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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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題 Focus 生態現況與行政法人制度20周年回顧
法人化是過程,不是結果
今年適逢台灣文化行政法人20周年,本文側記表盟共讀會中關於行政法人制度與實務上的第二場與第三場〈行政法人制度總論與制度現況摘要〉與〈中央行政法人運作實務與現況〉,講者邀請臺北市立大學社會及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暨《文化類行政法人的運作、發展及政策建議》研究協同主持人李天申,以及同樣參與《文化類行政法人的運作、發展及政策建議》研究的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王信允,與現任國家兩廳院藝術總監劉怡汝,從制度設計的理想面,到目前實行上面對的問題,進行雙向剖析。 行政法人是什麼? 李天申由大眾對行政法人的誤解著眼,說明行政法人基本定義。台灣行政法人的出現,是2002年推動行政院的組織改造時,參考英國與日本在政府與民間之間設立中介組織的概念,依據需求制定符合台灣版本的《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指的是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之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所設立的公法人。台灣現行公法人分成3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國家,國際上,國家代表一個公法人;第2種類型是地方自治團體,如台北市,有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第3種類型的公法人就是行政法人。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成立行政法人必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第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需要強化成本效益與經營效能;第二,具有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也不適合交給民間來辦的特質;第三,公權力行使程度不能太高。因此往往出現在專業度高、發展事關公眾利益的文化、科技、研究與醫療等領域。 目前台灣的行政法人依不同層級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法人與地方行政法人。中央層級的文化類行政法人有3個,包括2014年整併台灣行政法人元老2004年成立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其他類別如國防部有中科院,科技部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與太空中心,教育部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等等;地方行政法人則自2017年開始大量出現,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臺南市立美術館、苗北藝文中心、高雄市立圖書館、即將成立的新北市美術館、未來可能設立法人的桃園市美術館等等。 綜觀台灣行政法人施行特色,定位在融合政府機關、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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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題 Focus 生態現況與行政法人制度20周年回顧
藝術不必營利,信任為制度之本
在以兩廳院為例討論文化類的中央行政法人概要後,第4場共讀會〈地方行政法人運作實務與現況〉邀請兩位文化類的地方行政法人代表苗北藝文中心藝術總監林佳瑩,及甫卸任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執行長、現任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王孟超分享觀點,引言人則由前任兩廳院總監、資深獨立策展人李惠美擔綱,李惠美也在接下來的第5場共讀會〈表演藝術場館發展回顧從活化、媒合、營運升級到中介想像〉中,由台灣場館與中介組織狀況,討論更加深遠的藝術存在意義問題,並透過比較同期鄰近香港的藝文單位經營狀況,作為台灣藝文場館經營參考。 硬體先行vs.軟體先行 台灣現有的地方藝文場館大多仍依靠公部門資金挹注,可分為直接由縣市政府營運的文化中心,以及制度上較有彈性、專為表演藝術規劃設置的地方行政法人兩類。與台灣藝文公私單位合作經驗豐富的李惠美整理,全台文化中心大致為1980年十二項建設時興建,隸屬於教育部管轄,直至1999年內政部頒發地方制度法,縣市文化局出現,文化中心才脫離教育體系。在先有場館後導入節目的思維下,地方文化中心與行政法人有明顯的任務差異,營運方式視為公務單位,館內與表演團體合作或購置財產仍使用標案或採購法、組織分類單純、預算多以一年期為限、人力配置極簡,團隊進場後許多工作都需要自行處理。 地方行政法人的出現初衷是希望能在尊重藝術專業上,對法規與行政事務加以鬆綁。但就許多第一線執行經驗來看,無論是什麼樣的制度與遊戲規則,場館與公機關相關人員之間的信任關係,仍是場館經營最關鍵的一環。以苗北藝文中心與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的分享論之,雖然同屬地方行政法人,但兩者在行政法人的文化治理經驗上卻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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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畫 Feature
煙硝總未息,典型在夙昔
2001 年我尚在美國就讀企業管理碩士班,當時央請友人將讀畢的《PAR》捆包寄到異鄉,是我治療中文閱讀思鄉病的珍貴藥方;當年自然也並未想過爾後會「加入」表演藝術產業,僅是以一個觀眾的身分,透過《PAR》建立自己接近表演藝術的「體系」而熱中閱讀。 第100 期「台灣表演藝術類雜誌的現況與未來」座談會記錄,之所以令我印象深刻,在於當時MBA 的學習方式是大量閱讀與模擬案例分析(case study),從而找出最有效率、最聰明的經營結構與商業模式,啟發了將這樣的一套邏輯適度地移植到所謂表演藝術「產業」上的思考(如果當年環境勉強可以稱為「產業」的話),《表演藝術》雜誌、或更為廣義的表演藝術出版品所面臨的總體環境,某種程度也呈現了表演藝術如何「產業化」的困難,若雜誌、廣義的藝文產業與我所習專業領域不同,不以利之所趨,甚至無利可圖乃是家常便飯的時候,推動產業演化的驅力又該是什麼? 記錄中提到的種種命題,在今天似乎煙硝依然未息,我們也還在尋找答案:行政法人化是讓整體產業更強壯的最大公約數?媒體的虛實整合給了《PAR》更大還是更小空間延續過去的成績?若認真追根究柢起來,或許都可以扣合到20 多年前這篇文章所隱然埋下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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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追蹤 Follow-ups
協助制度建立,還是干預「專業治理」?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爭議,始於四月底在市議會法規會討論草案的過程中,議員主張北藝中心董監事任期與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一樣採二年一任,與文化局和北藝中心主張的四年未能達成共識。消息傳出也引發業界譁然,認為不符合表演藝術界的需求,此外還有董事長有給職、市府指派常務監事等爭議。此設置條例已於五月廿日在臺北市議會二讀通過,上述爭議仍照原案,是否埋下日後北藝中心的經營隱憂,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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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飛行
轉型行政法人,要「轉」成什麼「型」?
幾天前接到某文化局的電話,同仁銜長官指示問我「公部門文化機構轉型行政法人」的事,我話匣子一開就不能自已,讓對方想掛電話而不能;為什麼一提起「轉型行政法人」我就會激動,別無其他,「利弊得失」與「正義」而已,缺乏全面性思維、宣導溝通與配套措施所謂的「方向」「正確」政策,往往只會落得啼笑皆非的「手術成功,可是病人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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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畫(二) Feature
想像「國家」:一段公共性的旅程
國家交響樂團(NSO)廿五歲了,作為以「國家」為命名的交響樂團,NSO所歷經的體制性變革、挑戰與重生,乃至於曲目、創意及節目製作的轉變軌跡,都與整個社會怎麼敘述「國家」有關。NSO走過四分之一世紀的路,正是台灣歷經開放黨禁、報禁、解嚴、政權輪替、認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及全球化/在地化重新思索的時程,台灣社會曾顛簸跌撞,NSO走得亦不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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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廳院櫥窗 Hot at NTCH 兩廳院新任董事長
郭為藩:我的任務就是「品質保證」
談到自己的任務,郭為藩毫不猶豫地提出的,就是「品質保證」四個字。確保高品質的演出,為大眾嚴格把關,這正是董事會最重要的責任。而結合國內即將建造或完工的大型場館,全面推廣藝術表演、培養更多的藝術人口,將是未來重要的願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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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畫 Feature 角度六:兩廳院的行政法人化
轉換身分制度鬆綁 打造台灣與國際的接軌
二○○四年三月一日,兩廳院成為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機構,從此得以正名,合法獲得國家經費的保障,不受公務機關人事、會計法規的框限,又有更具彈性和效率的優勢,可以更為自主進行長遠的節目發展規劃,也能發展國際劇場合作計畫,讓台灣表演藝術界能夠更有機會與國際接軌,增加文化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