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爭議,始於四月底在市議會法規會討論草案的過程中,議員主張北藝中心董監事任期與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一樣採二年一任,與文化局和北藝中心主張的四年未能達成共識。消息傳出也引發業界譁然,認為不符合表演藝術界的需求,此外還有董事長有給職、市府指派常務監事等爭議。此設置條例已於五月廿日在臺北市議會二讀通過,上述爭議仍照原案,是否埋下日後北藝中心的經營隱憂,有待觀察。
五月,和藝文紓困案同樣受矚目的新聞,就屬《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北藝中心設置條例》)審議了。該條例五月廿日(截稿前)在臺北市議會二讀通過,其中董監事任期、董事長有給職、由市府指派常務監事等規定,即使表藝界人士紛紛表達「異見」的情況下,仍維持原案照列。預計本會期(六月)結束前三讀通過,拍板定案。
主管機關與業界認知差距大 專業治理與否引發爭議
針對上述內容,業界與主管機關各有解讀:業界呼籲建置符合體質的完善制度,落實行政法人「專業治理」的目標、回歸「專業需求」的軌道,別走回公務機關的老路風險。主管機關認為,市府是站在協助新設場館建立組織、財務與稽核制度的正向思考,並非干預專業,雙方認知差距頗大。
《北藝中心設置條例》爭議,始於四月底在市議會法規會討論草案的過程中,市議員主張北藝中心「董監事任期採每任二年,得續聘一次」,與「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簡稱「北流」)制度同,但因文化局和北藝中心主張四年,雙方未能達成共識。這項消息披露之後,業界一陣譁然,國內藝術場館行政法人推手的國表藝董事長朱宗慶,五月四日在報媒刊文呼籲〈不應讓北藝中心開倒車〉,直陳「表演藝術、專業劇場之特性與發展有其特殊需求,對藝文生態的培養、節目製作的醞釀和產出,需要一、二年或更長的時間」,董監事會二年制的設計,「可想見未來人事更迭頻繁,使劇場在營運方針、預算配置、節目發展上,出現難以接續推動的問題!」
前兩廳院藝術總監平珩指出,與國際場館合作通常第三、四年之後才會看到成果,國際邀約的排程也多落在兩年後,除了國表藝,去年通過行政法人的苗北藝文中心,同樣肩負表演與視覺藝術活動的推廣與策畫,董監事任期也是四年,「任期不是用喊的,國內已經有實際經驗可參考了。」
董事會任期折衷 二年變三年可續任一次
有鑒於反彈聲浪,五月六日議會再審時,便以「三年一任、得續任一次」的折衝方案達成共識,此乃參考文策院、國家電影中心也採三年制並認為這是國際趨勢所致。這項決議連帶讓已付諸執行的北流董監事任期,將從二年改成三年。
二年太短,三年可否?北藝中心總監王孟超表示,國內表演藝術場館均採四年制有其道理,因為承擔自製節目與國際共製之責,與北流的性質不同,「二年我無法接受,三年是妥協的結果,它不完美,但至少可以起步。先求有、再求好。」北藝中心預計二○二一年四月竣工,五月掛牌,二○二二年開幕,期間還有相關子法的制訂、場館節目測試和試營運等任務待完成,時程緊湊。
然而,對投入超過新台幣六十億資源、預算不亞於國家級場館的北藝中心,被視為具備國際規格的指標性場館,表藝界有相當高的期待,尤其是場館設計當中包含一個一千五百席的「大劇場」、兩個八百席的「鏡框式中劇場」與「多形式中劇場」,正好彌補台灣十分缺乏的中型劇場,對戲劇與舞蹈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展演場域。朱宗慶認為,距離開幕還有一段不算短的時間,且各項籌備工作並沒有停,「尚未如此急迫到馬上需通過一個有缺憾的條例」,他也提到「三年制是國際趨勢」的說法並不精確,「巴黎歌劇院、澳洲雪梨歌劇院等董監事會採三年制是有相關配套,例如可連任三次,有些劇場也有五年、六年制,現在以國內不同屬性的機構並論,十分不恰當。」
擔心董事長淪酬庸 市府派常務監事疑為「防弊」
此外,董事長有給職、由北市府指派常務監事,都讓外界憂心主管機關是否不願放手給「專業治理」。基於權責相符,主管機關堅持聘任專任董事長且為有給職,董事長主掌表演藝術、行政和營運相關決策,另設執行長執行業務。
王孟超坦言這存在隱憂:「董事長若是上面發錢派遣的人,行政法人就很難和主管機關維持臂距原則的獨立性。」平珩認為,這樣的設計會讓董事長權責難分、「裁判兼球員」甚至可能淪為酬庸,「董事長應該主掌董事會,營運仰賴的是藝術總監,藝術總監是經董事會共同甄選、聘任的專業人才,即使董事會成員異動、董事長換人,只要藝術總監做得好,在國外,好的總監可做十年、廿年,只要能取得董事會的信任,而這個人才是花最多時間思考場館營運的角色。」
除了董事長有給職可能造成機構獨立性喪失,理應由監事相互推選的常務監事,也將由市府指派。事實上,行政法人機構面對內外部的監督機制非常多,包括內部稽核、預算審查、績效評鑑,甚至參觀民眾也都是監督者,是否有必要再指派簡任級的公務人員監控?不免讓人疑慮主管機關仍持防弊為先的保守思維。
市府期待協助法人建立制度 母法通過後可再調整
對於表藝界的擔憂,文化局表示,一開始也是依照藝術界的期待送審,不過,議會和臺北市法務局考量到行政法規的統一性,加上新設場館需協助,故擬由十一職等以上的事務官兼任,例如北流是法務局副局長擔任常態監事。「市府的目的是協助法人在組織運作、法規制訂、財務稽核等制度的建立,而不是干預。」文化局科長郭佩瑜解釋說,議會也認為母法先通過、運作,未來可視需求再調整。
行政法人的優勢是鬆綁均一化的官方機制,回歸專業治理,以期發揮更完善靈活的效益。北藝中心並非國內第一個行政法人演藝場館,國表藝等先行者乃至苗北藝文中心,都已累積足夠經驗可供參酌,此外,籌備委員也都是專業人士,首善之區的北藝中心理應展現更具想像力與企圖心的前瞻視野,既已投注龐大資源,未來是否能演繹出國際級水準,先天體質是否健全便是關鍵。然而,放諸整個審議過程,專業仍被一致化的行政管理思維凌駕其上,那麼,豈不辜負北藝中心法人化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