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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肯中心(Bar-bican Centre)是伦敦与南岸中心并列的两大表演场地,全年演出活动不停,只有耶诞节才休息一天,原因是因为巴比肯中心不接受艺术委(张志玮 摄)
英国篇 文化补助/英国篇

保持距离? 英国政府「给」的艺术

伦敦,在一般游客的眼中闪耀著的也许只是旧日帝国余晖,但对于艺术老饕来说,它就像一个发出陈年酒香的老瓮,醉人的艺术气息不断地自百年的酒吧、不起眼的红砖剧院里散发出来,飘散在街头巷尾。每天上百场的演出,不论露天、室内,下午场到通宵达旦令人目不暇给,在外表灰暗的城市中隐藏著的文化热力是英国人的骄傲,也因此英国人对加入欧市文化部的推动及开放艺术市场犹豫再三,「当一切都统一了,除了文化之外还有什么可以保留国家的特色?」

伦敦,在一般游客的眼中闪耀著的也许只是旧日帝国余晖,但对于艺术老饕来说,它就像一个发出陈年酒香的老瓮,醉人的艺术气息不断地自百年的酒吧、不起眼的红砖剧院里散发出来,飘散在街头巷尾。每天上百场的演出,不论露天、室内,下午场到通宵达旦令人目不暇给,在外表灰暗的城市中隐藏著的文化热力是英国人的骄傲,也因此英国人对加入欧市文化部的推动及开放艺术市场犹豫再三,「当一切都统一了,除了文化之外还有什么可以保留国家的特色?」

要维持这样一个自由、活络的艺术市场,英国政府可是煞费苦心──如何形成一个「市场」,又在其中兼顾艺术与商业利益的均势;如何让艺术自给自足,而免于政党政治的箝制;如何辅导个人及团体,使之纳入整个社会制度正常地运作等等,都是政府考虑文化政策时的课题。

「委员会」制独树一格

英国政府的文化补助政策比起其它西欧国家,起步并不算早,但却影响了整个英语系国家,而自成另一系统。一般欧洲国家由于贵族一直是传统的艺术赞助者,而当现代的国家形态成立,政府便直接继承了这个责任,成立文化部挑起了补助艺术的重担。对比这些「文化部」的国家,英国的「委员会」(council)形态就显得「退缩」得多了,这是因为英国政府对文化的发展一直采取「保持距离」的政策,主张尽管要补助艺术,也应要保持预算补助管道的自由与中立,不因政治因素而使艺术的长期发展受到左右。根据此一arm's length prin-ciple,英国的艺术委员会(Arts Coun-cil)于一九四六年成立,这是一个半官方的独立机构,统筹整个文化预算的分布及团体营运直接的补助。它的预算来源是由政府部门里「艺术及图书馆处」(Office of Arts and Libraries)的艺术部长向国会争取。于是乎代表民意的国会监控著文化预算,而这笔基金的实际分配权则交由独立机构来统筹,政府尽量保持「一个手臂的距离」,让艺术能够避免政治干预的恐惧。而在英国的政党政治之下,所有文化政策走向,在大选时都由各党派提出,接受人民的批判与选择,文化政策绝不是黑箱作业。同时现在政府的基金也由原先的每年提供改为三年一期的方式,如此可以预知、保障未来三年的文化财务,作有效、长期的分配与计划,进一步避免了政治的影响。

也由于这样深怕干预艺术自由发展的心态,英国的文化政策一直以自由市场为导向,因而也发展出两种艺术形态,一是所谓以营利为导向的商业艺术,如西区的歌舞剧,另一个是所谓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何谓营利、非营利?其实其间的区别往往在于「生产」艺术的动机而非结果,不管营利、非营利艺术,同样都要接受票房的压力,因此以非营利动机来产生艺术的团体,政府就有责任减轻其部分的经济压力,避免艺术在市场压力下为商业利益所扭曲。于是一个艺术团体如果想要接受政府对其组织营运上的补助就得按照委员会所设定的「梯子」一步步的按计划达到要求,一步步的往上爬。

表演团体的组织运作

当一群表演人决定要以艺术的收入做为他们生活上主要收入来源时,第一步他们就必须找一个方式来正式登记成立,这也就是一般对专业或职业团体(professional arts organization)的界定,而在英国最方便的方式就是成立为一个「保证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只要二人就可以组成)。接下来他们就得开始申请进入各种公会组织,因为长久下来,公会彼此间已形成牢不可破的默契,可以限制各个表演行业表演人的执照发给、合约的签定。因此进入这些组织才算正式进入这个表演市场,否则表演团体是租不到场地表演卖票的,因为连剧院老板也得加入公会接受牵制。在伦敦「势力」较为庞大的公会有音乐公会、演员公会、SWET(西区剧院)、TMA(中型巡回演出的公司团体)、ITC(小型单场演出的公司团体)、舞台技术公会等等,可说是各个利益团体相互结合、牵制,因此英国的表演市场其商业行政组织之复杂非一般一切「国家化」的体制国家可以想像。至此,一个表演团体如果要进一步接受公家的资助,还必须再向Charity Commissioners申请公益慈善团体身分的认可。有了这个身分的认定,除了团体本身可免所得税,赞助者也可获得免税优惠,而且政府只补助公益团体,因此无形中表演团体提高收入的可能性大大地增加了。在这个补助系统中,政府不是只扮演「散财童子」的角色;而是进一步借由预设的一个梯子,慢慢引导一个新成立的团体一步步规划自己,走向组织健全的专业道路。在这三至五年的成长期间内,一个新的团体必须在毫无补助下,自己学习如何找赞助、分析市场、长期计划,无疑的这是条相当辛苦的道路,但这条路上的每个关卡都布满了指标,而不是任由表演团体在黑暗中摸索,甚至半途「死得不明不白」。

间接补助成为新趋势

至于无法或不愿成为公益慈善团体的演艺公司,当然是无法接受政府的直接补助,但是英国政府与民间的企业赞助艺术协会(Association for Business Sponsorship of the Arts, 简称ABSA)从一九八四年合作了「奖励企业赞助艺术」的方案,以相对基金来间接鼓励企业对艺术的投资。另外,「赞助」一词在英国与「捐赠」是有所分野的,赞助被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赞助者可以获得等値的广吿回馈,因此不但接受赞助的对象没有限制,赞助金额可比照公司广吿费用报抵年终所得税,而「捐赠」则强制其对象必须为公益慈善团体,捐赠可优惠的税率也有其限制。另外,ABSA还硏发了多种赞助及捐赠的方案,以扩大私人赞助的风气,例如发行彩券、个人薪资自动扣除或各类型的赞助──电脑公司派遣人员到各艺术团体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或相反地,提供名额让艺术人员到公司实习,这些都可以换算成金钱资助而扣抵个人或公司年终所得税。根据估算,一九八八年英国财政部大概「损失」了一千万英镑的税收在鼓励赞助的免税优惠方案上。税收虽然减少了,但税制的功能本来就是做为政府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手段,因此比起政府由国库直接拨款到艺术上(其中牵涉到政府对「艺术」以及补助对象的界定),以税来做为间接补助的方式,除了可以避免分配不公的缺点外,还可将优惠对象扩及至营利或无法获得公益身分的团体身上。据ABSA的统计,一九八九–九〇年民间赞助艺术的款项在一亿七千五百万英镑,如果加上一九九〇-九一艺术委员会一亿七千四百万的预算及财部「损失」税收等,大概英国每年公家与民间投资在艺术上的金钱超过了四亿一千七百万英镑。然而这样的投资値得吗?梅尔斯科夫(J. Myerscough)在他一九八八年的硏究报吿里指出,艺术工业为英国带来了一百亿英镑的盈余,同时提供了四十九万六千人的就业机会,许多地方更以文化建设来带动当地的观光业或创造就业机会以提升地区形象。

表演人的管理

至于表演个人,由于政府的补助对象只限定公益慈善团体,因此个人无法接受补助金。由于艺术家的职业特殊,常常是以演出场次来计酬,除了收入不稳定,有合约演出时成为高所得者,而没演出时,或蛰居创作、准备时则陷入零收入的窘况,因此英国税制将这些自由业表演人视为执行业务者,只要记帐淸楚,他就如同一个生产单位,所有有关职业的开销都可列入必要支出,像化粧品、戏服、上课费用、看表演费用(用以增加专业知识)、计程车费……。而个人的月收入如达到一个额度,也可以登记注册营业税缴纳人,因此表演者的演出如同提供劳务,表演者必须开据发票,而劳务的成本─服装、舞鞋、乐谱、礼服等的购置都被视为「产品」的原料,购买时所付出的营业税(17.5%),最后在演出收入时可以相扣抵,也就是转嫁到最后的消费者──观众身上。

整体来看,英国政府的文化政策抱持著对艺术自由的尊重,以维持一个公平市场竞争的发展为主,利用直接、间接的辅助,一步步扶植个人或团体由组织开始,走向专业的道路。如何在「给」的同时,引导团体加强本身的管理能力、金融和行销方面的能力,让团体发展出一套长期的财政措施,以达到自给自足的目标,则是政府补助手段上的一门技巧与艺术。而文化政策的拟定,除了确立的中心原则外,必须依此原则层层架构出整个文化的网路。或许在我们一直摇摆于文化部与文建会不同功能时,更先须确定的是,我们对整个文化艺术原则的通盘考量。

(本刊编辑林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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