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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内的音樂學子,只能透過比賽三、五分鐘的上台磨練個人的舞台經驗。(白水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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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比的是什麼調?

談「台灣區音樂比賽」與「全國音樂比賽」的問題

音樂比賽大致可分為專業性質與推廣觀摩性質兩大類。然而,施行三十多年、蔚為樂壇年度盛事之一的「台灣區音樂比賽」,卻是集上述兩類型比賽為一爐的奇特混合物,雖然過去多年間在推動台灣專業音樂與學校音樂教育風氣有諸多貢獻,但是隨著時代與環境的變遷成了大雜燴,實在需要加以瘦身整頓。

音樂比賽大致可分為專業性質與推廣觀摩性質兩大類。然而,施行三十多年、蔚為樂壇年度盛事之一的「台灣區音樂比賽」,卻是集上述兩類型比賽為一爐的奇特混合物,雖然過去多年間在推動台灣專業音樂與學校音樂教育風氣有諸多貢獻,但是隨著時代與環境的變遷成了大雜燴,實在需要加以瘦身整頓。

音樂比賽的基本功用,正如同其他類型的比賽一樣,不外乎創造熱潮、拔擢人才、提升水準,進而奠基該項藝術,因而比賽大致可分爲專業性質與推廣觀摩性質兩大類。專業的比賽多半針對年輕音樂家,讓他們有機會藉著比賽競技曝光,贏得獎項成名之後,踏上職業演奏之路,而整體的音樂行業也因爲增加新的生力軍而添加動力,以新出爐的得獎主爲號召,帶動觀衆走進音樂廳一探究竟;例如:蕭邦鋼琴比賽、慕尼黑音樂比賽(全名爲ARD國際音樂比賽)、柴科夫斯基音樂比賽是這類型比賽的典型代表。推廣觀摩性質的比賽其參賽者多半爲業餘團隊,以相互較較勁、激勵、聯誼、觀摩爲目的,著重在帶動音樂風氣,而非衆生拱月地以第一名當作贏家,將其他人貶爲輸家;台北舉行過的國際樂儀隊觀摩賽即是一例。

上述這兩類型的比賽由於性質與標的不同,就像高爾夫球的職業賽與業餘賽一樣,多半不會混在一起舉行;然而,施行了三十多年、蔚爲本地樂壇年度盛事之一的「台灣區音樂比賽」卻是集上述兩類型比賽爲一爐的奇特混合物,定位始終不夠明確,雖然過去多年間在推動台灣專業音樂與學校音樂教育風氣上有諸多貢獻,但是隨著時代與環境的變遷,比賽的項目、分AB組、規模與經費一直膨脹,變成了大雜燴,實在需要加以瘦身整頓,以便在新世紀裡重新出發。

漂亮的參賽人數?

以八十八年度「台灣區音樂比賽」決賽爲例,在團體賽項目裏,合唱共有二百九十七隊參加,兒童樂隊三十四隊、管弦樂合奏四十三隊、室內管樂合奏(含男、女隊)一百六十一隊、室外管樂合奏(含男、女隊)二十隊、弦樂合奏三十九隊、國樂合奏九十二隊、絲竹室內樂一百四十二隊、直笛合奏九十隊、口琴合奏四十四隊、室內樂(含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銅琴五重奏、木管五重奏、銅管五重奏)九十一隊、口琴四重奏二十二隊,十二項總計共一千零七十五隊。在個人項目方面,鋼琴二百三十八人,小提琴一百七十二人,中提琴五十二人,大提琴一百三十人,倍低音提琴二十八人,中胡十八人,高胡十一人,南胡一百三十一人,笙四十九人,蕭七人,笛一百二十人,嗩吶十六人,女高音四十九人,女中、低音十七人,男高音六人,男中、低音七人,合計共一千零五十七人參加。

光從這個數字來看就可以發現其規模實在龐大,初賽的數字更是驚人,它的確創造了一時的繁榮面,然而也造成了政府將重點放在比賽,而非輔助學校推展音樂教育,或協助推展學生課外才藝活動。此外,雖然簡章中有不參加須議處的條文,但是多年來也只聊備一格,沒有眞正地被執行過,許多隊伍更是變成以比賽爲活動重點,似乎只要不比賽,熱度就會減低,校長與老師就會不重視(因爲沒有比賽就沒有嘉獎可記),家長的支持就會降低(看不到教學成果),音樂教育就會垮掉,因此多年來無人敢一探這數字背後眞正的意義。

爭名次的荒謬劇

比賽本身其實是一件好事,但是現今最令人擔憂的是比賽主導教學所產生的後遺症,這後遺症與音樂班裡每學期的期末考一起扭曲了基礎的音樂專業教學:學生每一年要準備兩次考試以及一或兩次的比賽,干擾到老師的教學進度,日日爲比賽與考試做準備,因此教學一直受到牽制;以比拼大曲子爲主,不能夠按步就班地打好基礎,造成過多虛假、揠苗助長的小小「未來之星」,也就是這種基本功不紮實的問題使得台灣本地的職業音樂教育水準始終不能夠有效地提升。再者,學生對於樂曲只在乎考試或比賽要彈的那三、五分鐘,超過這長度的部分反正考試不考、比賽不比,有什麼必要練習或多加了解呢?能夠想像這種極不具有藝術性的想法嗎?這樣的教學風氣下教出來的學生,能夠對樂曲的整體形式美感有所感受或音樂的其他相關藝術之知識有所認知嗎?

在團體項目中,由於要集中全力參加比賽,因此大多數的學校與團體就一學年只練習比賽的兩首曲子,學期一開始就匆匆地練這兩首曲子,十二月中左右參加初賽;假如有幸進入決賽,從一月到三月更是圍繞著這兩首曲子打轉,使之務求百分之百地完美,曲子唱到最後都油掉了;在三月省賽決賽之後,四、五兩個月是練不了什麼新曲子的,因此多半也開不了演奏會,沒多久暑假又來了,暑假後整個荒謬劇再重新上演一次。

三分鐘定名次

爲什麼個人項目只比三、五分鐘呢?因爲比賽的人太多,全曲彈完會導致比賽的場次數大量增加,比賽時間延長,主辦單位在精力與經費上都會吃不消;此外,比賽在學期中舉行,也找不到評審有興趣與時間放下手邊的教學工作,擔任那麼久的裁判。可是話說回來,筆者從未見過有國家級的比賽以這麼少的演奏時間與這麼少的曲目來進行,假如比賽只有五分鐘,學生只要持之以恆地以一萬倍的時間(833小時,約每天2.3小時)來準備這兩三首曲子,假如還不能彈得盡善盡美得到前幾名,那麼不是老師教學有問題,要不就是學生毫無才能而言。然而這是空幻虛假的,因爲音樂的視野、理解力與悟性會因此而受到阻礙,完全失去了藝術教育的基本意義。

從個人項目的統計數字中也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事實,不同組別的參加人數從最多的三十七人(兒童鋼琴B組),到六人(男高音獨唱成人組、青少年組中胡獨奏)都有,同樣都是全國比賽排名,前者的機率是百分之十三(取前五名),後者的機率是百分之三十三(取前二名),更不用說假如以初賽的報名人數來計算的話,二者比賽的得名機率更是相差懸殊,實在不公平,因此就整體規模而言,假如不能夠有足夠的量(參賽者),這項目是否應該列入全國比賽中計分排名?現存的一種說法是,假如不爲這些項目舉行比賽的話,許多的冷門樂器就會沒有人學,這雖然也一些有道理,不過冷門樂器也所以爲冷門樂器,就是因爲它演奏的需求量不大,假如需求量不大,爲什麼還要刻意鼓勵擴大生產?而隨著多元化入學方案對音樂比賽得獎者實施加分的方案,在可見的未來,爲了增加比賽得獎的機率,家長們會鼓勵學生學習冷門樂器以便在升學關卡上得到額外的幫助,但是請問日後的供需問題又如該如何解決?

奇異的分組規則

在「全國音樂比賽」中最有問題的其實是分A(就讀音樂班、或設有音樂班之學校)、B組的規定。在團體項目中,合唱、直笛合奏、兒童樂隊這幾項硬性分爲AB兩組實在不合理,因爲一般來說,音樂班並不與非音樂班共享資源,因此設有音樂班的學校派普通班的學生組隊

參賽並未擁有什麼眞正的優勢,因此也不構成像當初所設想的因爲要立足點公平所以必須分成兩組的要件,強行劃分的結果是,因爲設有音樂班的學校本來就是少數,在競爭者對手少的情況下,A組自成一格,受到壟斷性保護,得獎機率大大升高,但是演出程度未必就比B組來得高。就個人項目而言,由於音樂就業市場趨於飽和,家長傾向在初中這階段將音樂與功課程度都不錯的學生轉到普通班,讓他們未來有更多元發展的可能性,也就是說留下來繼續就讀音樂班的未必就是經過淘汰後的菁英,這現象已經使得各音樂班憂心不已,也因最近幾年在少年與青少年組中,已經開始發生B組比A組水準高的現象,照道理來說,當初是爲了保護並鼓勵非音樂班的學生來參加音樂比賽增加其得獎的機會,在今天反而逐步演變成保護音樂班的條款,當初看來是一番美意的條款,反而造成不公平的競爭,造成另一種高人一等但實際上卻不如人的假象,實在有必要加以檢討改革;況且,假如以前的邏輯說得通的話,資優班的科學競賽也應該跟非資優班分開來,因爲立足點不平等,剝奪了一般小孩的機會!個人的音樂才藝應該只有一個評斷標準,怎麼能因就讀的班級不同,強行做種族式的隔離來分組競賽,以便皆大歡喜地多頒一些獎狀?

令人期待的「表演藝術技術鑑定」

就回歸音樂比賽的原始目的──加強各級學校與社會音樂教育,團體項目的改革可以朝下列幾個方向來思考。團體賽的項目大致可分爲三類,一是學校的制式音樂課教學項目:合唱、直笛合奏、兒童樂隊;二是音樂班的教學科目:管弦樂合奏、弦樂合奏、室內樂;三是課外活動:管樂合奏,國樂合奏、絲竹室內樂、口琴合奏、口琴四重奏,雖然第二類中有一些非音樂班參加,第三類中也有一些音樂班參加,但是畢竟是少數,這三類的性質不同,因此應該就不同的切入點來考慮。

在第一類中,合唱始終是最成功的,生機蓬勃,最不花本錢,可是效果最爲宏大;直笛合奏在近幾年來已有相當大的進展,兒童樂隊由於型態老舊、曲目不多、樂器性能受限等因素,已經逐漸式微,再如此下去很可能會有滅絕的一天,必須在教材與型態上大幅更新。這些項目應該每年比賽,而且不僅是比賽而已,還須配套地辦許多研習活動,協助老師提高教學知識與訓練水準(大多數小學的音樂老師並非科班出身),充實基礎音樂教學,提升參與興趣。在合唱方面,教育部社教司從今年開始辦理的「鄕土歌謠比賽」則增加了合唱比賽的另一可能性,一著重於合唱技巧的訓練,二於鄕土教材的學習與搭配音樂之動作、裝扮與舞台效果,二者合起來將構成不同的面向,讓學校可有不同的發展。

第二與第三類應改爲兩年一輪的輪流進行比賽,而非現在年復一年地參加比賽。就第二項項目而言,每年同樣的幾個音樂班比來比去實在無甚意義,應該將發展的重點逐步導回與校區、社區結合互動,活絡參與面,以便回歸「台灣區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中所說的目的──達到音樂全面發展(而不是在音樂圈中發展),將比賽定位成兩年一度的聯誼、觀摩、較技盛會,而不是像現在自己的隊伍比賽完之後,也不聽其他隊伍的演出便走人了事。

團體組以A(音樂班,可包含非音樂班之學生)、B(非音樂班,不得包含音樂班的學生)分組,其中管弦樂、弦樂、室內樂、國樂合奏、絲竹樂因爲是音樂班的制式課程,應該仍然分A、B組,其他的團體項目則否,並且不得有音樂班學生參加(音樂班的學生已有足夠的專業項目可參加,不應剝奪普通班學生參加的機會與權益),個人組的指定曲也應該增多,改採現場抽奏的方式進行比賽,以提升比賽的水準,並且彈奏全曲,在決賽中才加彈自選曲,並且採自行繳費參賽的方式報名競賽,將比賽的時間改在暑假。雖然目前看來個人項目一時無法取消A、B分組,但是日後當「台灣區音樂比賽」眞的如教育部所規劃逐步往「表演藝術技術鑑定」的方向轉型的方式,A、B組的區分到時就應該會取消,而以才藝分級鑑定方式,開放所有年齡的參賽者參加各個級別的鑑定,眞正達到實施要點中的目的──提升全民之音樂素養,到時釋放出普及才藝教育的利多,才不單是音樂界,而是整個台灣文化藝術之福。

 

文字|陳樹熙 作曲家、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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