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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黄明芳 VS. 王墨林(骨迷宫 提供)
特别企画 Feature 特别企画/裸体和风波

对话 黄明芳 VS. 王墨林

日前喧腾一阵的「骨迷宫」事件已经落幕,并且迅速被媒体(通常,媒体也就意味著大众)遗忘。当事的两位主角──教育部承办骨迷宫演出的官员黄明芳和骨迷宫演出主办人王墨林──本来也表示「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不愿再生争端,然而基于此一事件对表演艺术界意义重大,两人再一次勇于「我有话要说」,说淸楚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希望所有关心艺术活动的读者,能一起对「骨迷宫」事件做一次冷静的回顾与省思。

日前喧腾一阵的「骨迷宫」事件已经落幕,并且迅速被媒体(通常,媒体也就意味著大众)遗忘。当事的两位主角──教育部承办骨迷宫演出的官员黄明芳和骨迷宫演出主办人王墨林──本来也表示「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不愿再生争端,然而基于此一事件对表演艺术界意义重大,两人再一次勇于「我有话要说」,说淸楚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希望所有关心艺术活动的读者,能一起对「骨迷宫」事件做一次冷静的回顾与省思。

满口前卫、满脑封建

拆解「骨迷宫」之谜

黄明芳(教育部国际文教处科长)

壹、谜题

最近舆论像一群受邀参加晚宴的宾客,群聚「迷宫」大饭店,准备大快朶颐,惟在等待新来的厨师上大菜时,忽然听说宴会场地因政府干涉已被取消,一时群情哗然,厨师更发表感伤言论,大意为该饭店因怕人太多、会吃坏肚子,硬要把我们赶走,大饭店充满政治迫害、白色恐怖、希特勒文化等等。于是群情更是喧哗得可以,纷纷责怪大饭店少见多怪,见不得「艺术大餐」曝光等语。到底实情如何?

实情是否如上述?大饭店的场地为何临时不出借给主人兼厨师,这顿丰富的「身体大餐」吃不成,难道那位主人兼厨师都没有责任,都没有错,还是错得离谱、不知如何对自己交待、如何对宾客交待!

贰、谜底

(一)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时,文建会承办人以电话吿知王墨林本人(以下简称王),欲申请「骨迷宫」演出之经费补助,请先向教育部申请演出许可。(王碰壁后,即大谈政治迫害等议题)

(二)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中午,国际文教处电传有关申请规定及表格予「身体气象馆」。

(三)一月十七日上午某立委助理,以电话激动关切演出案,随后该立委接以电话要求限期核准「骨迷宫」演出案。

(四)一月十九日上午该立委又以电话表示该项演出不必假手环境公司,由「身气体象馆」申请即可,务必及时完成在幼狮中心演出之作业,并强调十一时三十分其助理及王将至文教处提出申请,务必限时完成,资料后补。

(五)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八分,该立委助理陪同王亲自到文教处黄科长(以下简称黄)处申请,黄询其申请资料若干,王答均无,黄即悍然拒绝流氓式的强制关说。

(六)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时十分,王独自再见黄,坦诚今早之不是及冒失处,请黄见谅,并表示将由环境代为申请,如教育部不准,他也欣然同意。

(七)一月二十日中午,环境公司正式代王申请整个「后舞蹈表演祭」之准演证。

(八)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黄以电话通知环境及幼狮中心,前两段节目可如期于一月二十一日晚演出,另第三段之「骨迷宫」再议。

(九)一月二十二日系星期六、一月二十三日星期日。

(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黄与幼狮中心联系,请教可否以「教学观摩」方式在幼狮演出,幼狮回以上一次当就够了,按该「身体气象馆」申请场地时,只写「舞蹈」两字,幼狮后来发现受骗,即决定不借,且对方欺骗在先,已不足信赖。下午五时二十五分黄正式以电话吿知环境及幼狮,教育部决定建请将该节目移至艺术院校或专业舞蹈工作室演出,以让舞蹈科系学生及艺文界人士作教学观摩演出,并补助其部份相关演出费用四万元(非一般媒体指称买断二场入场券)。

(十一)一月二十七日王透过媒体大放厥词…白色恐怖、希特勒文化迫害、政治事件等语。

(十二)一月二十八日晚「骨迷宫」于台北民族舞团排练场演出。

(十三)一月三十日晚,黄亲至现场排队观看「骨迷宫」,演出后于座谈会中请教该团团员两个问题:

⑴是否知道教育部对本项表演活动肯定的内容,该团不解,黄随即解说,教育部早就跳脱「色情或艺术」之论点,已以舞蹈艺术专业化之功能看待该团,才建请移至此专业表演场地供更适合舞蹈专业及艺文界人士观赏。

⑵团员是否知道为什么幼狮中心不肯出借场地,团员更加好奇,黄即说明系幼狮发现其申请场地之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不甘受骗而不出借。黄语毕,王即否认。

参、差距

本案之症结在于承办单位──「身体气象馆」蒙蔽了许多事实,不敢向该团说明,不敢向媒体更正,塑造自己是被迫害的「艺术」工作者,试看以下双方的几点认知差距或可明了一、二:

㈠王误认为只要有立委关说,即可办成「骨迷宫」在幼狮之公开演出案,不料竟遭黄悍然拒绝。

㈡其未申请许可,即汲汲营营向文建会申请补助(新台币壹佰壹拾万余元),被拒后,即表示政府政治迫害等语。

㈢满口「前卫」者却满脑「特权关说」理念,常有「政治迫害」、「白色恐怖」、「希特勒文化」等被迫害情结,哪像从事「艺术」工作者。

㈣教育部的明快处理方式,是促使该「后舞蹈表演祭」前两段节目能顺利如期于幼狮中心表演之关键。

㈤教育部认为「骨迷宫」可做为专业舞蹈艺术观摩教学之课题,王或许认为是回收成本的希望。

㈥教育部早已跳脱「色情或艺术」之窠臼,王却一再请观众比较看看是不是牛肉场,其对艺术之伤害,情何以堪。

是坏厨师还是坏厨房?

「骨迷宫」之后

王墨林(「身体气象馆」负责人)

美国「骨迷宫」表演团体接受台湾「身体气象馆」的邀请,到台北参加非商业性的「后舞蹈表演际」演出,出人意料地发生了一场因裸体而被禁止出现于官方表演场地的风波,这场风波竟有如一出电视连续剧在媒体上连日演出。假如它是一场演出,从剧情来看,好像是《身体气象馆大战教育部》,「骨迷宫」则变成是配角,难怪教育部国际文教处黄明芳科长公开说:「一盘好菜落入坏厨师的手上」(见1.31.中时晚报);不管黄明芳是从什么观点一口咬定「骨迷宫」是一盘「好菜」,而「身体气象馆」是一个「坏厨师」,这种用简单的二元论来划分谁是好人或谁是坏人,基本上就反映了国家公务员的父权心态,难怪农委会副主委林享能只会用「他们疯了」来表示贩卖虎骨是人民的问题,跟政府毫无关系。

然而,事实上是这样的吗?如果「身体气象馆」真是一个「坏厨师」的话,为什么教育部又不将口口声声所言的「依法执行」(见2.6.时报周刊)对违法的「身体气象馆」施以制裁呢?他们当然可以说为了不愿意让一盘「好菜」就这样被「坏厨师」糟塌掉,而网开一面让它端上枱面,那么请问,为什么同样是「坏厨师」炒的「澳洲篇」、「台港篇」这两道菜就可以让教育部法外开恩「准予」在中国靑年反共救国团的「幼狮艺文中心」公开演出,而「骨迷宫」却必须规定在不公开的小型场地做过滤观众的观摩演出呢?这其中就出现了问题不是谁好谁坏,而根本上还是「裸体」能不能做公开演出这个老掉大牙的问题。

「身体气象馆」早在解严后的第六年,也是一九九二年,在台北市敦化南路的「诚品书店」及高雄市「串门学苑」做了没有「准演证」监视下的裸体演出,跟「骨迷宫」一样有男性裸体、也有女性裸体;之后,在罗斯福路的「发条桔子」、「甜蜜蜜」等Pub店,都陆续出现过男性裸体表演,根本没有谁会为这样小之又小的表演去申请一张「准演证」,否则也真是太不把「台湾是一个多元化、国际化的民主社会」看在眼里;按照黄明芳的说法,这些表演者也都是「坏厨师」了。然而,「身体气象馆」却出了「纰漏」。主办单位事先勘察了几个场地,都觉得不是观众容纳量过少,即使出售四百元一张的赞助券亦不敷成本(如:台北民族舞团」),或者是天井挑高不够(如「知新广场」);最后于去年十月间择定了有三百七十个座位的「幼狮艺文中心」,并按照规定缴纳订金三万五千元,由艺文中心管理组吴小姐负责与气象馆杨经理两造签订场地租约(以订金收据为凭),其间并无「裸体」、「准演证」等议题发生。

当今年一月初在媒体上开始出现「骨迷宫」的裸体剧照,而遭致「幼狮艺文中心」以乙方提不出「准演证」申明取销双方租约时,所谓「裸体」、「准演证」之议题才被发生,甚而艺文中心当局声明,只要三点不露即可照常演出;经气象馆与「骨迷宫」联络,为「骨迷宫」所拒,协调不果,「准演证」的议题变成了一顶大帽子,一下子就把非商业的、非主流的前卫艺术压得喘不过气来。「身体气象馆」与「骨迷宫」共同商量转赴牛肉场演出,企图打开我们的社会对色情乎艺术乎的老问题一直找不到的出口,消息见报,某一牛肉场受到管区及北市教育局的警吿,因而作罢。「身体气象馆」不甘因此而把这个问题又给压了下去,否则非商业的、非主流的前卫艺术连仅剩的一点空间都将被管理化,而社会高倡的「多元化」之意义又变成了另一个政治口号而已。气象馆转向社会舆论寻求自立之道,并拜访立法委员朱高正、文建会主委申学庸要求说项,但他们不是在认识上不足(朱),即是借词推诿(申)。后来新象公司许博允主动出面帮忙,以其「环境音乐制作所」之名义,向教育部急件申请「准演证」;同时,「幼狮艺文中心」表示愿意帮我们解决问题,「准予」第一档「澳洲篇」及第二档「台港篇」先行上演,俟至「骨迷宫」上档之前,须取得教育部核发之「准演证」,否则自愿接受甲方禁演之要求;本人为应付「澳洲篇」即将于次日登场的燃眉之急,又对经验丰富的许博允对协调此项事例之能力信任,更相信教育部国际文教处有心解决此一矛盾之诚意,故在切结书上签字。却没料到俟至「台港篇」演出最后一日,也就是一月二十五日,终于获知教育部因中国靑年反共救国团坚持不准「裸体」在其所属空间出现,协调不成,「骨迷宫」的「准演证」还是没有申请下来;然「骨迷宫」一行六人已抵台。

后黄明芳在电话中向本人说明教育部准予「骨迷宫」在其他小型场地做观摩性演出,本人希望教育部能在此一紧急阶段提供场地,以助一臂之力,他却表示无能为力,只能补助四万元,分明摆出了撒手不管的立场。许博允则因事务烦忙,亦表示无力再揷手此事;至此,只有我们与「骨迷宫」相依为命。原本已打算罢演以示抗议,然各界朋友纷纷表示只要演出一场,即表示打赢了这场仗,故而在拖了正式上演日期一天之后,也就是一月二十八日,最后决定向「台北民族舞团」租借场地演出,一方面它的天井尙高,可以倒吊身体,一方面蔡丽华老师非常支持,甚至场租都打了折扣,但我们仍要多花一笔钱,将一间排练教室改装成一座小剧场。不管怎样,「骨迷宫」终于演出了,然而,我们赔上了六十多万元。

其中最令人不屑的是中国靑年反共救国团那些外省老干部,一直躱在整个事件的背后想出各种计谋,要把我们赶出「幼狮艺文中心」,甚至佯做好意状,诱骗我们签下切结书,企图将合约中止的责任由「身体气象馆」自行承担,往后连吿他们违约的条件都被收回了。

我们到底是不是一个「坏厨师」的问题,只有等待以后的历史去做评断。其实,我们也想做一个好厨师,但也要看台湾是不是一个真正达到所谓「多元化、国际化」的解严社会,才能养成一个好厨师。否则像现在让一个堂堂中央级的部会,动辄搬出一大推不合时宜的法令,有如唐三藏只会念金箍咒整孙猴子一样来整一个小众的前卫剧场,台湾大概永远无法出现一个政府官员期盼中的好厨师吧?

「台港篇」及「美国篇」结束台湾的表演活动之后,及转赴香港参加「一九九四艺穗节」一行十余人不只没有向香港政府申请任何工作证,都是以观光名义入境的,更没有去申请什么「准演证」,票照卖、戏照演,来自台湾「身体气象馆」制作的「骨迷官」在香港演出,反而没有像在台湾所遭受的:「表演团体以观光名义入境,警察局是有权利取缔并驱逐出境的,任何国家都一样」(见2.6.时报周刊)这种一付「似是而非」的官僚论调。国家对于一个非主流、非商业性的艺术团体,完全赖于一己之力在为台湾开拓出前衞艺术的一点可能性时,动辄被套上针对夜总会商业化表演的法令施以惩罚,台湾前衞艺术不是死得快,而是死得惨,还用得着官员说什么「好菜」与「坏厨师」这种谬论就来推诿责任吗?(噢,差点忘了,那四万还是放在教育部生利息吧!)

综观以上黄、王双方对「骨迷宫」事件的「回想」,相信读者除了对当时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有更淸楚的了解之外,尤能体会到双方的争执,基本上是在不同层次的对话,以致难达共识。然而这个案例,也许可以引发我们一些思考:

一、一开始「身体气象馆」没有按照「程序原则」向教育部申请准演澄,也就是说,不遵守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本是两方共识的基础。「身体气象馆」开头不管任何规章程序自行埋头苦干,最后遇到困难,却又要求教育部不能置身事外,徒令教育部觉得备感困扰。

二、教育部声称不以「有色眼光」看待「骨迷宫」。事实上却是,「骨迷宫」的演出和「澳洲篇」、「台港篇」同样是「后舞踏」演出中的节目,但却受到差别待遇,不得在幼狮演出。教育部所说希望转移场地「以让舞蹈科系学生及艺文界人士作教学观摩演出」,似难解释此一逻辑上的矛盾,也因此让「身体气象馆」有大作文章的机会。

三、教育部核发准演证,应是依据其所颁发之「演艺事业曁演艺人员辅导管理规则」(见附录)。但相关条例似乎嫌模糊,例如第十三条第二款「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社会安宁者」(不得演出),自由心证的泛道德意味太浓,很容易被扩大解释。是否有必要做更淸晰之界定?

四、不论如何,每一场演出都须向教育部申请核发准演证,除了增加行政成本外,总易予人「国家机器检查制度」之感受。以英国为例,已将此一责任交付各演出场所,由各剧院自行负责决定演出之内容,若有违法演出或发生事故,则可依相关法令处罚及吊销剧院执照。

因此,在「解严」多时,已迈向民主政治发展途中的我们,文化检查意味甚浓的「准演证」是否仍须「明文」留在我们的法令条文中?还是体系的运作中仍缺少另一种相对的制约机能的建立?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共同审视的问题。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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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事业曁演艺人员辅导管理规则」摘要

教育部台(79)参字第61180号令修正发布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二条 演艺事业或演艺人员演出演艺节目,其主办者应于演出前检附节目内容及广告(海报)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第十三条 演艺之内容应发扬民族精神,表现乐观进取,激发人性向善,节目内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传海报、节目单及演出有关资料等不得散发及张贴:

一、违反国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社会安宁者。

三、演出节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险性不能确保演艺人员及观众安全者。

四、演出之节目或歌曲经禁止者。

第十四条 演艺事业或演艺人员演出时,当地主管机关得实施临场查验,必要时得会同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戏剧院应遵守左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场地予未登记核准之演艺事业暨演艺人员从事演出。

二、不得同意或租借其场地供演艺事业或演艺人员从事与第十三条规定不合之演出。

三、每场表演完毕后应淸场,并间隔二十分钟以上打扫淸洁及调节空气。

四、营业时间应依警察机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国演艺团体或演艺人员来我国演出

第十六条 外国演艺团体或演艺人员,申请来我国演出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外国政府派遣者,由该政府洽我驻外使领馆或指定机构报请外交部或由其驻华机构函请外交部核转教育部核办。

二、我国政府机关邀请者,由该机关与外交部咨商后函请教育部核办。

三、应我国观光事业邀请在观光场所演出者,由各该观光事业向教育部申请审查及核准。

演艺事业邀请外国演艺团体或演艺人员来我国演出者,应向教育部申请审查及核准。

前二项申请或邀请,在未经核准前,不得签订正式合约、预售及印赠入场券或从事广告宣传。

第十七条 外国演艺团体或演艺人员申请来我国演出,由教育部会同有关机关审查后核准。

第十八条 外国演艺团体或演艺人员申请前来我国演出之签证、税捐及演出节目内容等事项,应依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注:原条文均为楷体;黑体字部份系本刊之强调)

 

更正启事:

上一期的第十二页左下,因校稿失误遗漏了一句「罗斯托波维奇……一九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生于里海的城市巴库」。特此更正,并向作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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