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表演藝術文化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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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題 Focus 概述
把脈表演藝術生態 探尋政策調整方向
表演藝術聯盟(下稱表盟)於2024年11月4日,假國家戲劇院大廳舉辦全日的「2024表演藝術文化論壇」,邀請表演藝術各界資深從業人士,匯集產業多方視角觀點,期待能在文化部每4年舉辦一次、即將於2025年再度辦理的「全國文化論壇會議」開議前,提供業界實際的需求與建議。 為了能在一日的論壇中對焦討論包含政策、場館、團隊經營者、中介組織與人才培育等方方面面的問題,表盟提早於今年8月舉辦一系列前導共讀會,深入探討8個子題:〈表演藝術政策的補助與資源分配〉、〈行政法人制度總論與制度現況摘要〉、〈中央行政法人運作實務與現況〉、〈地方行政法人運作實務與現況〉、〈表演藝術場館發展回顧從活化、媒合、營運升級到中介想像〉、〈表演藝術相關調查資料與趨勢分享〉、〈表演藝術需要什麼樣的實證資料〉與〈表演藝術的國際化問題與推動策略〉,濃縮後成為11月論壇討論重點。分享人包含場館主事者、相關學界人士、表演藝術團體經營者與創作者等,採線上與實體共同進行。8場共讀會中的提問與回應踴躍豐富,足見表演藝術界對於現行產業情況有不少希望調整的實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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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題 Focus 生態現況與行政法人制度20周年回顧
法人化是過程,不是結果
今年適逢台灣文化行政法人20周年,本文側記表盟共讀會中關於行政法人制度與實務上的第二場與第三場〈行政法人制度總論與制度現況摘要〉與〈中央行政法人運作實務與現況〉,講者邀請臺北市立大學社會及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暨《文化類行政法人的運作、發展及政策建議》研究協同主持人李天申,以及同樣參與《文化類行政法人的運作、發展及政策建議》研究的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王信允,與現任國家兩廳院藝術總監劉怡汝,從制度設計的理想面,到目前實行上面對的問題,進行雙向剖析。 行政法人是什麼? 李天申由大眾對行政法人的誤解著眼,說明行政法人基本定義。台灣行政法人的出現,是2002年推動行政院的組織改造時,參考英國與日本在政府與民間之間設立中介組織的概念,依據需求制定符合台灣版本的《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指的是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之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所設立的公法人。台灣現行公法人分成3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國家,國際上,國家代表一個公法人;第2種類型是地方自治團體,如台北市,有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第3種類型的公法人就是行政法人。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成立行政法人必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第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需要強化成本效益與經營效能;第二,具有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也不適合交給民間來辦的特質;第三,公權力行使程度不能太高。因此往往出現在專業度高、發展事關公眾利益的文化、科技、研究與醫療等領域。 目前台灣的行政法人依不同層級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法人與地方行政法人。中央層級的文化類行政法人有3個,包括2014年整併台灣行政法人元老2004年成立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其他類別如國防部有中科院,科技部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與太空中心,教育部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等等;地方行政法人則自2017年開始大量出現,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臺南市立美術館、苗北藝文中心、高雄市立圖書館、即將成立的新北市美術館、未來可能設立法人的桃園市美術館等等。 綜觀台灣行政法人施行特色,定位在融合政府機關、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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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題 Focus 生態現況與行政法人制度20周年回顧
藝術不必營利,信任為制度之本
在以兩廳院為例討論文化類的中央行政法人概要後,第4場共讀會〈地方行政法人運作實務與現況〉邀請兩位文化類的地方行政法人代表苗北藝文中心藝術總監林佳瑩,及甫卸任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執行長、現任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王孟超分享觀點,引言人則由前任兩廳院總監、資深獨立策展人李惠美擔綱,李惠美也在接下來的第5場共讀會〈表演藝術場館發展回顧從活化、媒合、營運升級到中介想像〉中,由台灣場館與中介組織狀況,討論更加深遠的藝術存在意義問題,並透過比較同期鄰近香港的藝文單位經營狀況,作為台灣藝文場館經營參考。 硬體先行vs.軟體先行 台灣現有的地方藝文場館大多仍依靠公部門資金挹注,可分為直接由縣市政府營運的文化中心,以及制度上較有彈性、專為表演藝術規劃設置的地方行政法人兩類。與台灣藝文公私單位合作經驗豐富的李惠美整理,全台文化中心大致為1980年十二項建設時興建,隸屬於教育部管轄,直至1999年內政部頒發地方制度法,縣市文化局出現,文化中心才脫離教育體系。在先有場館後導入節目的思維下,地方文化中心與行政法人有明顯的任務差異,營運方式視為公務單位,館內與表演團體合作或購置財產仍使用標案或採購法、組織分類單純、預算多以一年期為限、人力配置極簡,團隊進場後許多工作都需要自行處理。 地方行政法人的出現初衷是希望能在尊重藝術專業上,對法規與行政事務加以鬆綁。但就許多第一線執行經驗來看,無論是什麼樣的制度與遊戲規則,場館與公機關相關人員之間的信任關係,仍是場館經營最關鍵的一環。以苗北藝文中心與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的分享論之,雖然同屬地方行政法人,但兩者在行政法人的文化治理經驗上卻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