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消极保障文化创作自由,积极促进并推展文化活动,创造文化市场、保障文艺工作者的生活。本文探讨自由主义与社会福利两种国家的文化理念,对于文化补助的功能及定位有精辟的厘淸。
我国宪法在基本国策章设有教育文化专节,如:教育文化经费单独设有最低限(一六四条);重要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辅助之(一六三条);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一六二条);艺术文化工作者保障其生活,提高其待遇(一六五条);保护古物古迹(一六六条),足见我国宪法将文化事业之推动与发展赋予相当程度的重视。然而在宪法的具体化与落实方面,于立法、行政及国家任务的贯彻施行所显现出来的,却有失均衡。是以文化宪法之条文,应赋予生命力;而国家负有「文化任务」,此意识亦应加强提升。援引德国为例,以为抛砖引玉。
民主宪政国家之文化任务
德国宪法(基本法)不同于我国宪法,缺乏前述之文化条款。因此,德国是否具备文化国家之特质,仍有赖进一步的宪法解释;然而也正因透过无数正反意见讨论辩正其国家是否具有文化任务,反而益加凸显它的文化国特性及其间所衍生的问题,此有助于厘淸政府在文化领域中之定位。德国宪法若从联邦国与单一国角度观察:其规定德国为「民主与社会(福利)之联邦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若从宪政角度观察,则为「民主与社会(福利)之法治国」(基本法第廿八条第一项)。由此可见,德国是自由之法治国,同时也是自由社会(福利)国。然德国究竟是否同时亦为「文化国」?则不无争论余地。鉴于德国宪法保障自由,是否文化领域应为自主自治而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或者国家对文化事务,一如对宗教般应保持中立性,不得有奖励促成之积极行为?换言之,国象之任务是否只限于消极地消除对文化之迫害压制行为?以上诸问题之关键在于:宪政国家,是否具备将「文化国家」作为国家目标之涵义?
德国宪法法院对宪法所作之解释,明白肯定基本法之民主概念中应包含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而进一步的探讨则在于:此所谓之文化国家是否指「政治文化」。我们或许应从现代文化国家概念来厘淸这些问题。
现代文化国之理念
国家从形成理念上看,自柏拉图之共和国与亚里斯多德之政治学开始,都承认必须从文化国家的角度切入,始得全貌。而文化国家重新加以实现,始于文艺复兴;文化国家理念之消沈则源于十八、十九世纪自由主义兴起。自由主义认为权力使人腐化,主张保障基本人权,建立权力区分制度以限制国家权力,伸张个人自由;国家权力与国家职权越小越好,因此无论教育、学术、宗教、艺术等昔日为国家职权范围者,均应予以私有化,将公权力驱逐出境。此种思潮在美国得以贯澈,至今犹具影响力。
与自由主义相对立者为社会福利国家,认为自由主义之自由只是个人自由,属于形式上的自由,而社会福利国家追求的是「实质自由」以及「社会正义的促进形成」,自然亦包括文化之创造与促成。此所谓之社会福利国家,是对自由主义国家的改革,而不是革命(如共产主义将生产工具收归国有),承认私有财产制与市场自由经济制度。国家的文化任务是补充私人文化事业之不足,间接经由课税权,向人民收取税金;并藉社会文化服务或补助津贴,让人民参与文化的过程并分享文化的成果。在课税过程中,往往利用租税优惠措施,对文化有利之行为予以租税减免之奖赏。因此兴办文化事业、促进文化活动,虽为社会福利国政府的任务,但为保持文化活动之多元性和独立性,以民间活力从事文化活动,不但更具效率,对文化精神之发扬与文化活动之广被均有所助益。此种借由减免税负为消极性津贴或补助,与直接之金钱补助或文化服务,效果相类似,故一般称之为「税式支出」。此种对奖励文化活动之租税优惠,在所得税法、法人税法、财产税法中均有详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无法一一说明。但德国的租税通则,对个别税法中租税优惠之共通条件,关于文化部分,摘录于后,谨供参考:举凡为增进公众精神、道德及物质,而无私利企图,且为从事公益之目的者,特别是为促进学术与硏究、教育与进修、艺术与文化、宗教、国际了解、开发协助、环境保护、景观维护、古迹维护……等(德国租税通则第五十二条)均得以租税优惠。而文化机构,如博物馆、剧院、音乐厅,以及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艺术展览等为之营业经营,每年只要收入不高于一万二仟马克,且依章程之公益目的使用者得以免税。(德国租税通则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此皆文化国家应有之作为。
国家有所不为和有所为──文化自由权与文化参与权
德国基于宪法上民主之要求,要政府做到:「国家是我们大家的。」基于宪法上自由之要求,要政府严守:「国家不得垄断一切。」前者要求参与多数统治,后者要求对少数反对者予以保障。
由于「国家不得垄断一切」,文化自由权为国家之楚河汉界,不容逾越,以免侵犯人权,干预创作自由。宪政民主之多数统治,亦须受到基本人权保障、少 数保护权力区分和依法行政等法治国原则限制。换言之,国会虽经多数通过之法律,如有违反文化自由权,宪法法院仍可宣吿其违宪而无效。
又由于「国家是我们大家的」,为促进文化所为之一切,都归我们大家分享,国家须保障人民之文化参与权。昔日鼓吹人人应享有教育之权利,今天应扩大为人民应享有文化参与权,此种文化参与权,乃从宪法中人民享有大众媒体资讯自由之基本权利中逐渐发展而来;又为确保人民之学术艺术自由,文化应向全民开放,文化资源宜保持自由取得的权利。这个时代的来临,我们可称之为市场文化或营利文化时代,有别于垄断文化、菁英文化或选择文化,而是一种全民文化和普遍文化。也就是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文化政策。
文化只能创造不能生产,但国家仍可消极保障文化创作自由,积极促进并推展文化活动,创造文化市场,保障文艺工作者的生活。透过政策,或许我们不能创造文化;但是健全的文化政策,却能引领我们从经济大国迈向文化大国。
参考资料
1. Maihofer, Kulturelle Aufgabe des modorn staats. in. Benda/maihofer/Vogel(Hrsg)HdVR. Z. S.953-994
2. Häberle, Verfassungslehre als kulturwissencft, 1982
3.Oppermann, Kulturkerwaltungsrecht, 1969
4. U. Steiner und 0 Grimm, Kulturauftrag in Staatlichen Gemeinwesen, VVDSTRL, 42(1984)S 7ff 46ff
文字|李萍 中华民国基督教女青年会秘书长
兴办文化事业、促进文化活动,虽为社会福利国家的任务,但为保持文化活动之多元性和独立性,以民间活力从事文化活动,不但更具效率,对文化精神之发扬与文化活动之广被,均有所助益。
德国文化补助对象及内容(以1989会计年度为例)
辅 助 对 象 |
辅助方式、经费 |
艺术家自治组织 |
成立表演艺术与社会文化基金,对艺术家、作家给予奖助。 |
私立文化机构 |
1,741万马克(对18个私立文化机构补助总额) |
电 影 |
第廿九届柏林影展金牌奖获八十万马克,银牌奖获六十万马克。另对优良剧本、企划等均有补助。 |
艺 术 展 览 |
541万马克 |
博 物 馆 |
以促进学术研究的方式,由联邦及各邦分别予以六大博物馆补助。 |
当 代 美 术 |
提供68万马克之补助,完成35件当代美术作品。 |
古 迹 保 护 |
提供980万马克作为86个古迹修复费用,每年经费提高9%。 |
德国历史博物馆 |
于1989年通过「德国历史博物馆」与建基金,年度由政府补助60万马克,以收藏德国战后历史文献。 |
注:1马克=14.3台币
●更正启事
本刊第六期〈扮仙作戏「跳」北管〉一文,页103倒数第三行应为「台中新美园乱弹剧团」,页104中后列舞台制作为房国彦,服装设计为蔡毓芬。校对疏误,特此更正,并致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