台前,臉上黏貼寫著自己姓名的紙條,接受人們的嘲弄。(可能大多數觀衆在嘲弄之餘,還是帶著某種程度的感謝心情,感謝這個犯錯的傢伙,讓大家撿到毋需「鳩金」就能看戲的便宜,難怪得在犯錯者的臉上貼上姓名字條,大概是要讓大家認識一下該「感謝」的對像。)這眞是一種隆重的處罰,愉快的報復,並且將報復的「果實」與鄕中的「好朋友」一起分享,「將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犯錯的痛苦上」。
在台灣製糖業發達的時期,到處種滿甘蔗,於是偷折甘蔗的小偷就跟甘蔗一樣多了。很多「小偷」雖然只是無心地從路旁的蔗田隨手折下一枝甘蔗,解除行路中一時的口渴,但蔗農們怎甘心坐視成千上百的「路人」,順手折下自己的辛勞成果。
於是不成文的罰戲公約就出現了:偷一枝甘蔗可以解釋為無心之過,主人也就忍痛為善;偷二枝就未免貪心,必須以竹枝鞭打,以示警惕;而一次偷三枝的人就十足地被認定為偷竊的舉動,必須施以隆重的處罰,讓小偷請一台戲來慰勞一下辛苦的耕種生活,這就是「一枝放你去,二枝打竹刺,三枝罰一棚戲。」。
以台灣目前的治安情況,如果立法院訂定類似的罰戲法令,那麼各表演團體就穩「發」利市!可能文建會也得從行政院改隸司法院了!
文字|游源鏗 蘭陽戲劇團藝術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