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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艺术教师如何任聘?「教育学份」是否只是一张文凭?(朱惠良立法委员办公室 提供)
特别企画 Feature 特别企画/艺术新课堂/公听会

艺术理想国 艺术教育法公听会

目前艺术教育法草案已经立法院审查完峻,在即将迈入二读之前立法院召开的公听会上,有多年来在基础教育第一线的工作者,高等教育学府的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有的就实际经验,有的就理论面等,提出对草案的不同看法。艺术教育法是否只是在为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一贯制」寻找法源?它是否能一并解决早已依特殊教育法而存在,实施多年的各种国小、国中、高中艺术才能班的问题?由于发言人数众多,本刊仅就具有共识的问题摘要纪录。

目前艺术教育法草案已经立法院审查完峻,在即将迈入二读之前立法院召开的公听会上,有多年来在基础教育第一线的工作者,高等教育学府的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有的就实际经验,有的就理论面等,提出对草案的不同看法。艺术教育法是否只是在为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一贯制」寻找法源?它是否能一并解决早已依特殊教育法而存在,实施多年的各种国小、国中、高中艺术才能班的问题?由于发言人数众多,本刊仅就具有共识的问题摘要纪录。

艺术教育的法源

谁是艺术教育法的头家?

朱惠良(立法委员):艺术教育法将艺术教育分成一般学校、专业学校、社会艺术教育等三个部分。而社会艺术教育部分是否该交由早已有人才培育经验的文建会来负责?

袁汝仪(台北师院美劳系主任):资助学校办理艺文活动到底是属于文建会或教育部?两边都推说是对方管辖的业务。

周秀秀(金华国中美术班教师):这几年美术班设立就设立了,既没有人管也没人评鉴、指导。希望能有艺术教育司或艺术教育局的设立,来管理艺术教育。

庄本立(文化大学国乐组主任):淸朝有礼部、乐部、户部、工部,而我们连教育司都没有。建议成立艺术教育司以为艺术教育做评审、修正的工作。

与特殊教育法的关系?

萧丰田(桃园中兴国中音乐班老师):艺术教育法是不是会与现行的特殊教育法纠缠不淸?

童乃嘉(本社副社长):在讲到艺术教育的连贯性的同时,是否也该考虑艺术法规的连贯性?特殊教育法施行了十几年,实验的结果是什么?是否有总结性的检讨,以供参考做为新的艺术教育法的依据?

专业学校艺术教育

一贯制专业艺术教育是否需要?

汉宝德(台南艺术学院院长):艺术教育法对目前的法令限制有突破性修定,对艺术教育的施行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艺术教育法草案里头所包含的一贯制,是贯彻艺术教育相当重要,且各国行之有年而国内一直没有的。

袁汝仪:应将视觉艺术从艺术教育法中脱离。视觉艺术教育从来没有任何理论说必须自小开始培育,反而强调美术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在一般学校内成立多年的美术才能班,实验十多年评估的结果不明,实际上已沦为升学班。

另外,法案里头对艺术、艺术教育的定义、分类、用词都已过时,新兴艺术无法被归类,令人担心法案将来的不适用性。

应设立真正能帮助资赋特别优异者,脱离制式化的学习限制的法规,包括跳级、兵役等限制。

刘思量(国立艺术学院院长):艺术教育法应尽快通过以让艺术教育更建全。一贯制艺术教育不宜冒然从草案中废除,表演艺术类艺术教育的确有从小教育的必要。

林谷芳(民族音乐学学者):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大学作为通识教育的现在,我们凭什么在六岁决定一个人的一生?除非一贯制教育能让学生有转回一般教育体系的可能性存在,能尊重学生发展的多元性,不然就会成为一贯制教育的危机。

李肇修(小提琴演奏家):一贯制是为了让真正有天份的少数,能有更弹性的学习空间的法源。

王正义:法案的第七条是否可改为:「第一类:大专院校艺术系所(科),第二类:艺术类大专院校及附设高级中学,第三类:一般艺术科类高级中等学校及其附设国民中、小学,第四类: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小学艺术才能班。」其后的补充说明就可省略。如此以贯通一贯制体系的运作。

许素桂(华冈艺校教师):第二条有关艺术类别之「戏剧教育」,可否改为「表演艺术教育」或增加此类。以符合实际的艺术现况。

第七条法规中仍将艺术类科的学校归属于职业学校,是一种错误。

杨树煌(台南艺术学院教务主任):法规第二条艺术教育分类,应改为:视觉、表演艺术、影像艺术教育等三个领域。

以及法规第七、第八条亦明定是表演艺术,借此以将表演与视觉艺术分开。

王素真(复兴剧校教务组长):现行的法规里头对一贯制的教育规划是很不完善的。艺术教育的升学管道到了进大学却被忽略,被大学联考分隔成两段式。

刘大鹏(复兴剧校音乐科主任):复兴剧校音乐科是以剧种的伴奏为主,国乐演奏为辅。然而学生在高中毕业之后的发展有限,没有保送、推荐进大学的管道,学生必须先去学南、北管才有可能考进大学。是不是能让传统国乐的升学管道也能与西乐有一样的升学机会?

周秀秀:目前艺术才能班入学的鉴定方式、缩短修业年限、越级进修等,在实际执行上有困难,是否在法案第十一条做修定。

另外,希望在法案第十六条内提高艺能科目修习百分比的比例,或增加选修的机会。

许咏惠(台南家齐女中舞蹈班教师):依现行法规规定:高中舞蹈班的学生因故(运动伤害等)无法继续修习,不得转入同学校普通班。是否能在现行法规或者艺术教育法中予以修正。

目前舞蹈教师资格的限定不但要大专院校舞蹈科系毕业,且要修毕教育学分及舞蹈特殊教育学分,而实际上能达到这个标准的少之又少。舞蹈科系学生又无法修习教育学分,只能担任兼任教师,授课钟点有限,造成课程被分割。

粘瑞兰(彰化民生国小美劳教师):彰化目前只有国小、高中设立有美术班,却没有国中美术班,学生必须到外县市就读,形成学生学习上的断层。

萧丰田(桃园中兴国中音乐班老师):依特殊教育法规定,由国民小学辅导室办理所有的特殊教育班。但国民小学辅导室是万能的上帝吗?上至天才下至呆子什么都可以教,实在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不要因为家长的要求随便办艺术才能班,等到学生长大了,又通通脱离艺术才能班。应多关注在一般学校艺术教育的艺术养成,以培养更多欣赏艺术的人口。

一般学校艺术教育

如何规划、落实?

袁汝仪:一般学校的艺术教育已有现行法规制定,不需要再放在艺术教育法里。反而对于一般学校内艺术课程是否落实?是否有借课的情形发生?是否聘请有专业艺术教师?草案对一般学校艺术教育是否能真正的施行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帮助。

林政则(立法委员):一般学校艺术课程如果要落实,建议将一般学校艺术教育的法案撤出,加强专业学校与社会艺术教育,朝一贯制方向走。

李美蓉(师院美劳系教授):一般学校艺术教育应该著重全面性、整合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教育,而不是课程多寡等技术性问题。

吴柏廷(台中靑年高中影剧科主任):没有艺术欣赏人口,如何谈专业的艺术?应在国中、国小开设每周两节「艺术欣赏」课程。

专业艺术教师如何任用?

庄本立:法规中对艺术教师的称谓太过繁复,应改为艺术教授、艺术副教授、艺术助理副教授等。

朱惠良:目前艺术教师没有适用管道,教师资格、教育学分的修习,牵扯到教师法中的师资培育。专业艺术人才是否还须要修习教育学分?或者教育学分只是一只文凭?

林谷芳:艺术教育应强调尊重教学者的专业性。教师资格定的多元认证需要被建立。

吴柏廷:以我个人十一年的教学经历,而居然是一个不合格的教师,因为艺术教师没有修习教育学分的进修管道。应在法规中制定能提供艺术教师取得合格教师资格的方式。并建议师大院校开设艺术教育系,各艺术院校应强制学生习修教育学分。

许素桂:有关第二十一条传统艺术教育部分,并不是办理硏习等活动就可以发展,应纳入高中正式课程或办理科系。如此传统艺术不仅可以保存,还能有发展的可能。

郭祯祥(彰师大美术系主任):碍于教师任用条例,形成非专业领导专业。我们的教育从行政单位就教学生轻视艺术的专业。

社会艺术教育该怎么做?

朱惠良:德国在各地普遍设有艺术学校,且聘有专业的艺术教师,任何人都可以进去学习,等到学生真正有兴趣时,再进入正规艺术学校就读。一方面可以发挥社会艺术教育的功能,并可以发掘潜藏的人才。

陈守俊(汉唐乐府总监):社会艺术教育的施行,政府与民间团体要如何相结合?应在法案中多加考量。

林谷芳:不知法案中所谓「民间的评审认证」的作用何在?

袁汝仪:就社会艺术教育而言,应在全国各地广设艺文中心,让民众参与学习。

有关艺术教育的经费预算

王正义:在一般学校及社会艺术教育中都有「编列经费育算」的部分,而在专业艺术教育中却没有提到。目前艺术才能班是采「一国两制」,像基隆市就是由教育局编列,而其它台湾省地区就大多由家长付费。法规是不是能统一?

许素桂:艺术高中所收的学生数少,所需之课程、设备等成本较高,学费收费应有较大的弹性。

行政单位的答复

陈德新(文建会参事):所有基楚人才教育皆由教育部统一培育,艺术教育人才培育理应比照由教育部主管。至于专业人才的运用、特殊专门人才的培训,才由文建会来配合。

另外,文建会亦赞成恢复原条文第五条,设立艺术教育委员会。

林淑真(教硏会专委):如果法案光只有专业学校及一般学校艺术教育,而不包含社会艺术教育,会造成此法体系的不完整,教育与社会文化分离则在实际执行上有困难。因此社会艺术教育不应自艺术教育法中分离出来。

而至于法案权责归属的问题,得等到文化部成立之后再做调整。因目前教育部里已有属于任务编组的艺术教育委员会在运作,至于将来是否要设艺术教育司或正式的艺术教育委员会,因为教育部组织法也在修定中,关于这个问题将来在定中一定会有一个全面性的考量。

另外有关教师聘任资格: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已有规定,如果由教育部订定办法会影响到大学的自主性问题。因此在法源上要有弹性,至于有弹性到什么程度?将来会有相关法规的订定,也会有各大专院校自行订定的开放空间。大专艺术教师目前已开放无学历艺术教师,可以利用作品、著作升等。将来高中教师部分的教师任用条例也会修改,不一定需要学历。

艺术教育法的制订就是为了要将分散在大学法、专科法、高级中学法、职业学校法里头有关艺术教育的法规集中,以提供艺术教育的法源依据。关于现行一般学校艺术教育部分,目前已有「加强与改进艺术教育五年计划」在进行。

有关艺术教育法更详细的实施办法,得等将来艺术教育法通过之后的「施行细则」及其它相关法令订定。

有关艺术才能班的设废与否,为考量法源的完整性,目前仍会将艺术才能班的设立保留在法规里头。

法规第十七条中「贯彻艺术科目的教学」,已隐含著让艺术教学正常化,并借由评鉴的方式来施行。

关于国民中、小学艺术课程,在新订定的《国民中、小学课程标准本》中,国小音乐及美劳课各增加为每周两节,国一增加一堂「鄕土艺术」科目,高中则增「艺术生活」的选修。

关于民间团体如何加入推动艺术教育部份,在法规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中有规定。至于民间评审受证的办法,将来会再修订予以周延。

(本刊编辑陈品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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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0月11日下午1时30分至5时

地点:立法院第一会议室

主持人:朱惠良(立法委员)

 

一读审查通过之艺术教育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艺术教育以培养艺术人才,充实国民精神生活,提升文化水准为目的。

第二条 艺术教育之类别如左:

一、音乐教育。

二、戏剧教育。

三、舞蹈教育。

四、美术教育。

五、工艺教育。

六、影视教育。

七、其他有关之艺术教育。

第三条 艺术教育之主管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教育厅(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四条 艺术教育之实施分为:

一、学校专业艺术教育。

二、学校一般艺术教育。

三、社会艺术教育。

前项教育依其性质由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其他有关文教机构及社会团体实施之。

第五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从事艺术教育工作成绩优异之机构、团体或个人,应予奖助,其办法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二章 学校专业艺术教育

第六条 学校专业艺术教育以传授艺术理论、技术;指导艺术硏究、创作,培养艺术专业及艺术管理人才等为目标。

第七条 学校专业艺术教育由左列各级各类学校办理:

一、大专院校艺术系(所)、科。

二、艺术类科之大专院校、高级中等学校;艺术类科之高级中等学校及其附设之国民中、小学部。

三、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小学艺术才能班。

前项第二款艺术类科之大专院校、高级中等学校为实施一贯制教学之需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许可后得合并设立。

第八条 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小学,经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得设立艺术才能班,就具艺术才能学生之能力、性向及兴趣,辅导其适当发展。

前项艺术才能班设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条 各级艺术类科学校、设有艺术系(所)、科之大专院校及设有艺术才能班之学校得办理推广教育,其实施办法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十条 各级艺术类科学校、设有艺术系(所)、科之大专院校及设有艺术才能班之学校,因教学及实习之需要,得于学校分别设立各种实习、展演、硏究等单位与场所。

前项单位与场所之设立及管理办法,由学校拟订,报请各该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其设立所需经费,得报请其上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艺术类科学校、设有艺术系(所)、科之大专院校及设有艺术才能班之学校,其学生之入学资格与修业年限,分别依各该级学校相关法令之规定。但对于具特殊艺术才能之学生,经甄试通过,得降低其入学年龄、放寛入学资格、缩短修业年限。

具特殊艺术才能学生之入学年龄、放寛入学资格、缩短修业年限之办法与甄试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条 艺术类科之高级中等学校附设之国民中、小学部及国民中、小学艺术才能班学生之入学采鉴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家长申请登记,不受学区之限制。

第十三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艺术类科(班)学生因故无法继续就读或经学校开会认定适应不佳者,得由原就读学校辅导辅入普通班或转校就读。

第十四条 办理专业艺术教育之各级学校,其课程应以专业为重点,有关设备、班级编制、教师聘任资格、员额编制、课程设计等,应配合各该艺术类科之需要,保持适当弹性。

第三章 学校一般艺术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艺术教育以培养学生艺术知能,提升艺术鉴赏能力,陶冶生活情趣并启发艺术潜能为目标。

第十六条 各级学校应贯彻艺术科目之教学,开设有关艺术课程并强化教材教法。

第十七条 各级学校应充实艺术教育设施、美化校园环境、办理各种艺术活动,并鼓励校内艺术社团之发展。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编列专款支应各级学校办理一般艺术教育活动。

第四章 社会艺术教育

第十九条 社会艺术教育以推广全民艺术教育活动,增进国民艺术修养,涵泳乐观、进取之人生观,达成社会康乐和谐为目标。

第二十条 社会艺术教育系指学校艺术教育外,对民众提供之各种艺术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考量社会需求,培育社会艺术教育人员及传统艺术教育人才。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社会艺术教育,公立社会教育机构应遴聘特殊艺术专才或技艺人员,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三条 为推广社会艺术教育,教育部得辅导民间专业团体办理艺术技能评审与授证,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为提升社会艺术水准,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整体规划及推展社会艺术教育活动,并结合或辅助各公私立机构、学校及社会团体举办相关活动。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社会教育机构得设或附设展演团体。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编列专款推展社会艺术教育活动。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相关应奖助民间筹设基金,以推行社会艺术教育,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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