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敎育部通過「國家交響樂團組織條例草案」,計劃將實驗了十年的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原聯合實驗管弦樂團)升格爲國家交響樂團,値此同時,若能先行對國內現存八個不同層級樂團之體制定位、市場區隔作一檢討,針對所需制定一套眞正利於運作發展的模式,則爲國人所深切期待。
民國七十五年,敎育部成立了聯合實驗管弦樂團、實驗國樂團以及實驗合唱團,在當時與其他公家樂團的公務體制比較下,這三個新樂團取「實驗」之名,不難令人了解其意欲以更彈性方式運作的美意,可惜的是,十年來,反而因三個樂團「實驗」定位不明,不斷衍生出各種問題。例如,團員無晉升管道、年資無法轉任敎職,乃至於被譏爲黑箱作業的考評制度等。尤其是實驗合唱團,由於團員不具專任資格,每次排練只能領八百元車資,致使團員無法專心工作,需另謀生路。
除了三個以「實驗」爲名的樂團問題層出不窮,其他幾個從中央到省市的樂團亦雜音不斷。元老級的台灣省立交響樂團,團長兼指揮陳澄雄在樂團制度多年未能改善,團務運作困難下萌生去意,後經省長親自慰留並允諾協助改善;而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及國樂團則因財政及樂團定位問題在市議會掀起一陣檢討之風;高雄的實驗交響樂團及國樂團情形則與三個中央「實驗」樂團神似。
性質相近,市場區隔不易
在這一波波檢討聲、質問聲中,似乎應回歸到問題本質,即樂團定位問題。目前八個樂團中,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實驗國樂團、實驗合唱團隸屬敎育部社敎司管轄;台灣省立交響樂團屬省敎育廳;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國樂團屬台北市政府;高雄市實驗交響樂團、國樂團則屬高雄市政府。
在定位上,八個樂團性質均過於類似,例如同位在台北市的北市交與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如何區隔市場,或甚至,台北市一定需要這麼大編制的樂團嗎?若以數個小編制、具特殊性的室內樂團深入民衆,也許更能達到普及音樂之功能;又如,傳統中樂無論在器樂型制、聲音美學上均以小編制較理想,中樂交響化雖可收壯美之聲,但也使樂器爲因應交響化而改趨西化,致使原味盡失,若能以開發樂器組合,鼓勵創作新作等方面發展,原有之特色才能予以存留。
以目前八個樂團每年總預算高達五億元以上,但是音樂會人口卻不斷流失,投資報酬率不成比例,顯示此一結構已有待調整,若能化整爲零,以小編制取代大型樂團,不但可省下爲數可觀的人事費,在演出場地及曲目的選擇上亦將可更有彈性及特殊性。
新版條文模糊地帶猶存
除了定位問題需有全盤重新的規劃外,樂團的體制也是近年爭議不休的焦點。今年六月,原本朝財團法人規劃的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原聯合實驗管弦樂團)因評估募款的困難等因素,更弦易轍,通過「國家交響樂團組織條例草案」,計劃升格爲「國家交響樂團」,採編列預算的公家樂團制。而在人事組織方面,和舊版的組織條例相比,最大不同在於樂團主管的聘任方式及各類委員會的設立。在新版中設音樂總監、團長、副團長各一人,均爲專職,副團長職掌爲「襄助團長處理樂團行政事務」,類近國外的「行政總監」;組織草案中亦明定樂團爲因應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參與藝術諮詢、團員甄試、評鑑等相關事宜。
但細觀條文中所列之團長、副團長、音樂總監均無任期規定,而條例中第四條「置音樂總監一人,襄助團長處理樂團演奏事務,亦得担任樂團指揮」,第十一條「樂團爲因應實際需要,得遴選聘傑出音樂人士(如指揮及演奏),以客席、特約方式協助演出等相關工作。」如果將來的音樂總監本身就是指揮,當然可以担任樂團指揮,但若音樂總監不懂指揮,則需因應實際需要,另行聘用客席指揮,音樂總監則負責相關之演出事宜,但如此一來,若在音樂總監不是指揮的情況下,如何與客席指揮、副團長劃分職務?何況音樂總監只有在精通指揮情況下才可以擬定演出計畫、安排節目、挑選曲目,進而建立起樂團演奏風格,而一個不懂指揮的音樂總監與客席指揮要如何就以上問題協調呢?
敎育部此次加快脚步通過「國家交響樂團組織條例草案」固然展現了改革的決心,但條例模糊地帶仍在,而這些也都是致使一年來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爭擾不休的根源。
西方經驗可資借鑑
交響樂團本爲西方之產物,是歷經數百年來累積而成的一套制度,當然我們不必原封不動的抄襲,但其經過數百年發展沈積的經驗卻値得我們參考。以美國費城交響樂團爲例,該團組織最高結構爲樂團協會,下設音樂總監、行政總監及團員大會,音樂總監須經協會全體會員的投票而產生,並受團員大會的制衡,音樂總監二年一任制。
樂團協會會員資格除專業人士外,一般民衆每年繳交四十五美金贊助便有資格成爲基本會員,可投票決定管理委員及遴選音樂總監,並可享參觀樂團、參加樂團講座及彩排等權利。
樂團協會除基本會員外,另設管理委員,除管理樂團也負責募款。
而由樂團團員所組的團員大會,對音樂總監和常任指揮人選之決定亦具一定影響力,例如樂團協會委員們在前任穆堤離開後,決定請杜特華擔任音樂總監,但團員大會則希望沙瓦利許出任,最後協會順應團員意見,委託沙瓦利許擔任音樂總監,而請杜特華擔任夏季音樂節之常任指揮,由此可見樂團尊重團員之專業決定。
費城交響樂團雖爲民間樂團,但其許多制度之訂定仍可作爲我們之借鏡,如樂團協會員開放愛樂民衆參與以吸收基本觀衆、音樂總監遴選方式、音樂總監與團員大會的制衡關係均有助於樂團整體運作的順利。
實驗結束,新的開始?
目前敎育部所通過之「國家交響樂團組織條例草案」中對音樂總監之遴選辦法僅載明由敎育部定之,我們衷心希望敎育部能制定一套最接近公平的評選標準。而在評選委員的人選上更應廣納雅言,開放多角度的遴選方式,並明定音樂總監的任期。
「組織條例草案」雖已於敎育部通過,但仍須經行政院送立法院三讀,而大陸中央交響樂團於今年六月更名爲中國交響樂團,並新設音樂總監,走的方向與我們頗爲類似,而從新任音樂總監陳佐湟的大刀闊斧改變,及有計畫的要帶領樂團進軍國際樂壇之勢,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如何建立起一套利於運作發展的模式,則令國人深切期待了!
(本刊編輯錢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