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院今年九月的议案中,文化法案是以极边缘的姿态出现在国会立法运作生态中,显现的是,文化人一向反对政治干预的心底情结,却也现实地被政治给排除在角落, 文化立法缺了脚。
九月六日立法院第三届第二会期较往常来的早开议。立法院大门口又开始聚集各路人马,为不当政策,或为攸关权益的法案,展开一场漫长无期的游说马拉松。其实早在上会期休会之际,立委们正准备大举出国「休养」一番,许多社运团体早开始计划密谋下会期立法的游说作战方针及优先法案菜单,在立委们出国前,展开游说,准备趁下会期一开议,推出炒了多年但还热腾腾的套餐,让立委们不得不重视,进而消费它。或许是立委们在上会期交了一张仅通过六个法案不堪入目的成绩单,一开议,果然马上排上一系列早设定好的套餐,或许不尽人意,但是,对用功的社运团体们,漫长艰辛的努力是有一点代价的。
文化法提案少
在这一番国会立法角逐过程中,文化界似乎是缺席了,而且是几乎不出席。是国会严肃的法案审查无法吸引充满浪漫情怀的艺文界来参与?还是无聊重复的政治斗争为自视淸流有文化素养的文化人所不屑?其实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立法院今年九月的议案一览表中,文化法案(注1)却是以极边缘的姿态出现在国会立法运作生态中,显现的是,文化人一向反对政治干预的心底情结,却也现实地被政治给排除在角落,文化立法缺了脚。
从第一届第六十七会期至第三届第一会期,立法院所累积的各式法律案共有856件,其中,属于文化法案的提案仅仅34件,占所有法律案提案的不到4%。究竟现存文化法案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呈现一个怎样的生态?审查状况又是如何?而它又反映出怎样的社会处境?首先,我们从文化法案一览表(表1)中发现,在34件文化法案提案中,以文化传播类法案提案件数18件为最大宗,占文化法案提案总数的52%,其次是文化建制类法案,约占26%,而文化保存的相关提案则最少,只有三件,占文化法案提案总数的9%。显然地,扣和著巨大商业利益以及高度竞争关系的媒体传播业,获得立委较多的关心与投入。从表二中更可以看到立委们明显偏爱传播类法案,18项文化传播法案提案中,立委的提案数是政府部门提案数的两倍,其中广播电视法七项提案中,就有六项属于立委提案,当然,媒体业者的强力游说所构成的民意压力,也是立委们不得不重视的关键因素;另外,属于文化基础工程的文化建制类法案,则呈现与传播法案相反的态势,政府部门的提案数是立委提案数的两倍。基本上,我们可以理解在文化立法中,文化机构的建制或属政策性的基本文化立法方向,政府是必须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七成六法案仍在一读
接著,我们进一步来看文化法案目前的审查进度以及所遇到的困境。从表二中我们不意外的看到,文化法案的审查一样无法逃脱立法院审查进度缓慢的基本现实,尙在委员会一读讨论的文化法案提案就高达26件,占文化法案提案总数的76%,而进入院会二读的仅有8件,包括公共电视法草案(两件)、艺术教育法草案(一件)、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案(四件),以及广播电视法第四十五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一件),其中艺术教育法是于民国八十三年十月底提出,审查不到一年就进入院会二读,可以算是相当快的,不过显然地,随即又被搁置了近一年。若我们从提案时间来看,在民国八十二年以前提出的文化法案就有14件,也就是说这些在立法院都待了近三年以上,占文化法案提案总数的四成,看样子立法院应彻底检讨一下「长期租赁」的经营模式了。另外,値得注意的是,八十四年有关文化法案提案增为9件,若我们再加入今年立委们关于文资法四条单一条文修正案的提案,可以发现文化立法是呈现增加的趋势,立委们对文化的关心似乎有提升的趋势,今年十月文建会到立法院的施政报吿及备询,有高达63位委员登记发言,这是否又意味著文化势力的抬头呢?
文化立法进度缓慢有「隐情」
经过先前的简单描述,文化法案在国会立法的运作中,显然的是处在相当弱势的地位,究竟这里面透露出怎样的讯息?而文化立法又如何落实?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首先,文化边缘性的根本命题依然値得检讨,从立法审查分工架构来看,文化立法是在教育委员会的范畴下进行的,事实上从以往惯例来看,教育委员会是以教育部以及教育法案为其主要大宗业务,文化立法事务被边缘化,而为了提升文化立法的专业性以及重要性,是否应该成立文化委员会,实在値得立法院重新考量设置的必要。
再者,从资料中我们也发现了文化立法的落实有技术上的实质问题,也就是审查进度缓慢的困境。当然,我们必须指出,审查进度缓慢不代表议事效率低落,其所夹杂的因素可以说是因法案而异,我们可以从两个一般性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当法案本身具争议性或者是已经不合时宜时,很容易遭到搁置。比方说电影法部份条文修正草案于民国八十年由行政院提出,至今仍在立法院委员会一读中,其中关键在于该修正案内容有争议且不合时宜,因此行政院无意愿修下去,立委们当然更是兴趣缺缺。
第二种情况是当法案必须有相关立法配合才能通过时,很容易因相关立法的延宕而一起遭到搁置。典型的例子就是文化资产保存法的修法,民间版文资法修正案于民国八十四年四月提出,却因修法内容涉及跨部会的事权调整,必须要有行政院组织法的相关修法配合,但是行政院组织法却已经近二十年未调整过了,所以导致民间版文资法提案后,处于困境之中动弹不得,最后为求修法时效,立委们只好化整为零改提单一条文修正案。
文化界缺乏游说动员
最后,我们要问一个最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文化提案如此之少?而为什么文化法案又如此难以排上立法院议程?其中关键在于:文化界缺乏立法游说动员。先前的分析中曾经指出,文化传播类法案占文化法案提案总数的一半以上,为什么传播法案如此受立委的靑睐,究其原因正在于联系著庞大商业利益的传播媒体业界强力的动员游说所构成的巨大民意压力,其中以卫星媒体业、频道业者动员最力,除了不断跟立委保持互动外(甚至有立委本身就是媒体经营者),立委的助理更是游说的第一个关卡,透过高频率的游说行动,提升游说法案在立委心中的份量,是媒体业者成功的关键。而除了特殊的典范李严秀峰为文化资产保存法的修法进行长期的游说外,实在见不到太多的文化界人士为文化立法来进行游说。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在立法院文化法案中,根本缺乏有关于文化创新以及奖励机制的立法部分,而这部分却又跟艺文界的利益直接相关,文化界似乎比其他社运团体更呈现出「坐享其成」的心态;我们曾经听到艺文界对于艺术团体法人化的需求,也听到艺文界对修改税法以奖励艺文展演的意见,但是缺乏后续性及游说动员力,却是文化界普遍的困局。
要真正落实文化立法,除需要政府加以重视外,更需要文化界建立强而有力的游说团体,发展出一套运作得宜的游说机制与模式,我们不希望政治干预文化艺术,但是,无可否认的,文化界唯有主动介入政治的运作,才有可能为弱势的文化环境开出一条更宽的道路。目前,正在筹备中的表演艺术联盟是一个由关心文化环境出发的自发性团体,在文化界缺乏游说机制的同时,联盟未来应当要扮演一个开创性的角色,尝试在政治的舞台中,发挥极高的创造力与行动力。创造票房不是艺文界的最大目标吗?!
注释:
注1:本文中,对于文化法案的定义是从文化的物质基础、文化的生产流程及国民文化的养成三个大范畴来处理,而非由主管机关所执掌业务来定义,因此,至少包括了文化建制、文化创新、文化传播、文化保存及生活文化等。
文字|黄国祯 台大建筑与城乡研究所研究生
表一:文化法案一览表
(第一届第六十七会期至第三届第一会期)
文化立法范畴 |
文化法案名称 |
提案数 |
文化建制 |
艺术教育法草案 |
1 |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草案 |
4 |
|
财团法人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草案 |
1 |
|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组织条例草案 |
1 |
|
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组织条例草案 |
1 |
|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修正草案 |
1 |
|
文化传播 |
公共电视法草案 |
2 |
电影法部份条文修正草案 |
1 |
|
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组织条例草案 |
1 |
|
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 |
7 |
|
录影法草案 |
1 |
|
卫星广播电视法草案 |
2 |
|
出版社修正草案 |
2 |
|
文化保存 |
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案 |
3 |
宗教文化 |
废止「监督寺庙条例」 |
1 |
宗教法草案(名称不尽相同) |
3 |
|
总数 |
|
34 |
表二:文化法案立法概况
法案范畴 |
提案数 |
审查进度 |
提案时间 |
|||||||||
|
政府 |
委员 |
总数 |
进入二读 |
一读中 |
总数 |
80年 |
81年 |
82年 |
83年 |
84年 |
85年 |
文化传播 |
6 |
12 |
18 |
3 |
15 |
18 |
1 |
6 |
2 |
2 |
5 |
2 |
文化保存 |
1 |
2 |
3 |
0 |
3 |
3 |
|
1 |
|
|
1 |
1 |
文化建制 |
6 |
3 |
9 |
5 |
4 |
9 |
|
|
2 |
3 |
2 |
2 |
宗教文化 |
0 |
4 |
4 |
0 |
4 |
4 |
|
|
2 |
1 |
1 |
|
总数 |
13 |
21 |
34 |
8 |
26 |
34 |
1 |
7 |
6 |
6 |
9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