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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 黃明芳 VS. 王墨林(骨迷宮 提供)
特別企畫 Feature 特別企畫/裸體和風波

對話 黃明芳 VS. 王墨林

日前喧騰一陣的「骨迷宮」事件已經落幕,並且迅速被媒體(通常,媒體也就意味著大衆)遺忘。當事的兩位主角──敎育部承辦骨迷宮演出的官員黃明芳和骨迷宮演出主辦人王墨林──本來也表示「過去的就讓它過去」,不願再生爭端,然而基於此一事件對表演藝術界意義重大,兩人再一次勇於「我有話要說」,說淸楚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希望所有關心藝術活動的讀者,能一起對「骨迷宮」事件做一次冷靜的回顧與省思。

日前喧騰一陣的「骨迷宮」事件已經落幕,並且迅速被媒體(通常,媒體也就意味著大衆)遺忘。當事的兩位主角──敎育部承辦骨迷宮演出的官員黃明芳和骨迷宮演出主辦人王墨林──本來也表示「過去的就讓它過去」,不願再生爭端,然而基於此一事件對表演藝術界意義重大,兩人再一次勇於「我有話要說」,說淸楚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希望所有關心藝術活動的讀者,能一起對「骨迷宮」事件做一次冷靜的回顧與省思。

滿口前衛、滿腦封建

拆解「骨迷宮」之謎

黃明芳(敎育部國際文敎處科長)

壹、謎題

最近輿論像一群受邀參加晚宴的賓客,群聚「迷宮」大飯店,準備大快朶頤,惟在等待新來的廚師上大菜時,忽然聽說宴會場地因政府干涉已被取消,一時群情嘩然,廚師更發表感傷言論,大意爲該飯店因怕人太多、會吃壞肚子,硬要把我們趕走,大飯店充滿政治迫害、白色恐怖、希特勒文化等等。於是群情更是喧嘩得可以,紛紛責怪大飯店少見多怪,見不得「藝術大餐」曝光等語。到底實情如何?

實情是否如上述?大飯店的場地爲何臨時不出借給主人兼廚師,這頓豐富的「身體大餐」吃不成,難道那位主人兼廚師都沒有責任,都沒有錯,還是錯得離譜、不知如何對自己交待、如何對賓客交待!

貳、謎底

(一)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文建會承辦人以電話吿知王墨林本人(以下簡稱王),欲申請「骨迷宮」演出之經費補助,請先向敎育部申請演出許可。(王碰壁後,即大談政治迫害等議題)

(二)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中午,國際文敎處電傳有關申請規定及表格予「身體氣象館」。

(三)一月十七日上午某立委助理,以電話激動關切演出案,隨後該立委接以電話要求限期核准「骨迷宮」演出案。

(四)一月十九日上午該立委又以電話表示該項演出不必假手環境公司,由「身氣體象館」申請即可,務必及時完成在幼獅中心演出之作業,並強調十一時三十分其助理及王將至文敎處提出申請,務必限時完成,資料後補。

(五)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八分,該立委助理陪同王親自到文敎處黃科長(以下簡稱黃)處申請,黃詢其申請資料若干,王答均無,黃即悍然拒絕流氓式的強制關說。

(六)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王獨自再見黃,坦誠今早之不是及冒失處,請黃見諒,並表示將由環境代爲申請,如敎育部不准,他也欣然同意。

(七)一月二十日中午,環境公司正式代王申請整個「後舞蹈表演祭」之准演證。

(八)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黃以電話通知環境及幼獅中心,前兩段節目可如期於一月二十一日晚演出,另第三段之「骨迷宮」再議。

(九)一月二十二日係星期六、一月二十三日星期日。

(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黃與幼獅中心聯繫,請敎可否以「敎學觀摩」方式在幼獅演出,幼獅回以上一次當就夠了,按該「身體氣象館」申請場地時,只寫「舞蹈」兩字,幼獅後來發現受騙,即決定不借,且對方欺騙在先,已不足信賴。下午五時二十五分黃正式以電話吿知環境及幼獅,敎育部決定建請將該節目移至藝術院校或專業舞蹈工作室演出,以讓舞蹈科系學生及藝文界人士作敎學觀摩演出,並補助其部份相關演出費用四萬元(非一般媒體指稱買斷二場入場券)。

(十一)一月二十七日王透過媒體大放厥詞…白色恐怖、希特勒文化迫害、政治事件等語。

(十二)一月二十八日晚「骨迷宮」於台北民族舞團排練場演出。

(十三)一月三十日晚,黃親至現場排隊觀看「骨迷宮」,演出後於座談會中請敎該團團員兩個問題:

⑴是否知道敎育部對本項表演活動肯定的內容,該團不解,黃隨即解說,敎育部早就跳脫「色情或藝術」之論點,已以舞蹈藝術專業化之功能看待該團,才建請移至此專業表演場地供更適合舞蹈專業及藝文界人士觀賞。

⑵團員是否知道爲什麼幼獅中心不肯出借場地,團員更加好奇,黃即說明係幼獅發現其申請場地之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符,不甘受騙而不出借。黃語畢,王即否認。

參、差距

本案之癥結在於承辦單位──「身體氣象館」矇蔽了許多事實,不敢向該團說明,不敢向媒體更正,塑造自己是被迫害的「藝術」工作者,試看以下雙方的幾點認知差距或可明瞭一、二:

㈠王誤認爲只要有立委關說,即可辦成「骨迷宮」在幼獅之公開演出案,不料竟遭黃悍然拒絕。

㈡其未申請許可,即汲汲營營向文建會申請補助(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餘元),被拒後,即表示政府政治迫害等語。

㈢滿口「前衛」者卻滿腦「特權關說」理念,常有「政治迫害」、「白色恐怖」、「希特勒文化」等被迫害情結,哪像從事「藝術」工作者。

㈣敎育部的明快處理方式,是促使該「後舞蹈表演祭」前兩段節目能順利如期於幼獅中心表演之關鍵。

㈤敎育部認爲「骨迷宮」可做爲專業舞蹈藝術觀摩敎學之課題,王或許認爲是回收成本的希望。

㈥敎育部早已跳脫「色情或藝術」之窠臼,王卻一再請觀衆比較看看是不是牛肉場,其對藝術之傷害,情何以堪。

是壞厨師還是壞厨房?

「骨迷宮」之後

王墨林(「身體氣象館」負責人)

美國「骨迷宮」表演團體接受台灣「身體氣象館」的邀請,到台北參加非商業性的「後舞蹈表演際」演出,出人意料地發生了一場因裸體而被禁止出現於官方表演場地的風波,這場風波竟有如一齣電視連續劇在媒體上連日演出。假如它是一場演出,從劇情來看,好像是《身體氣象館大戰敎育部》,「骨迷宮」則變成是配角,難怪敎育部國際文敎處黃明芳科長公開說:「一盤好菜落入壞厨師的手上」(見1.31.中時晚報);不管黃明芳是從什麼觀點一口咬定「骨迷宮」是一盤「好菜」,而「身體氣象館」是一個「壞厨師」,這種用簡單的二元論來劃分誰是好人或誰是壞人,基本上就反映了國家公務員的父權心態,難怪農委會副主委林享能只會用「他們瘋了」來表示販賣虎骨是人民的問題,跟政府毫無關係。

然而,事實上是這樣的嗎?如果「身體氣象館」眞是一個「壞厨師」的話,爲什麼敎育部又不將口口聲聲所言的「依法執行」(見2.6.時報週刊)對違法的「身體氣象館」施以制裁呢?他們當然可以說爲了不願意讓一盤「好菜」就這樣被「壞厨師」糟塌掉,而網開一面讓它端上枱面,那麼請問,爲什麼同樣是「壞厨師」炒的「澳洲篇」、「台港篇」這兩道菜就可以讓敎育部法外開恩「准予」在中國靑年反共救國團的「幼獅藝文中心」公開演出,而「骨迷宮」卻必須規定在不公開的小型場地做過濾觀衆的觀摩演出呢?這其中就出現了問題不是誰好誰壞,而根本上還是「裸體」能不能做公開演出這個老掉大牙的問題。

「身體氣象館」早在解嚴後的第六年,也是一九九二年,在台北市敦化南路的「誠品書店」及高雄市「串門學苑」做了沒有「准演證」監視下的裸體演出,跟「骨迷宮」一樣有男性裸體、也有女性裸體;之後,在羅斯福路的「發條桔子」、「甜蜜蜜」等Pub店,都陸續出現過男性裸體表演,根本沒有誰會爲這樣小之又小的表演去申請一張「准演證」,否則也眞是太不把「台灣是一個多元化、國際化的民主社會」看在眼裡;按照黃明芳的說法,這些表演者也都是「壞厨師」了。然而,「身體氣象館」卻出了「紕漏」。主辦單位事先勘察了幾個場地,都覺得不是觀衆容納量過少,即使出售四百元一張的贊助券亦不敷成本(如:台北民族舞團」),或者是天井挑高不夠(如「知新廣場」);最後於去年十月間擇定了有三百七十個座位的「幼獅藝文中心」,並按照規定繳納訂金三萬五千元,由藝文中心管理組吳小姐負責與氣象館楊經理兩造簽訂場地租約(以訂金收據爲憑),其間並無「裸體」、「准演證」等議題發生。

當今年一月初在媒體上開始出現「骨迷宮」的裸體劇照,而遭致「幼獅藝文中心」以乙方提不出「准演證」申明取銷雙方租約時,所謂「裸體」、「准演證」之議題才被發生,甚而藝文中心當局聲明,只要三點不露卽可照常演出;經氣象館與「骨迷宮」聯絡,爲「骨迷宮」所拒,協調不果,「准演證」的議題變成了一頂大帽子,一下子就把非商業的、非主流的前衛藝術壓得喘不過氣來。「身體氣象館」與「骨迷宮」共同商量轉赴牛肉場演出,企圖打開我們的社會對色情乎藝術乎的老問題一直找不到的出口,消息見報,某一牛肉場受到管區及北市敎育局的警吿,因而作罷。「身體氣象館」不甘因此而把這個問題又給壓了下去,否則非商業的、非主流的前衛藝術連僅剩的一點空間都將被管理化,而社會高倡的「多元化」之意義又變成了另一個政治口號而已。氣象館轉向社會輿論尋求自立之道,並拜訪立法委員朱高正、文建會主委申學庸要求說項,但他們不是在認識上不足(朱),卽是藉詞推諉(申)。後來新象公司許博允主動出面幫忙,以其「環境音樂製作所」之名義,向敎育部急件申請「准演證」;同時,「幼獅藝文中心」表示願意幫我們解決問題,「准予」第一檔「澳洲篇」及第二檔「台港篇」先行上演,俟至「骨迷宫」上檔之前,須取得敎育部核發之「准演證」,否則自願接受甲方禁演之要求;本人爲應付「澳洲篇」卽將於次日登場的燃眉之急,又對經驗豐富的許博允對協調此項事例之能力信任,更相信敎育部國際文敎處有心解決此一矛盾之誠意,故在切結書上簽字。卻沒料到俟至「台港篇」演出最後一日,也就是一月二十五日,終於獲知敎育部因中國靑年反共救國團堅持不准「裸體」在其所屬空間出現,協調不成,「骨迷宮」的「准演證」還是沒有申請下來;然「骨迷宮」一行六人已抵台。

後黃明芳在電話中向本人說明敎育部准予「骨迷宮」在其他小型場地做觀摩性演出,本人希望敎育部能在此一緊急階段提供場地,以助一臂之力,他卻表示無能爲力,只能補助四萬元,分明擺出了撒手不管的立場。許博允則因事務煩忙,亦表示無力再揷手此事;至此,只有我們與「骨迷宮」相依爲命。原本已打算罷演以示抗議,然各界朋友紛紛表示只要演出一場,卽表示打贏了這場仗,故而在拖了正式上演日期一天之後,也就是一月二十八日,最後決定向「台北民族舞團」租借場地演出,一方面它的天井尙高,可以倒吊身體,一方面蔡麗華老師非常支持,甚至場租都打了折扣,但我們仍要多花一筆錢,將一間排練敎室改裝成一座小劇場。不管怎樣,「骨迷宮」終於演出了,然而,我們賠上了六十多萬元。

其中最令人不屑的是中國靑年反共救國團那些外省老幹部,一直躱在整個事件的背後想出各種計謀,要把我們趕出「幼獅藝文中心」,甚至佯做好意狀,誘騙我們簽下切結書,企圖將合約中止的責任由「身體氣象館」自行承擔,往後連吿他們違約的條件都被收回了。

我們到底是不是一個「壞厨師」的問題,只有等待以後的歷史去做評斷。其實,我們也想做一個好厨師,但也要看台灣是不是一個眞正達到所謂「多元化、國際化」的解嚴社會,才能養成一個好厨師。否則像現在讓一個堂堂中央級的部會,動輒搬出一大推不合時宜的法令,有如唐三藏只會唸金箍咒整孫猴子一樣來整一個小衆的前衛劇場,台灣大概永遠無法出現一個政府官員期盼中的好厨師吧?

「台港篇」及「美國篇」結束台灣的表演活動之後,及轉赴香港參加「一九九四藝穗節」一行十餘人不只沒有向香港政府申請任何工作證,都是以觀光名義入境的,更沒有去申請什麼「准演證」,票照賣、戲照演,來自台灣「身體氣象館」製作的「骨迷官」在香港演出,反而沒有像在台灣所遭受的:「表演團體以觀光名義入境,警察局是有權利取締並驅逐出境的,任何國家都一樣」(見2.6.時報周刊)這種一付「似是而非」的官僚論調。國家對於一個非主流、非商業性的藝術團體,完全賴於一己之力在為台灣開拓出前衞藝術的一點可能性時,動輒被套上針對夜總會商業化表演的法令施以懲罰,台灣前衞藝術不是死得快,而是死得慘,還用得着官員說什麼「好菜」與「壞厨師」這種謬論就來推諉責任嗎?(噢,差點忘了,那四萬還是放在教育部生利息吧!)

綜觀以上黃、王雙方對「骨迷宮」事件的「回想」,相信讀者除了對當時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有更淸楚的瞭解之外,尤能體會到雙方的爭執,基本上是在不同層次的對話,以致難達共識。然而這個案例,也許可以引發我們一些思考:

一、一開始「身體氣象館」沒有按照「程序原則」向敎育部申請准演澄,也就是說,不遵守遊戲規則。而遊戲規則本是兩方共識的基礎。「身體氣象館」開頭不管任何規章程序自行埋頭苦幹,最後遇到困難,卻又要求敎育部不能置身事外,徒令敎育部覺得備感困擾。

二、敎育部聲稱不以「有色眼光」看待「骨迷宮」。事實上卻是,「骨迷宮」的演出和「澳洲篇」、「台港篇」同樣是「後舞踏」演出中的節目,但卻受到差別待遇,不得在幼獅演出。敎育部所說希望轉移場地「以讓舞蹈科系學生及藝文界人士作敎學觀摩演出」,似難解釋此一邏輯上的矛盾,也因此讓「身體氣象館」有大作文章的機會。

三、敎育部核發准演證,應是依據其所頒發之「演藝事業曁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見附錄)。但相關條例似乎嫌模糊,例如第十三條第二款「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不得演出),自由心證的泛道德意味太濃,很容易被擴大解釋。是否有必要做更淸晰之界定?

四、不論如何,每一場演出都須向敎育部申請核發准演證,除了增加行政成本外,總易予人「國家機器檢査制度」之感受。以英國爲例,已將此一責任交付各演出場所,由各劇院自行負責決定演出之內容,若有違法演出或發生事故,則可依相關法令處罰及吊銷劇院執照。

因此,在「解嚴」多時,已邁向民主政治發展途中的我們,文化檢査意味甚濃的「准演證」是否仍須「明文」留在我們的法令條文中?還是體系的運作中仍缺少另一種相對的制約機能的建立?這些都是我們必須共同審視的問題。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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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曁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摘要

敎育部台(79)參字第6118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二條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其主辦者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内容及廣告(海報)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十三條 演藝之内容應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節目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有關資料等不得散發及張貼: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衆安全者。

四、演出之節目或歌曲經禁止者。

第十四條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實施臨場査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第十五條 戲劇院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提供場地予未登記核准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從事演出。

二、不得同意或租借其場地供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從事與第十三條規定不合之演出。

三、每場表演完畢後應淸場,並間隔二十分鐘以上打掃淸潔及調節空氣。

四、營業時間應依警察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我國演出

第十六條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申請來我國演出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政府派遣者,由該政府洽我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報請外交部或由其駐華機構函請外交部核轉敎育部核辦。

二、我國政府機關邀請者,由該機關與外交部諮商後函請敎育部核辦。

三、應我國觀光事業邀請在觀光場所演出者,由各該觀光事業向敎育部申請審査及核准。

演藝事業邀請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我國演出者,應向敎育部申請審査及核准。

前二項申請或邀請,在未經核准前,不得簽訂正式合約、預售及印贈入場券或從事廣告宣傳。

第十七條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申請來我國演出,由敎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審査後核准。

第十八條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申請前來我國演出之簽證、税捐及演出節目内容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註:原條文均爲楷體;黑體字部份係本刊之強調)

 

更正啓事:

上一期的第十二頁左下,因校稿失誤遺漏了一句「羅斯托波維奇……一九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於裏海的城市巴庫」。特此更正,並向作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