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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藝術敎師如何任聘?「敎育學份」是否只是一張文憑?(朱惠良立法委員辦公室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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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理想國 藝術敎育法公聽會

目前藝術敎育法草案已經立法院審査完峻,在即將邁入二讀之前立法院召開的公聽會上,有多年來在基礎敎育第一線的工作者,高等敎育學府的專家、學者們齊聚一堂。有的就實際經驗,有的就理論面等,提出對草案的不同看法。藝術敎育法是否只是在爲藝術學院附屬藝術學校「一貫制」尋找法源?它是否能一併解決早已依特殊敎育法而存在,實施多年的各種國小、國中、高中藝術才能班的問題?由於發言人數衆多,本刊僅就具有共識的問題摘要紀錄。

目前藝術敎育法草案已經立法院審査完峻,在即將邁入二讀之前立法院召開的公聽會上,有多年來在基礎敎育第一線的工作者,高等敎育學府的專家、學者們齊聚一堂。有的就實際經驗,有的就理論面等,提出對草案的不同看法。藝術敎育法是否只是在爲藝術學院附屬藝術學校「一貫制」尋找法源?它是否能一併解決早已依特殊敎育法而存在,實施多年的各種國小、國中、高中藝術才能班的問題?由於發言人數衆多,本刊僅就具有共識的問題摘要紀錄。

藝術敎育的法源

誰是藝術敎育法的頭家?

朱惠良(立法委員):藝術敎育法將藝術敎育分成一般學校、專業學校、社會藝術敎育等三個部分。而社會藝術敎育部分是否該交由早已有人才培育經驗的文建會來負責?

袁汝儀(台北師院美勞系主任):資助學校辦理藝文活動到底是屬於文建會或敎育部?兩邊都推說是對方管轄的業務。

周秀秀(金華國中美術班教師):這幾年美術班設立就設立了,旣沒有人管也沒人評鑑、指導。希望能有藝術敎育司或藝術敎育局的設立,來管理藝術敎育。

莊本立(文化大學國樂組主任):淸朝有禮部、樂部、戶部、工部,而我們連敎育司都沒有。建議成立藝術敎育司以爲藝術敎育做評審、修正的工作。

與特殊敎育法的關係?

蕭豐田(桃園中興國中音樂班老師):藝術敎育法是不是會與現行的特殊敎育法糾纏不淸?

童乃嘉(本社副社長):在講到藝術敎育的連貫性的同時,是否也該考慮藝術法規的連貫性?特殊敎育法施行了十幾年,實驗的結果是什麼?是否有總結性的檢討,以供參考做爲新的藝術敎育法的依據?

專業學校藝術敎育

一貫制專業藝術敎育是否需要?

漢寶德(台南藝術學院院長):藝術敎育法對目前的法令限制有突破性修定,對藝術敎育的施行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藝術敎育法草案裡頭所包含的一貫制,是貫徹藝術敎育相當重要,且各國行之有年而國內一直沒有的。

袁汝儀:應將視覺藝術從藝術敎育法中脫離。視覺藝術敎育從來沒有任何理論說必須自小開始培育,反而強調美術敎育的深度和廣度。在一般學校內成立多年的美術才能班,實驗十多年評估的結果不明,實際上已淪爲升學班。

另外,法案裡頭對藝術、藝術敎育的定義、分類、用詞都已過時,新興藝術無法被歸類,令人擔心法案將來的不適用性。

應設立眞正能幫助資賦特別優異者,脫離制式化的學習限制的法規,包括跳級、兵役等限制。

劉思量(國立藝術學院院長):藝術敎育法應盡快通過以讓藝術敎育更建全。一貫制藝術敎育不宜冒然從草案中廢除,表演藝術類藝術敎育的確有從小敎育的必要。

林谷芳(民族音樂學學者):在進入二十一世紀,大學作爲通識敎育的現在,我們憑什麼在六歲決定一個人的一生?除非一貫制敎育能讓學生有轉回一般敎育體系的可能性存在,能尊重學生發展的多元性,不然就會成爲一貫制敎育的危機。

李肇修(小提琴演奏家):一貫制是爲了讓眞正有天份的少數,能有更彈性的學習空間的法源。

王正義:法案的第七條是否可改爲:「第一類: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第二類:藝術類大專院校及附設高級中學,第三類:一般藝術科類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國民中、小學,第四類: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其後的補充說明就可省略。如此以貫通一貫制體系的運作。

許素桂(華岡藝校敎師):第二條有關藝術類別之「戲劇敎育」,可否改爲「表演藝術敎育」或增加此類。以符合實際的藝術現況。

第七條法規中仍將藝術類科的學校歸屬於職業學校,是一種錯誤。

楊樹煌(台南藝術學院敎務主任):法規第二條藝術敎育分類,應改爲:視覺、表演藝術、影像藝術敎育等三個領域。

以及法規第七、第八條亦明定是表演藝術,藉此以將表演與視覺藝術分開。

王素真(復興劇校敎務組長):現行的法規裡頭對一貫制的敎育規劃是很不完善的。藝術敎育的升學管道到了進大學卻被忽略,被大學聯考分隔成兩段式。

劉大鵬(復興劇校音樂科主任):復興劇校音樂科是以劇種的伴奏爲主,國樂演奏爲輔。然而學生在高中畢業之後的發展有限,沒有保送、推薦進大學的管道,學生必須先去學南、北管才有可能考進大學。是不是能讓傳統國樂的升學管道也能與西樂有一樣的升學機會?

周秀秀:目前藝術才能班入學的鑑定方式、縮短修業年限、越級進修等,在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是否在法案第十一條做修定。

另外,希望在法案第十六條內提高藝能科目修習百分比的比例,或增加選修的機會。

許詠惠(台南家齊女中舞蹈班敎師):依現行法規規定:高中舞蹈班的學生因故(運動傷害等)無法繼續修習,不得轉入同學校普通班。是否能在現行法規或者藝術敎育法中予以修正。

目前舞蹈敎師資格的限定不但要大專院校舞蹈科系畢業,且要修畢敎育學分及舞蹈特殊敎育學分,而實際上能達到這個標準的少之又少。舞蹈科系學生又無法修習敎育學分,只能擔任兼任敎師,授課鐘點有限,造成課程被分割。

粘瑞蘭(彰化民生國小美勞敎師):彰化目前只有國小、高中設立有美術班,卻沒有國中美術班,學生必須到外縣市就讀,形成學生學習上的斷層。

蕭豐田(桃園中興國中音樂班老師):依特殊敎育法規定,由國民小學輔導室辦理所有的特殊敎育班。但國民小學輔導室是萬能的上帝嗎?上至天才下至獃子什麼都可以敎,實在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不要因爲家長的要求隨便辦藝術才能班,等到學生長大了,又通通脫離藝術才能班。應多關注在一般學校藝術敎育的藝術養成,以培養更多欣賞藝術的人口。

一般學校藝術敎育

如何規劃、落實?

袁汝儀:一般學校的藝術敎育已有現行法規制定,不需要再放在藝術敎育法裡。反而對於一般學校內藝術課程是否落實?是否有借課的情形發生?是否聘請有專業藝術敎師?草案對一般學校藝術敎育是否能眞正的施行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幫助。

林政則(立法委員):一般學校藝術課程如果要落實,建議將一般學校藝術敎育的法案撤出,加強專業學校與社會藝術敎育,朝一貫制方向走。

李美蓉(師院美勞系敎授):一般學校藝術敎育應該著重全面性、整合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審美敎育,而不是課程多寡等技術性問題。

吳柏廷(台中靑年高中影劇科主任):沒有藝術欣賞人口,如何談專業的藝術?應在國中、國小開設每週兩節「藝術欣賞」課程。

專業藝術敎師如何任用?

莊本立:法規中對藝術敎師的稱謂太過繁複,應改爲藝術敎授、藝術副敎授、藝術助理副敎授等。

朱惠良:目前藝術敎師沒有適用管道,敎師資格、敎育學分的修習,牽扯到敎師法中的師資培育。專業藝術人才是否還須要修習敎育學分?或者敎育學分只是一只文憑?

林谷芳:藝術敎育應強調尊重敎學者的專業性。敎師資格定的多元認證需要被建立。

吳柏廷:以我個人十一年的敎學經歷,而居然是一個不合格的敎師,因爲藝術敎師沒有修習敎育學分的進修管道。應在法規中制定能提供藝術敎師取得合格敎師資格的方式。並建議師大院校開設藝術敎育系,各藝術院校應強制學生習修敎育學分。

許素桂:有關第二十一條傳統藝術敎育部分,並不是辦理硏習等活動就可以發展,應納入高中正式課程或辦理科系。如此傳統藝術不僅可以保存,還能有發展的可能。

郭禎祥(彰師大美術系主任):礙於敎師任用條例,形成非專業領導專業。我們的敎育從行政單位就敎學生輕視藝術的專業。

社會藝術敎育該怎麼做?

朱惠良:德國在各地普遍設有藝術學校,且聘有專業的藝術敎師,任何人都可以進去學習,等到學生眞正有興趣時,再進入正規藝術學校就讀。一方面可以發揮社會藝術敎育的功能,並可以發掘潛藏的人才。

陳守俊(漢唐樂府總監):社會藝術敎育的施行,政府與民間團體要如何相結合?應在法案中多加考量。

林谷芳:不知法案中所謂「民間的評審認證」的作用何在?

袁汝儀:就社會藝術敎育而言,應在全國各地廣設藝文中心,讓民衆參與學習。

有關藝術敎育的經費預算

王正義:在一般學校及社會藝術敎育中都有「編列經費育算」的部分,而在專業藝術敎育中卻沒有提到。目前藝術才能班是採「一國兩制」,像基隆市就是由敎育局編列,而其它台灣省地區就大多由家長付費。法規是不是能統一?

許素桂:藝術高中所收的學生數少,所需之課程、設備等成本較高,學費收費應有較大的彈性。

行政單位的答覆

陳德新(文建會參事):所有基楚人才敎育皆由敎育部統一培育,藝術敎育人才培育理應比照由敎育部主管。至於專業人才的運用、特殊專門人才的培訓,才由文建會來配合。

另外,文建會亦贊成恢復原條文第五條,設立藝術敎育委員會。

林淑真(敎硏會專委):如果法案光只有專業學校及一般學校藝術敎育,而不包含社會藝術敎育,會造成此法體系的不完整,敎育與社會文化分離則在實際執行上有困難。因此社會藝術敎育不應自藝術敎育法中分離出來。

而至於法案權責歸屬的問題,得等到文化部成立之後再做調整。因目前敎育部裡已有屬於任務編組的藝術敎育委員會在運作,至於將來是否要設藝術敎育司或正式的藝術敎育委員會,因爲敎育部組織法也在修定中,關於這個問題將來在定中一定會有一個全面性的考量。

另外有關敎師聘任資格:在敎育人員任用條例已有規定,如果由敎育部訂定辦法會影響到大學的自主性問題。因此在法源上要有彈性,至於有彈性到什麼程度?將來會有相關法規的訂定,也會有各大專院校自行訂定的開放空間。大專藝術敎師目前已開放無學歷藝術敎師,可以利用作品、著作升等。將來高中敎師部分的敎師任用條例也會修改,不一定需要學歷。

藝術敎育法的制訂就是爲了要將分散在大學法、專科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裡頭有關藝術敎育的法規集中,以提供藝術敎育的法源依據。關於現行一般學校藝術敎育部分,目前已有「加強與改進藝術敎育五年計畫」在進行。

有關藝術敎育法更詳細的實施辦法,得等將來藝術敎育法通過之後的「施行細則」及其它相關法令訂定。

有關藝術才能班的設廢與否,爲考量法源的完整性,目前仍會將藝術才能班的設立保留在法規裡頭。

法規第十七條中「貫徹藝術科目的敎學」,已隱含著讓藝術敎學正常化,並藉由評鑑的方式來施行。

關於國民中、小學藝術課程,在新訂定的《國民中、小學課程標準本》中,國小音樂及美勞課各增加爲每週兩節,國一增加一堂「鄕土藝術」科目,高中則增「藝術生活」的選修。

關於民間團體如何加入推動藝術敎育部份,在法規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中有規定。至於民間評審受證的辦法,將來會再修訂予以週延。

(本刊編輯陳品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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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月11日下午1時30分至5時

地點:立法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朱惠良(立法委員)

 

一讀審査通過之藝術敎育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藝術敎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爲目的。

第二條 藝術敎育之類別如左:

一、音樂敎育。

二、戲劇敎育。

三、舞蹈敎育。

四、美術敎育。

五、工藝敎育。

六、影視敎育。

七、其他有關之藝術敎育。

第三條 藝術敎育之主管行政機關,在中央爲敎育部,在省(市)爲省(市)政府敎育廳(局),在縣(市)爲縣(市)政府。

第四條 藝術敎育之實施分爲:

一、學校專業藝術敎育。

二、學校一般藝術敎育。

三、社會藝術敎育。

前項敎育依其性質由學校、社會敎育機構、其他有關文敎機構及社會團體實施之。

第五條 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敎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章 學校專業藝術敎育

第六條 學校專業藝術敎育以傳授藝術理論、技術;指導藝術硏究、創作,培養藝術專業及藝術管理人才等爲目標。

第七條 學校專業藝術敎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爲實施一貫制敎學之需要,經主管敎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得合併設立。

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經報請主管敎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敎育部定之。

第九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辦理推廣敎育,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敎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硏究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補助。

第十一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寛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寛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甄試標準,由敎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敎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類科(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得由原就讀學校輔導輔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

第十四條 辦理專業藝術敎育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爲重點,有關設備、班級編制、敎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藝術類科之需要,保持適當彈性。

第三章 學校一般藝術敎育

第十五條 學校一般藝術敎育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啓發藝術潛能爲目標。

第十六條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敎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並強化敎材敎法。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敎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敎育活動。

第四章 社會藝術敎育

第十九條 社會藝術敎育以推廣全民藝術敎育活動,增進國民藝術修養,涵泳樂觀、進取之人生觀,達成社會康樂和諧爲目標。

第二十條 社會藝術敎育係指學校藝術敎育外,對民衆提供之各種藝術敎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敎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敎育人才。

第二十二條 爲實施社會藝術敎育,公立社會敎育機構應遴聘特殊藝術專才或技藝人員,其辦法由敎育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爲推廣社會藝術敎育,敎育部得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其辦法由敎育部定之。

第二十四條 爲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敎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社會敎育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敎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敎育活動。

各級主管敎育行政相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敎育,其辦法由敎育部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敎育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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