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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些起高楼,多些造桥铺路吧!

最近,北市文化局开始加紧拟定台北市表演艺术团体管理自治条例,希望给团队清楚的定位;文建会也拟召集各县市文化局,汇聚共识,厘清模糊定义。终于团队浑沌的身分认定问题,露出一线曙光。真的殷切期盼桥造好了,路铺好了,团队先有安身立命的生态环境,再谈如何建构文化产业起飞的机制。

最近,北市文化局开始加紧拟定台北市表演艺术团体管理自治条例,希望给团队清楚的定位;文建会也拟召集各县市文化局,汇聚共识,厘清模糊定义。终于团队浑沌的身分认定问题,露出一线曙光。真的殷切期盼桥造好了,路铺好了,团队先有安身立命的生态环境,再谈如何建构文化产业起飞的机制。

日前,财政部的一纸解释令,说明「经县市政府登记立案之业余演艺团队或职业演艺团队,核属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之营利事业」。此函一出,引起团队哗然,而过去多数团队皆认为自己是依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所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所得」免纳所得税。这个问题真的不新鲜,我记得二十年前刚入行时,团队的身分认定问题就存在了,但是相关文化机构并未积极修改法源,致使多年来,表演艺术团队的税赋问题屡见不休,或需仰赖财政官员的放宽解释,或是一时仁慈,大家总是找到个方法,让团队年年难过年年过,而勉力存活。

目前对于团队而言,争议的重点不在于要缴税,而在于属性的归类上,没有留给团队选择的余地。有人说,表演艺术团队有销售货物或劳务(即售票)的行为,本来就应课税,殊不知该项行为应课之营业税及娱乐税,在政府为鼓励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前提下,早已经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之规定予以减免。同时虽有营利行为,并不代表其事业目的属性为营利,营利与否之认定应与是否有股东盈余分配之事实来认定。

而非营利组织之认定,则应具备去私有化之精神,其盈余在合法的范畴里,应投入目的事业发展之用,有朝一日若面临解散时,其所有财产应属政府所有。非营利属性之确认并非是以赚钱与否或是否有盈余来认定,团队应该拥有各取所需的机会,若团队对于去私有化有所疑虑,大可选择登记为营利事业。

但是对于台湾多数表演艺术团队所面临的困境是依现有法规规定,不论是八十九年之前教育部所颁订的演艺事业暨演艺人员辅导管理规则,或是之后各县市政府各自订定的演艺团队管理要点规范,多数团队皆只能登记为业余演艺团队,而依其规范确属非营利认定之模糊地带。严格追究起来,财政部虽有未与文化主管机构协商之失,然而就法论法,相关文化机构未能为团队多年切身之痛,主动积极谋求解决之道,恐怕难卸其责,更遑论业余之定义,早令多数以表演艺术为终生职志的从业者引为大憾,但也确实再次凸显了法令落后于现实发展的困窘。

过去五,六年间,少部分团队为因应经营转型需求,改为向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登记为基金会型态,近年里,或许是因为欠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机制,或因人力欠缺,故中央及地方皆采以价制量方式,在基金会成立额度不断加码,中央由十多年前的一百万,调整为一千万,在两、三年前,文建会接管教育部移转的文化艺术财团法人所颁订的设立许可要点,载明文化法人的设立基金不得少于新台币三千万元,不知当时作此决定的官员们,可明白断送了多少积极想要「名正言顺」成为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业余演艺团队发展生路?

最近,台北市文化局的确开始加紧脚步,拟定台北市表演艺术团体管理自治条例,希望给团队清楚的定位;文建会除了召开跨部会协调会议外,也拟召集各县市文化局,汇聚共识,厘清模糊定义;财政部也召集各区国税局开会,暂缓执行请团队补营业登记事宜,并决议请文建会在十一月底提出团队定位说明;终于团队浑沌的身分认定问题,露出一线曙光。真的殷切期盼桥造好了,路铺好了,团队先有安身立命的生态环境,再谈如何建构文化产业起飞的机制。

文字|温慧玟 表演艺术联盟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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