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接到某文化局的電話,同仁銜長官指示問我「公部門文化機構轉型行政法人」的事,我話匣子一開就不能自已,讓對方想掛電話而不能;為什麼一提起「轉型行政法人」我就會激動,別無其他,「利弊得失」與「正義」而已,缺乏全面性思維、宣導溝通與配套措施所謂的「方向」「正確」政策,往往只會落得啼笑皆非的「手術成功,可是病人死亡」結果!
二○一一年公布的「行政法人法」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立法目的是「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行政法人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第二條則指出符合「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的特定公共事務可以設立「行政法人」,在上述前提下,除了新機關組織找到成立的法源外,現今已有的公部門文化藝術機構只能被迫對號入座,再三銜命研究「轉型行政法人」的可行性,替這多方期待的「迎刃而解」政策找到背書。
為轉型而轉型?
然而未能釐清組織的「使命」與「目標」,只是為了「轉型」而「轉型」,又怎知要「轉」成什麼「型」?「政府沒有錢」、「人事凍結」、「藝術機構花錢」、「現今運作不上軌道」、「缺乏市場機制與回饋系統」、「人事聘用與管理系統不符合專業需求」、「組織架構不符國際一般規範」……是我常聽到的原因,但成立「行政法人」新機構與「轉型行政法人」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議題,前者從頭開始設立新的遊戲規則,不用處理「轉型」所帶來的組織本質性改變與連帶而來的營運管理問題,「變法維新」成功的例子史上屈指可數,「環境」、「時機」與「誘因」是關鍵性要素。
筆者在二○○三年曾接受委託做過「轉型行政法人」研究案,提出轉型亟待解決的問題:「以公務人員制度留任所造成的薪資結構與人事預算膨脹問題」、「經費的編列與控管」、「業務範圍的縮小與調整」、「發展副業的可行性與營運失焦」、「營運管理者的酬勞待遇」、「額外經費的來源與募款機制」、「營運規模的預估」、「營運盈虧的後續處置」等,最後的結論是「轉型的大前提應當定位在,如何改制以減縮部分政府經費、多運用民間資源,加強與民間互動,減少公資源浪費,使其發揮其最大效用……」
「在國家推動藝術的施政架構中,軟體硬體同等重要。菁英藝術原本就因其受眾而受到局限,既不易做大幅推廣,也不易求得極高商業利益,因而永遠需要仰賴政府某種程度的補貼,提供某種程度的保障,才能夠讓其學習、演出、欣賞有源源不絕的人才與受眾加入,維持其作為國家菁英藝術的象徵,特別是在這菁英音樂藝術仍停留在移植的階段。」「……如何加強營運管理,提升其演奏水準,使之發揮最大功效,成為執行『藝術人口倍增計畫』的工具,這應該是現階段這轉型最大的著力點,也是政府調控監督這轉型時,應當百分之百明瞭的立足基準點,雙贏地求得藝術文化在這塊土地上的永續經營。」
「轉型」要有動力!
Michael Sandel在 TED 演講中提到「在公民生活範疇內,我們為什麼不應該相信市場力量」,顯然執政者並不認為藝術是在「公民生活範疇」之內,也未察覺或是不想面對國民教育中一般性音樂教育資源不足,專業音樂教育招生不足、前後段學生水準差距加大、畢業後就業不易等生存挑戰,在這原本就傾向「吃大鍋飯」的公務制度下,砍掉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將更延後退休年齡,將原本就已無法擴張、生長遲滯的困境,變成流動性更加不足的死水一灘,此刻的「時機」與「景氣」已更加地不適合。
藝文機構「轉型行政法人」絕非擔綱「卸下政府財政重擔」的主角,亂花錢、冗員過多的難道就只是這些機構嗎?「只有棒子,而沒有蘿蔔」是缺乏誘因的,更何況我們目前的公共治理是「沒有棒子,也沒有蘿蔔」,這又怎麼能滋生動力向前行呢?動力不足卻要推動「轉型」,這就是為什麼「被轉」的機構會覺得是「懲罰」而非「鼓勵」。
「轉型行政法人」絕非「撥亂反正」的萬靈丹,文化藝術機構更不是最大的亂源,必須以公共社會的角度展開一場「轉型行政法人」的「正義思辨」之旅,加總各方面的好處與壞處,做出最符合「正義」的決定,才能讓大家共同想像、建構起未來廿年台灣的文化藝術環境!
文字|陳樹熙 熱愛飛行卻又不太會降落,矛盾但真誠,好奇又武斷,希冀引起您微笑並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