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信和
发表文章 6 篇
-
专栏 Columns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上)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仅于著作财产权始得为之。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依法不得让与或继承,理论上亦无「利用」之空间与实益。
-
专栏 Columns
著作权之归属与让与
著作财产权之让与,唯著作财产权人始得为之,倘著作人故不享有著作财产权者自无让与著作财产权于他人之可言。
-
专栏 Columns
著作财产权(二)
任何人未经语文、音乐等著作人或表演人之同意而于演出时予以录音、录影者,同时侵害语文、音乐等著作人及表演人之著作财产权(重制权)。
-
专栏 Columns
著作财产权(一)
不称「表演著作」者,因系「指对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诠释。」由于不同之表演人对著作有不同之诠释,亦具创意,故「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规定应保护表演人之表演
-
专栏 Columns
著作人格权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际,对于著作权之尊重显得无比之重要,但欲确保著作权之尊重,却不得不以著作人格权之正确认知为前提,否则极易罹于侵权而不知,易言之,认识著作人格权实系尊重著作权的第一步!
-
专栏 Columns
谈表演艺术的保护
表演艺术,固经世界贸易组织及我国八十七年著作权法承认为独立之著作而予以保护,但因表演为声、光、形、色、影、音之乍现,究非如原著作内容之恒久,故有其性质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