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委员叶大华(林韶安 摄)
特别企画 Feature 被迫登入:非行少年,与特殊境遇的守望者(四)

持续修正体制,为非行少年增能

专访监察委员叶大华、桃园地方法院主任调查保护官王以凡

2021年8月11日,监察委员叶大华、王美玉、纪惠容召开记者会公布「诚正中学桃园分校霸凌、性侵、摇房、聚赌」的调查报告,并在会中提案纠正法务部矫正署,指出矫正署与诚正中学桃园分校均有严重违失。

这些来到矫正学校的触法青少年们,本来应该在进入司法体系后,经由矫正机关妥善辅导,复归社会,但若在矫正机关中更接触到负面的人际网络,可能会落入再度触法的循环中。究竟那些犯错的青少年们,后来怎么了?现阶段的辅导机制,又能如何协助他们呢?

从「虞犯少年」到「曝险少年」

在青少年不慎误入歧途,因触法而需要进到司法体系之前,社会安全网其实已有相关规定,想设法接住这些年轻的朋友们。「以前他们被称作『虞犯少年』,意指可有犯罪之虞。在过往的规定中,逃家、逃学,或是跟有犯罪记录的人交往,都会被视作虞犯。」叶大华解释道,「虞犯」的定义模糊,整体而言,这些人多半是家境贫穷的高风险家庭出身,却不代表他们一定会犯罪。

长年与少年们接触的桃园地方法院主任调查保护官王以凡也指出,在2019年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事法》)修法前,7岁以上未满12岁的儿童若触法,仍然要被纳入司法体系中处遇,「但你想想,成年人的街友躺在路边,只要没有违法,就不能说他有触法可能,但在街头流浪的小孩子,却要被当成虞犯来看待,这是不合理的。」王以凡直言,使用「虞犯」这个概念,其实是将身陷可能诱发犯罪环境危机中之少年视为另一种「身分犯」,是种标签,而成年人有相同情形并不会被视为虞犯,这也与国际的儿童权利公约不符,于是2019年的《少事法》修法,将未满12岁的触法儿童剔除在司法体系之外,改用社福和教育的方式来对待,并且将「虞犯少年」改为「曝险少年」,强调的是这些孩子们是暴露在危机风险之中,需要行政系统先行辅导,而不是视其为有犯罪之虞的人。

《少事法》作为一部专为保障青少年健全自我成长所制定的法律,针对12岁至18岁青少年,在触犯法律或是有相关曝险行为时,将过往的预防犯罪、管训的思维,扭转调整成保护的思维,排除影响少年成长的障碍,让他在安全的环境中接受辅导与矫治。王以凡身兼少年调查官与少年保护官,她说道,调查官的职责是针对个案作审前调查,汇整出调查报告供法官评估,若法官认为个案少年有「需保护性」,就转由保护官对其进行保护处分。

「但毕竟法院介入都算是强制性处分,所以我们尽量不让孩子进到司法处遇的地步。如果需保护性较低,就会从轻处理,对个案告诫、交家长严加管教,或训诫及假日辅导,当个案需保护性较高,保护官会执行为期三年的保护管束。」王以凡进一步解释道。

新锐艺评广告图片
广告图片
欢迎加入 PAR付费会员 或 两厅院会员
阅读完整精彩内容!
欢迎加入付费会员阅读此篇内容
立即加入PAR杂志付费会员立即加入PAR杂志付费会员立即加入PAR杂志付费会员
世界舞台 尽在你手广告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