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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劇團不可能花成本請專人化粧,所以一般戲曲演員都能化粧DIY。(曾文邦 攝)
戲說舊話 戲說舊話

戲路帶來一切

台灣傳統戲曲劇團營運的某些陳述(下)

班長引戲路,戲路帶來收入,帶來劇團的生存。劇團運作中的一切收、支,條例在演出大簿中,演員與班主之間的權益,也因戲路之多寡定厚薄。

班長引戲路,戲路帶來收入,帶來劇團的生存。劇團運作中的一切收、支,條例在演出大簿中,演員與班主之間的權益,也因戲路之多寡定厚薄。

劇團的收入與支出

(續上期)劇團的收入與支出項目各團可能略有不同,一般而言可分爲以下各項(以漢陽歌劇團民國七十九年農曆三月七日在宜蘭七賢村的演出大簿爲例):

一、收入

1.戲金:爲劇團演出之主要收入。

2.扮仙戲:又稱加官禮,宗敎活動的扮仙戲演出分爲「公仙」、「私仙」兩種。公仙乃是契約中所言「每坪(棚)扮仙一個包在內」的扮仙戲,演出時間較長,表演也較完整,其收費包含在戲金之內,不另計價,屬劇團對請主的演出契約所規範之義務。「私仙」又稱「小仙」或「快仙」(因其演出時間較短),多爲信徒還願所請(因信徒許願時經常應允若神明幫忙達成願望,就「謝戲一檯」,本意爲「一天的演出」,但常以扮「一檯」仙代替,旣省錢省事又不背神盟。)扮「私仙」所得之處理方式,一是與寺廟對分,二是由班主獨得。(有些廟宇固定有數量頗大的「私仙」,於是請主就會把戲金壓低,以加官禮「掠長補短」,若不壓低戲金,則與劇團商議扮仙所得須依比率攤分,廟、團兩利。)

3.賞金:此類收入爲觀衆對劇團或劇團某些演員表示賞識的方式,觀衆若言明欲賞某團員,賞金則歸某團員所得,若是未言明賞金對象,則歸班主所得。賞金也有以賞「金牌」方式進行,受賞之劇團則開以「感謝狀」謝賞。又以上例漢陽歌劇團之大簿帳目看來,加官禮的收入有一萬二仟元,而戲金只有二萬一仟元,正所謂「加官禮多過戲金銀」。

4.實物(或代金):就是戲單中所言:「……坪內用物貼xxx元」,譬如白米、瓦斯、鼎灶……等物,請主爲省麻煩,就會將這些實物以代金方式支付,委由劇團備齊。

二、支出

1.演員薪金:所謂「演員」,指「演出人員」,包含前場演員、後場樂師、箱管人員、撿場人(走台)、總舖(廚師),所支薪金視其職務及技藝,適當支給。

2.班長抽:此項爲劇團支付給引戲經紀人的酬傭。

3.按班錢:就是大簿上寫著「班」字的項目,通常是班主所得,其職責主要是處理劇團的演出人員調度。

4.「按大簿」職務加給:這個職務牽涉到全團收支的應用,通常由班主或其「親信」擔任,以免發生弊端,多爲兼職性質。

5.排戲職務加給:所謂「排戲」,其實是「說戲」(說明戲劇演出的分場大綱)而已,因爲傳統野台演出有很多劇碼是以「幕表戲」方式演出,只講大綱,不提細節,台詞則由演員即興編造,所以在演出前通常由說戲者述明劇情大綱,而後演員上台演出。說戲者並無固定人選,端視其腹中戲齣多寡而定。在漢陽之演出大簿上可見說戲者可多支一百元酬金,若其所說之戲爲劇團從未演出之新戲,又可額外多支五十元做爲酬金。

6.打面桌錢:「打面」即是「勾臉」,「打面桌錢」是班主每場以一定金額委託團員備齊各種勾臉器材(如油彩、毛筆、卸妝油、面紙),如漢陽之大簿帳目中「打面桌」就是每場一百元。

7.運金:搬載演出戲籠的運費,若是劇團連場演出,則只需單程運費,若不連場演出,則須多支付回程運費,因此班主都會儘量力求連場演出。

8.菜錢:劇團成員在演出時間內的吃飯問題,一概由劇團負責,而劇團則會以固定金額,聘請廚師掌廚,每場演出支付固定金額做爲菜錢。

9.雜支:雜支包含演出器材增補維修及其他雜項支出,舉凡戲服購補、雜物添置都屬此項支出,如漢陽大簿中所寫之「喇叭頭修兩粒、長壽煙二支、煤氣、膠管、起子」都屬此項雜支。

以上所述爲劇團的基本收支項目,我們可以看到漢陽演出大簿上的盈餘爲一萬零七十元,全數歸班主所得,但爲了「戲路」的考慮,有時候劇團也會做賠錢的演出,譬如同團民國七十九年農曆三月十三日在宜蘭三堵村的演出就是一個例子,演出核算結果,劇團賠了五十元(但大家都賺了一天的薪金)。團主不止須爲自己的荷包著想,也須爲團員生計做整體考量,以期維繫良好的勞資關係。

演員與劇團

演員是劇團的演出主體,劇團與演員之間的工作關係良好與否,牽涉到劇團的整體演出品質。

若以演員與劇團的僱傭關係來看,大體上可分爲以下幾種:

一、瞨戲童伶

「瞨戲」,一般稱爲「綁戲」,即由班主以固定金額招收童伶,加以訓練,並約定在團無給演出年限。所招童伶大多是家境淸寒的貧兒,入班之後,除了接受戲曲訓練外,還要充當各種與戲曲無關的雜役,十分辛苦。因爲常有童伶遭班主虐待至傷甚而死亡,所以在班主瞨入幼童學戲時,會訂立瞨戲契約,除了言明年限與身價,也講明「恐有風水不虞,與銀主無干,恐有房親三言二語,施塗螺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摘自《台灣私法》第一卷上〈附錄參考書〉)銀主就是班主,施塗螺在將其長子出瞨給瑤香班爲戲童時,事先立下等於「打死無賠」的契約,言明戲童生死,一任班主。

戲童在坐科期滿之前,所做演出皆爲無給之義務,滿科之後,就可自由搭班演出,領取酬勞。這種以瞨戲招收演員的方式,如今已不復見。以前是因爲「父母無聲勢,送子去學戲」,以學得一技之長,如今戲曲日漸沒落,父母就算淸寒,要「送子去學戲」都還不一定有班主肯收,遑論戲童日後的出路。

二、辛勞班

「辛勞」在台語是「薪水」的意思,「辛勞班」意指團員與團主的僱傭關係是「領取固定數目的演出酬勞,盈虧責任由班主自負,不干班員之事」,這種經營型態又可分爲日薪制與月薪制兩種:

1.日薪制:日薪制的演員是按場計酬,每場演出的時間約六小時,分日、夜兩場戲,外加演出前的扮仙戲,以前述漢陽歌劇團七十九年三月七日在七賢村的演出爲例,日戲爲《金雁橋》,夜戲爲《西施復國》,但因爲扮仙數量較多(從扮仙錢高達一萬二仟元可知),可以想見日戲《金雁橋》的演出時間必然隨之縮短。

日薪制的演員也並非每場演出一定與班主結算薪金,有些劇團爲了帳目結算的方便,會與團員約定每隔幾場結算一次,或三、五場,或十場不定,除非該演員原本不屬此團,而是因爲劇團缺人臨時來助演(稱之爲「打破鑼」)的演員,才會逐場與班主結算薪金,且來團「打破鑼」的演員,薪金會依其行情稍微調高。

日薪制的計薪方式對日、夜戲有一種有趣的價質判斷觀念,就是夜戲比日戲値錢,譬如有某演員因下午有事無法演出,而請人代演日戲,代演日戲者只能領取全日薪金的四成,若其代演的是夜戲,則能領取全日薪金的六成,因爲日戲演出的三個小時之中,包含了一個以上的扮仙戲,自然演出正戲的時間會縮短,且日戲觀衆通常較少,演來也比較輕鬆(以觀衆的多寡來決定演出態度,可能是一個錯誤的觀念,但一般的事實確是如此。)若團員有向班主借貸「班銀」(又稱「班底錢」),則班主會將該團員每場演出的日薪降低,充當利息,團員離團時必須將「班銀」淸償方能他就。

2.月薪制:這種敍薪方式是由團主依照團員的飾演行當、經歷與技藝高低支予固定月薪,除月薪的支給外,劇團營運盈虧一概由班主負責。此種支薪方式對團員的好處是收入較爲穩定,沒有「大月撑死,小月餓死」的情形,但對班主而言,就有較大的「戲路」壓力,倘若「戲路」不足,入不敷出時,班主就得賠錢,於是這類劇團的班主,每在無戲路之日,帶領劇團演員任擇有固定戲台的廟宇演出(因爲原本已有戲台之廟宇,班主就不必再行搭設,冒無法回收成本之險。)不收戲金(因爲該廟宇並無慶典,也未請戲),任人賞金。就劇團班主的想法是「反正團員薪水都領了,閒著也是閒,多少收些賞金,不無小補。」台灣的觀衆通常也能體諒其意,總會或多或少地給予賞金,不讓人覺得本地人眞是一毛不拔。

在日治時期,大部分的劇團是採取這種經營方式,不過如今已較少見,反以日薪制爲主要經營型態。

三、開份班

「開份班」的經營方式,是將每場演出的戲金,由班主抽取一定成數,其餘戲金則由其它團員依不同比率瓜分(所得之份數比率,也是依其行當、職務、經歷、技藝之不同而異)。

依民間藝人莊進才先生口述,約在日治結束初期,開份班的班主每場戲所得是從戲金總數「抽一三」,就是戲金的百分之十三歸班主所得,其餘再由班員分得,小生、小旦各可得十五、六份,其餘角色則從十三、四份到九、十份不等,兼「按大簿」和兼箱管人員的又另有職務加給可得的份數,以此算來,總體團員的份數連職務加給的份數,加起來大約有二、三百份。若以目前「薪點」的觀念來解釋,會更容易理解,假設演出戲金爲一仟元,班主「抽一三」之後,餘下八百七十元,將此餘額除以團員總份數,就得出基本「薪點」,在以此「薪點」乘以各人應得份數,即是每人的日薪所得。開份班對於賞金與扮仙錢的處置是由團員平分(班主不能分),而在這部分,兼「按大簿」和兼箱管人員各可額外多領「四份之一個人」的扮仙錢、賞金,即各領一又四分之一份。

這種「開份班」的僱傭關係,對班主而言是最安穩的「包贏不包輸」,每一場演出都會有固定盈餘,不過目前已無劇團以「開份班」方式經營劇團了。

不論何種經營方式,僱傭關係的改變,都是劇團班主在調整戲路、團員、劇團收支之間的平衡,也代表了不同歷史階段,班主對劇團經濟命脈的掌握之道。

現在與未來

近幾年來,各劇團「戲路」普遍下降,而演員卻逐日老去,日後的趨勢必然會形成逐一撤團,合併戲路以謀生存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有足夠的演出人員和「戲路」養活僅存的劇團與藝人。

但是,若從另一角度來思考,我們也許可以將傳統戲曲演出加以調整,使其娛樂性與藝術性能夠再度超過其儀式功能(曾經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傳統戲曲演出可以在內台演出靠賣門票生存,不附屬於任何宗敎活動),這樣的轉型成效,一定是大過任何政府文化機構的補助或「挽救」所能做的。

 

文字|游源鏗  蘭陽戲劇團藝術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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