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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做为创造主体的人可以成为另一个创造主体的媒体:那就是保有了自身创造的空间和体现自我的艺术。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做为创造主体的人可以成为另一个创造主体的媒体:那就是保有了自身创造的空间和体现自我的艺术。

表演是一种艺术,而且是一种古老的艺术。

在原始社会里,巫师以神灵附体的姿态展现了最为迷人且自迷的表演艺术。据说古希腊在悲剧肇始的阶段,演员也就是诗人,创作者也就是表演者。有趣的是今天有些从事戏剧创作的靑年,常常因为自己首先参与表演而迷上了戏剧这一门艺术。

戏剧有多重的创造:剧作家创造了剧本,导演和舞台设计家创造了舞台上的形象,演员创造了角色。

表演之所以迷人,在于创作者无须外求,把自身当作表达的媒体,藉著对角色的扮演,释放出自身创造的潜能。一个成功的演员,不只是诠释出剧作家的某一个角色,同时也透过这个角色,把人类共有的心理底蕴和潜在的瘀结传达出来。所以这项诠释也是一种创造,演员所发出来的光度,一方面是属于角色的,同时也是自身的。所谓表演艺术的炉火纯靑,正在于把二者适度地、自然地合而为一。

表演既是一种艺术,当然像其他艺术一样,有先天才情的因素,也有后天学习磨练的过程,一步步地登堂入室,以致出神入化。这种过程就是吸引有志表演艺术的靑年为之献身的磁铁。

然而在今日所谓「后现代」的一些前卫剧场中,本来缘于表演而热衷戏剧的靑年,一旦成为作品的创造者,却陶醉在另一种自我体现的情怀中,就如罗伯.威尔逊(Rober Wilson)所倡导的「意象剧场」,把戏剧导向了绘画及雕塑,使演员不再扮演或创造角色,而流为无台上的一种符号,跟布景与道具无异。

艺术领域的扩展本是十分可贵的,但戏剧在扩展领域时是否面临了自我窄化的危机?戏剧之所以被称作综合艺术,乃因蕴含了多重创造的主体,在戏剧史上不乏针对表演者的艺能进行创作的先例。这正是戏剧之所以异於单一创造者的绘画及雕塑之处。后者用以创作的媒体不外纸布、颜料、木石、钢铁等无生命的东西,戏剧赖以表达的媒体却是有生命的人──演员。人都该是从事创造的主体,而不只是被运用的材料;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做为创造主体的人可以成为另一个创造主体的媒体:那就是保有了自身创造的空间和体现自我的艺术。

如果在表演中袪除了语言和情緖的表现以及角色的扮演,何须再有声音和肢体的训练以及有关的天资修为?表演还能成为一门艺术吗?抽离了表演艺术的戏剧,岂不面临著自我否定的命运?

从八〇年代初期,我就见某些前卫剧场在进行泯灭表演艺术的实验。其间有的见机而改途,有的则是十年如一日。这些剧场的领导者因为前卫的实验而获得声名,也侥幸赢得剧评者的称誉。可是这些剧场中的演员呢?他们获得了什么艺术上的进益?他们有什么艺术人格的成长?倘若他们不曾见机而退,把位置让给另一批盲然无知的表演爱好者去承担这类的牺牲,他们就只有十年如一日地在舞台上瞌睡、爬行或组成满足制作者的机械图案而已!

谁想到维护他们的权利!

如果表演是一种艺术,难道表演者不该要求在表演的过程中获得自我艺术的满足和人格的成长吗?

 

文字|马森 戏剧学者,成功大学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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