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在一般遊客的眼中閃耀著的也許只是舊日帝國餘暉,但對於藝術老饕來說,它就像一個發出陳年酒香的老甕,醉人的藝術氣息不斷地自百年的酒吧、不起眼的紅磚劇院裡散發出來,飄散在街頭巷尾。每天上百場的演出,不論露天、室內,下午場到通宵達旦令人目不暇給,在外表灰暗的城市中隱藏著的文化熱力是英國人的驕傲,也因此英國人對加入歐市文化部的推動及開放藝術市場猶豫再三,「當一切都統一了,除了文化之外還有什麼可以保留國家的特色?」
要維持這樣一個自由、活絡的藝術市場,英國政府可是煞費苦心──如何形成一個「市場」,又在其中兼顧藝術與商業利益的均勢;如何讓藝術自給自足,而免於政黨政治的箝制;如何輔導個人及團體,使之納入整個社會制度正常地運作等等,都是政府考慮文化政策時的課題。
「委員會」制獨樹一格
英國政府的文化補助政策比起其它西歐國家,起步並不算早,但卻影響了整個英語系國家,而自成另一系統。一般歐洲國家由於貴族一直是傳統的藝術贊助者,而當現代的國家形態成立,政府便直接繼承了這個責任,成立文化部挑起了補助藝術的重擔。對比這些「文化部」的國家,英國的「委員會」(council)形態就顯得「退縮」得多了,這是因爲英國政府對文化的發展一直採取「保持距離」的政策,主張儘管要補助藝術,也應要保持預算補助管道的自由與中立,不因政治因素而使藝術的長期發展受到左右。根據此一arm's length prin-ciple,英國的藝術委員會(Arts Coun-cil)於一九四六年成立,這是一個半官方的獨立機構,統籌整個文化預算的分佈及團體營運直接的補助。它的預算來源是由政府部門裡「藝術及圖書館處」(Office of Arts and Libraries)的藝術部長向國會爭取。於是乎代表民意的國會監控著文化預算,而這筆基金的實際分配權則交由獨立機構來統籌,政府儘量保持「一個手臂的距離」,讓藝術能夠避免政治干預的恐懼。而在英國的政黨政治之下,所有文化政策走向,在大選時都由各黨派提出,接受人民的批判與選擇,文化政策絕不是黑箱作業。同時現在政府的基金也由原先的每年提供改爲三年一期的方式,如此可以預知、保障未來三年的文化財務,作有效、長期的分配與計劃,進一步避免了政治的影響。
也由於這樣深怕干預藝術自由發展的心態,英國的文化政策一直以自由市場爲導向,因而也發展出兩種藝術形態,一是所謂以營利爲導向的商業藝術,如西區的歌舞劇,另一個是所謂的非以營利爲目的的藝術。何謂營利、非營利?其實其間的區別往往在於「生產」藝術的動機而非結果,不管營利、非營利藝術,同樣都要接受票房的壓力,因此以非營利動機來產生藝術的團體,政府就有責任減輕其部分的經濟壓力,避免藝術在市場壓力下爲商業利益所扭曲。於是一個藝術團體如果想要接受政府對其組織營運上的補助就得按照委員會所設定的「梯子」一步步的按計劃達到要求,一步步的往上爬。
表演團體的組織運作
當一群表演人決定要以藝術的收入做爲他們生活上主要收入來源時,第一步他們就必須找一個方式來正式登記成立,這也就是一般對專業或職業團體(professional arts organization)的界定,而在英國最方便的方式就是成立爲一個「保證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只要二人就可以組成)。接下來他們就得開始申請進入各種公會組織,因爲長久下來,公會彼此間已形成牢不可破的默契,可以限制各個表演行業表演人的執照發給、合約的簽定。因此進入這些組織才算正式進入這個表演市場,否則表演團體是租不到場地表演賣票的,因爲連劇院老闆也得加入公會接受牽制。在倫敦「勢力」較爲龐大的公會有音樂公會、演員公會、SWET(西區劇院)、TMA(中型巡迴演出的公司團體)、ITC(小型單場演出的公司團體)、舞台技術公會等等,可說是各個利益團體相互結合、牽制,因此英國的表演市場其商業行政組織之複雜非一般一切「國家化」的體制國家可以想像。至此,一個表演團體如果要進一步接受公家的資助,還必須再向Charity Commissioners申請公益慈善團體身分的認可。有了這個身分的認定,除了團體本身可免所得稅,贊助者也可獲得免稅優惠,而且政府只補助公益團體,因此無形中表演團體提高收入的可能性大大地增加了。在這個補助系統中,政府不是只扮演「散財童子」的角色;而是進一步藉由預設的一個梯子,慢慢引導一個新成立的團體一步步規劃自己,走向組織健全的專業道路。在這三至五年的成長期間內,一個新的團體必須在毫無補助下,自己學習如何找贊助、分析市場、長期計劃,無疑的這是條相當辛苦的道路,但這條路上的每個關卡都佈滿了指標,而不是任由表演團體在黑暗中摸索,甚至半途「死得不明不白」。
間接補助成爲新趨勢
至於無法或不願成爲公益慈善團體的演藝公司,當然是無法接受政府的直接補助,但是英國政府與民間的企業贊助藝術協會(Association for Business Sponsorship of the Arts, 簡稱ABSA)從一九八四年合作了「獎勵企業贊助藝術」的方案,以相對基金來間接鼓勵企業對藝術的投資。另外,「贊助」一詞在英國與「捐贈」是有所分野的,贊助被視爲一種商業行爲,贊助者可以獲得等値的廣吿回饋,因此不但接受贊助的對象沒有限制,贊助金額可比照公司廣吿費用報抵年終所得稅,而「捐贈」則強制其對象必須爲公益慈善團體,捐贈可優惠的稅率也有其限制。另外,ABSA還硏發了多種贊助及捐贈的方案,以擴大私人贊助的風氣,例如發行彩券、個人薪資自動扣除或各類型的贊助──電腦公司派遣人員到各藝術團體提供專業技術指導,或相反地,提供名額讓藝術人員到公司實習,這些都可以換算成金錢資助而扣抵個人或公司年終所得稅。根據估算,一九八八年英國財政部大概「損失」了一千萬英鎊的稅收在鼓勵贊助的免稅優惠方案上。稅收雖然減少了,但稅制的功能本來就是做爲政府重新分配社會資源的一種手段,因此比起政府由國庫直接撥款到藝術上(其中牽涉到政府對「藝術」以及補助對象的界定),以稅來做爲間接補助的方式,除了可以避免分配不公的缺點外,還可將優惠對象擴及至營利或無法獲得公益身分的團體身上。據ABSA的統計,一九八九–九〇年民間贊助藝術的款項在一億七千五百萬英鎊,如果加上一九九〇-九一藝術委員會一億七千四百萬的預算及財部「損失」稅收等,大概英國每年公家與民間投資在藝術上的金錢超過了四億一千七百萬英鎊。然而這樣的投資値得嗎?梅爾斯科夫(J. Myerscough)在他一九八八年的硏究報吿裡指出,藝術工業爲英國帶來了一百億英鎊的盈餘,同時提供了四十九萬六千人的就業機會,許多地方更以文化建設來帶動當地的觀光業或創造就業機會以提昇地區形象。
表演人的管理
至於表演個人,由於政府的補助對象只限定公益慈善團體,因此個人無法接受補助金。由於藝術家的職業特殊,常常是以演出場次來計酬,除了收入不穩定,有合約演出時成爲高所得者,而沒演出時,或蟄居創作、準備時則陷入零收入的窘況,因此英國稅制將這些自由業表演人視爲執行業務者,只要記帳淸楚,他就如同一個生產單位,所有有關職業的開銷都可列入必要支出,像化粧品、戲服、上課費用、看表演費用(用以增加專業知識)、計程車費……。而個人的月收入如達到一個額度,也可以登記註册營業稅繳納人,因此表演者的演出如同提供勞務,表演者必須開據發票,而勞務的成本─服裝、舞鞋、樂譜、禮服等的購置都被視爲「產品」的原料,購買時所付出的營業稅(17.5%),最後在演出收入時可以相扣抵,也就是轉嫁到最後的消費者──觀衆身上。
整體來看,英國政府的文化政策抱持著對藝術自由的尊重,以維持一個公平市場競爭的發展爲主,利用直接、間接的輔助,一步步扶植個人或團體由組織開始,走向專業的道路。如何在「給」的同時,引導團體加強本身的管理能力、金融和行銷方面的能力,讓團體發展出一套長期的財政措施,以達到自給自足的目標,則是政府補助手段上的一門技巧與藝術。而文化政策的擬定,除了確立的中心原則外,必須依此原則層層架構出整個文化的網路。或許在我們一直搖擺於文化部與文建會不同功能時,更先須確定的是,我們對整個文化藝術原則的通盤考量。
(本刊編輯林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