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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掀著作权争议,法律如何诠释与回应?
特别企画 Feature AI时代的三道难题 难题 03

AI掀著作权争议,法律如何诠释与回应?

21世纪AI人工智慧进入各行各业,文创产业也在时势潮流中受到AI的重大冲击,借由AI制作的表演艺术作品,创造交响乐曲、音乐剧、图片、文案、故事剧本、舞蹈⋯⋯缤纷新颖变化多端,挟其多变又奇幻的姿态,奔向舞台,映入观众的眼帘,撞击台上台下每一颗猝不及防的心!

AI生成的各项舞台著作,满足人类文明艺术提升的好奇心,也开启了表演团体与创作者无数的疑惑。究竟AI作品有无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AI可以拥有著作权吗?如果欲利用AI生成的艺术作品,如何处理授权关系?本文将尝试从音乐演出、舞蹈与舞台剧等各种AI完成的成果,自智慧财产权的观点切入,厘清实务刻正经历的问题与法律诠释。

音乐著作权并不属于AI——贝多芬AI第十号交响曲

一年一度由台湾大哥大公司主办的花火音乐会于2023年10月21日在日月潭热烈展开,乐兴之时管弦乐团演绎由奥地利组织「卡拉扬学院」(Karajan Institute)用AI续写的贝多芬遗作第十号交响曲,惊艳全场!聆赏之余,对于法律层面之冲击颇值深思,乐团演奏AI贝多芬第十号交响曲,需否先取得授权?向何人(贝多芬或AI)或何单位取得授权?探讨这一系列的问题之前,需先解析第十号交响曲音乐作权之归属。

卡拉扬学院负责人罗德(Matthias Röder)自2019年夏天起,聚集来自各国的音乐学家、作曲家与资讯科技专家,共同开发AI演算法——「贝多芬人工智慧」(Beethoven AI),尝试学习贝多芬的乐风,为其续作第十号交响曲。该团队以贝多芬遗留的作品、笔记、第十号交响曲的手稿,以及曾影响贝多芬音乐风格的作品指导AI深度学习;同时,团队也教导AI乐理,让它理解交响曲的格式、结构以及乐器的搭配方式。最终,AI在逐渐演算与修正后,成功完成第十号交响曲,并于2021年10月9日在贝多芬的出生地德国波昂市(Bonn)进行全球首演。

贝多芬第十号交响曲的音乐著作权归属何人?贝多芬、罗德、Beethoven AI或AI团队?由于贝多芬于1827年过世,其未完成的遗作第十号交响曲已成为公共财,任何人皆可利用(参照著作权法第43条)。罗德率领的「卡拉扬学院」AI团队共同研发贝多芬第十号交响曲,属于共同著作,如负责人罗德未事先约定由其单独取得音乐著作权,则应由团队所有成员共同享有。

至于,Beethoven AI可以主张第十号交响曲的音乐著作权吗?我国实务见解采取否定立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认为:「如果『人工智慧独立创作』,也就是人类并无实际的创意投入,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独立进行完成创作,此时由于AI并非自然人,没有人类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创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原则上无法享有著作权。」(1111031函释)。智慧财产法院亦于107年度民公诉字第4号民事判决指出:「一项著作物会没有著作权,主要只有以下几种可能:⋯⋯4.非自然人创作的著作,非自然人包括:动物或人工智慧,因不具备法人格,其所创作的著作物也无法产生著作权而有所权利归属。」

我们也可从另一案例理解。美国著作权局(The US Copyright Office)日前撤销创作者 Kristina Kashtanova 图画美术著作的著作权登记,因为其漫画作品《Zarya of the Dawn》,是以Midjourney 生成图片所完成。主要理由为「Midjourney创作行为无法提供著作权保护所需的创造力」。

由上可知,因为AI并非「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原则上对其创作无法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贝多芬第十号交响曲的音乐著作权并不归属于Beethoven AI。日月潭花火音乐会演奏贝多芬第十号交响曲,主办单位台湾大哥大公司或乐团应向其权利人卡拉扬学院的负责人罗德或AI团队取得音乐著作的重制、公开演出及公开传输的授权。

关于乐曲之授权,基于各项使用目的,可拟订条文如下:

「甲方(卡拉扬学院AI团队)同意非专属授权乙方(台湾大哥大公司或乐兴之时管弦乐团)使用贝多芬第十号交响曲于日月潭花火节的音乐会暨录制影音产品,上架于乙方经营之网站平台。授权条件如下:

1.授权地区:全世界。

2.授权范围:公开演出、现场直播、电视转播、网路传输。

3.授权期间:音乐会公演暨网路平台播映期间。

4.授权金:XX元。

5.授权载体:全媒体。」

花火节音乐会演出过程中,另一个高潮是举重国手郭婞淳在制作单位的安排下,透过AI预先搜录她以往公开谈话的声音,辩识音色音质和咬字等特性,自动生成她的模拟声线,再运用影像AI技术,让「AI郭婞淳」在舞台上与歌手艾薇、卓义峰共同演唱《天空没有极限》。由于郭婞淳就其肖像、声音享有民法上的人格权——肖像权与声音权,制作单位使用其相貌与声线,制作「AI郭婞淳」,需先取得其本人的授权。至于完成的「AI郭婞淳」美术著作(外型图像)与表演著作(演唱歌曲)权利,应由制作单位享有,应无疑义。

创作者、舞者与舞团间的授权历程——AI编舞《波》

云门舞集作品《波》,是艺术总监郑宗龙与日本科技艺术家真锅大度利用AI运算完成的舞码。他们从过往的经典舞作归纳出属于「云门」、「郑宗龙」的运动方式,包括跨的螺旋动作、关节的运动,挑出符合这条脉络的舞蹈画面,先用肌电感测器读取人体肌肉的动作,并用摄影机解析舞者的动作,作为数据资料提供给AI,再借由AI技术将拍摄的素材作成变化,结合真锅大度的视觉、音乐与科技,共同创造《波》。

《波》的舞蹈著作权属于何人享有?AI、真锅大度或云门舞集?舞者可否利用AI《波》编出新的舞蹈作品?人类与AI交会完成的著作,权利归属值得深究。

真锅大度使用的素材来自云门舞集舞者的肢体动作,需否事先取得舞者的授权?如果舞者与云门舞集之间有雇佣关系,各项舞蹈的表演著作权归属于雇用人即云门舞集;其舞蹈的肢体动作之照片的摄影著作权亦由云门舞集拥有,艺术总监可以将其授权予真锅大度作为AI深度学习和演算之素材,而真锅大度借由AI运算生成内容,完成的作品为独立的著作(参考著作权法第6条:「就原著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如云门舞集与真锅大度有特别约定,可由云门舞集取得AI生成之内容著作权;倘使双方未约定,依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应由指挥主导AI生成的创作者——真锅大度享有改作后的AI生成内容之著作权,出资者云门舞集则享有利用权,得以使用于《波》的舞作中。因此,真锅大度可将该作品带回日本,提供给其他舞团使用。但因AI运算所使用的素材为云门舞集提供舞者之表演著作、肖像使用与摄影著作,故需取得云门舞集的授权,艺术家真锅大度才能合法使用该AI完成的内容。至于云门舞集参酌AI生成之舞蹈,于2023年10月在国家戏剧院公演的舞蹈内容,属于舞蹈著作,其著作权应归属于云门舞集。

AI作为辅助,尚无权利主体之资格——AI歌剧《逐流人生》

世界第一部AI歌剧《逐流人生》(Chasing Waterfalls)于2022年9月1日在德国德勒斯登森柏歌剧院首演,这部艺术与科技跨域创作,编剧兼导演克里斯蒂安.诺伊德克(Christiane Neudecker)使用 AI 文本生成器撰写从运用OpenAI GPT-3语言模型生成剧本外,配乐除作曲家处理声乐及乐器演奏的部分,其余电子音乐和部分歌唱皆是AI生成,同时搭配现场观赏者脸部扫描3D影像融入即时演出。

《逐流人生》的剧本虽由AI生成,但其指令仍由编剧决定,故事情节、人物设定与互动、结局皆属编剧选定之创意,因此剧本的语文著作权仍由编剧享有。配乐中的电子音乐与部分歌唱虽由AI担纲,但仍需配合剧情意境和故事发展,亦有赖导演与作曲家的创意选择与取舍,故仍应由真人创作者取得权利。整出作品虽糅合部分AI的作品,但系由主创团队完成,AI仅为创作过程辅助的工具,仍无法跃居权利主体的地位。

AI人工智慧开启人类无限的潜能,创造舞台上多元酷炫的表演作品,在以人为本的艺术文化领域,人类依然拥有主控的地位,创造AI的同时,也享有AI生成所有作品的权利,创作者依据目前既有的智慧财产权制度,获得相对应的法律地位,透过AIGC(生成式AI)的创新内容,持续在舞台上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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