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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表演藝術
特別企畫 Feature 特別企畫/藝文空間搶灘/華山特區篇

城市的藝文空間

理想的城市藝文空間不只是一個支持藝文活動與表演藝術的場地設施,更重要的是它得流露一種「市民之地」的公共感。

理想的城市藝文空間不只是一個支持藝文活動與表演藝術的場地設施,更重要的是它得流露一種「市民之地」的公共感。

因需求而動員爭取

對一個城市的藝文空間特性(尤其是討論其理想/理念爲何)之討論,必須奠基在「一個城市的藝文空間是如何獲得的」基礎上,才是城市之藝文空間的「規畫與設計」的核心,不然,秀才言論,終究一事無成。

華山特區做爲立法院新址的構想,無論是就政治層面或是都市發展層次,都不是高明的方案,値得公開討論與辯論之處甚多。何況,立法院知法玩法,連建築師的設計費都還拖欠不付,結果法院初審,判爲敗訴,立法院眞是丟人現眼。目前,華山藝文特區之所以有可能成眞,關鍵當然是以華山藝文特區促進會爲代表的表演藝術工作者之持續抗爭。尤其是金枝演社導演王榮裕被捕事件,媒體廣爲報導,吸引了社會的注意,終於,文建會、省政府均有可能出面干預,至此,資源方有釋出之可能。這正是因文化議題、因表演空間需求之議題而動員的台灣版都市社會運動個案。在這個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討論城市的藝文空間之一些特性。

公共分享的「市民之地」

首先,城市的藝文空間,或者說,其中的表演空間其實是一種文化性的公共空間,它的特質在於鼓勵人們發言、出聲、表演,表現一種城市市民共同的、能分享的氛圍。簡言之,它不只是一個支持藝文活動與表演藝術的場地設施,更重要的是它得流露出一種「市民之地」的公共感,再現城市之所以聚爲城市的某些共同價値。

其次,這種藝文空間,地區型與社區型遠比全市型還重要,因爲,眞實的藝文表演活動可以更貼近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經費、經營管理也容易一些,也符合市民的眞實需要與藝術家的活動特質。所以,它的規模不在乎大,但分布得讓市民與社區可及。類似「巨蛋」這類型的空間是最糟糕的極端,它是現代的羅馬人競技場,僅適合大型商業表演與政治宣傳活動,與一般市民其實反而更遙遠,產生的後遺症也更大,智者不爲。

旣然這種地區性、社區性的藝文空間與表演藝術空間氛圍如此特殊,它最不適合政府或財團經營,我們台灣已經有太多政府管理的場所了,近年也不乏精緻的文化商品化場所,前者是政治文宣控制思想之場,後者則是以品味造就身分區別之所,都少了藝術活動所特有那種自由解放,鼓勵想像力與創造力的地方特質。

這種自由解放特質的經營管理,最好由民間非公非私、熱愛文化,但卻有經營長才的非營利性團體主負其責。其中可以有些營利活動,但是是次要的,並且在方向上須受管理。至於政府與財團,只能是資源提供者,眞正高明的角色均深知不宜自暴其短。假如我們的城市市民們認識到這些,把它變成前面所說的都市社會運動的訴求一部分時,這種公共空間是可能產生的。市民自理之都市公共間其實是成熟社會對城市共同價値之再現,城市本來就是人文薈萃之地,而人民,有接近城市,使用空間之權利。

群策群力的「藝術」

假如所需的政治條件都存在了,然後得提醒藝術家們的就是藝術家自己的自律,或者說,自我管理能力了。過去藝術家們的集體行動難成氣候,是因爲藝術家的人格特質上無政府主義的個人色彩,總是超過了集體動員行動的能力太多。

最後値得一提的是空間的規畫與設計過程,這時需要的不能是一個有個人創造才華的暴君,反而需要一位具備與他人溝通的能力,並且對空間極度敏銳的專業者,透過藝術家的參與,把大家心中的(而不見得一定是自己個人的)構想具體化爲共同的、能分享的地方。

至於有些結構、機電、燈光……的部分,分別委請技術顧問,協力完成,也是必要的。它們可以在主要構想形成的過程中,解決那些不難的技術問題。總之,建構過程的重要性遠高於產品本身,眞正的困難,還是在過程。

 

文字|夏鑄九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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