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兩廳院為例討論文化類的中央行政法人概要後,第4場共讀會〈地方行政法人運作實務與現況〉邀請兩位文化類的地方行政法人代表——苗北藝文中心藝術總監林佳瑩,及甫卸任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執行長、現任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王孟超分享觀點,引言人則由前任兩廳院總監、資深獨立策展人李惠美擔綱,李惠美也在接下來的第5場共讀會〈表演藝術場館發展回顧—從活化、媒合、營運升級到中介想像〉中,由台灣場館與中介組織狀況,討論更加深遠的藝術存在意義問題,並透過比較同期鄰近香港的藝文單位經營狀況,作為台灣藝文場館經營參考。
硬體先行vs.軟體先行
台灣現有的地方藝文場館大多仍依靠公部門資金挹注,可分為直接由縣市政府營運的文化中心,以及制度上較有彈性、專為表演藝術規劃設置的地方行政法人兩類。與台灣藝文公私單位合作經驗豐富的李惠美整理,全台文化中心大致為1980年十二項建設時興建,隸屬於教育部管轄,直至1999年內政部頒發地方制度法,縣市文化局出現,文化中心才脫離教育體系。在先有場館後導入節目的思維下,地方文化中心與行政法人有明顯的任務差異,營運方式視為公務單位,館內與表演團體合作或購置財產仍使用標案或採購法、組織分類單純、預算多以一年期為限、人力配置極簡,團隊進場後許多工作都需要自行處理。
地方行政法人的出現初衷是希望能在尊重藝術專業上,對法規與行政事務加以鬆綁。但就許多第一線執行經驗來看,無論是什麼樣的制度與遊戲規則,場館與公機關相關人員之間的信任關係,仍是場館經營最關鍵的一環。以苗北藝文中心與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的分享論之,雖然同屬地方行政法人,但兩者在行政法人的文化治理經驗上卻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