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的遊說或壓力團體極少見到文化人的蹤跡。(林俊宏 攝)
特別企畫(二) Feature 特別企畫②/文化立法

缺了脚的文化立法

在立法院今年九月的議案中,文化法案是以極邊緣的姿態出現在國會立法運作生態中,顯現的是,文化人一向反對政治干預的心底情結,卻也現實地被政治給排除在角落, 文化立法缺了脚。

在立法院今年九月的議案中,文化法案是以極邊緣的姿態出現在國會立法運作生態中,顯現的是,文化人一向反對政治干預的心底情結,卻也現實地被政治給排除在角落, 文化立法缺了脚。

九月六日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較往常來的早開議。立法院大門口又開始聚集各路人馬,爲不當政策,或爲攸關權益的法案,展開一場漫長無期的遊說馬拉松。其實早在上會期休會之際,立委們正準備大舉出國「休養」一番,許多社運團體早開始計劃密謀下會期立法的遊說作戰方針及優先法案菜單,在立委們出國前,展開遊說,準備趁下會期一開議,推出炒了多年但還熱騰騰的套餐,讓立委們不得不重視,進而消費它。或許是立委們在上會期交了一張僅通過六個法案不堪入目的成績單,一開議,果然馬上排上一系列早設定好的套餐,或許不盡人意,但是,對用功的社運團體們,漫長艱辛的努力是有一點代價的。

文化法提案少

在這一番國會立法角逐過程中,文化界似乎是缺席了,而且是幾乎不出席。是國會嚴肅的法案審査無法吸引充滿浪漫情懷的藝文界來參與?還是無聊重複的政治鬥爭爲自視淸流有文化素養的文化人所不屑?其實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立法院今年九月的議案一覽表中,文化法案(註1)卻是以極邊緣的姿態出現在國會立法運作生態中,顯現的是,文化人一向反對政治干預的心底情結,卻也現實地被政治給排除在角落,文化立法缺了脚。

從第一屆第六十七會期至第三屆第一會期,立法院所累積的各式法律案共有856件,其中,屬於文化法案的提案僅僅34件,佔所有法律案提案的不到4%。究竟現存文化法案在國會立法過程中呈現一個怎樣的生態?審査狀況又是如何?而它又反映出怎樣的社會處境?首先,我們從文化法案一覽表(表1)中發現,在34件文化法案提案中,以文化傳播類法案提案件數18件爲最大宗,佔文化法案提案總數的52%,其次是文化建制類法案,約佔26%,而文化保存的相關提案則最少,只有三件,佔文化法案提案總數的9%。顯然地,扣和著巨大商業利益以及高度競爭關係的媒體傳播業,獲得立委較多的關心與投入。從表二中更可以看到立委們明顯偏愛傳播類法案,18項文化傳播法案提案中,立委的提案數是政府部門提案數的兩倍,其中廣播電視法七項提案中,就有六項屬於立委提案,當然,媒體業者的強力遊說所構成的民意壓力,也是立委們不得不重視的關鍵因素;另外,屬於文化基礎工程的文化建制類法案,則呈現與傳播法案相反的態勢,政府部門的提案數是立委提案數的兩倍。基本上,我們可以理解在文化立法中,文化機構的建制或屬政策性的基本文化立法方向,政府是必須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

七成六法案仍在一讀

接著,我們進一步來看文化法案目前的審査進度以及所遇到的困境。從表二中我們不意外的看到,文化法案的審査一樣無法逃脫立法院審査進度緩慢的基本現實,尙在委員會一讀討論的文化法案提案就高達26件,佔文化法案提案總數的76%,而進入院會二讀的僅有8件,包括公共電視法草案(兩件)、藝術敎育法草案(一件)、敎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四件),以及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件),其中藝術敎育法是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底提出,審査不到一年就進入院會二讀,可以算是相當快的,不過顯然地,隨即又被擱置了近一年。若我們從提案時間來看,在民國八十二年以前提出的文化法案就有14件,也就是說這些在立法院都待了近三年以上,佔文化法案提案總數的四成,看樣子立法院應徹底檢討一下「長期租賃」的經營模式了。另外,値得注意的是,八十四年有關文化法案提案增爲9件,若我們再加入今年立委們關於文資法四條單一條文修正案的提案,可以發現文化立法是呈現增加的趨勢,立委們對文化的關心似乎有提升的趨勢,今年十月文建會到立法院的施政報吿及備詢,有高達63位委員登記發言,這是否又意味著文化勢力的抬頭呢?

文化立法進度緩慢有「隱情」

經過先前的簡單描述,文化法案在國會立法的運作中,顯然的是處在相當弱勢的地位,究竟這裡面透露出怎樣的訊息?而文化立法又如何落實?我們可以從幾個角度來分析。首先,文化邊緣性的根本命題依然値得檢討,從立法審査分工架構來看,文化立法是在敎育委員會的範疇下進行的,事實上從以往慣例來看,敎育委員會是以敎育部以及敎育法案爲其主要大宗業務,文化立法事務被邊緣化,而爲了提升文化立法的專業性以及重要性,是否應該成立文化委員會,實在値得立法院重新考量設置的必要。

再者,從資料中我們也發現了文化立法的落實有技術上的實質問題,也就是審査進度緩慢的困境。當然,我們必須指出,審査進度緩慢不代表議事效率低落,其所夾雜的因素可以說是因法案而異,我們可以從兩個一般性情況來分析:第一種情況,當法案本身具爭議性或者是已經不合時宜時,很容易遭到擱置。比方說電影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八十年由行政院提出,至今仍在立法院委員會一讀中,其中關鍵在於該修正案內容有爭議且不合時宜,因此行政院無意願修下去,立委們當然更是興趣缺缺。

第二種情況是當法案必須有相關立法配合才能通過時,很容易因相關立法的延宕而一起遭到擱置。典型的例子就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法,民間版文資法修正案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提出,卻因修法內容涉及跨部會的事權調整,必須要有行政院組織法的相關修法配合,但是行政院組織法卻已經近二十年未調整過了,所以導致民間版文資法提案後,處於困境之中動彈不得,最後爲求修法時效,立委們只好化整爲零改提單一條文修正案。

文化界缺乏遊說動員

最後,我們要問一個最根本性的問題:爲什麼文化提案如此之少?而爲什麼文化法案又如此難以排上立法院議程?其中關鍵在於:文化界缺乏立法遊說動員。先前的分析中曾經指出,文化傳播類法案佔文化法案提案總數的一半以上,爲什麼傳播法案如此受立委的靑睞,究其原因正在於聯繫著龐大商業利益的傳播媒體業界強力的動員遊說所構成的巨大民意壓力,其中以衛星媒體業、頻道業者動員最力,除了不斷跟立委保持互動外(甚至有立委本身就是媒體經營者),立委的助理更是遊說的第一個關卡,透過高頻率的遊說行動,提升遊說法案在立委心中的份量,是媒體業者成功的關鍵。而除了特殊的典範李嚴秀峰爲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法進行長期的遊說外,實在見不到太多的文化界人士爲文化立法來進行遊說。所以,我們可以發現,在立法院文化法案中,根本缺乏有關於文化創新以及獎勵機制的立法部分,而這部分卻又跟藝文界的利益直接相關,文化界似乎比其他社運團體更呈現出「坐享其成」的心態;我們曾經聽到藝文界對於藝術團體法人化的需求,也聽到藝文界對修改稅法以獎勵藝文展演的意見,但是缺乏後續性及遊說動員力,卻是文化界普遍的困局。

要眞正落實文化立法,除需要政府加以重視外,更需要文化界建立強而有力的遊說團體,發展出一套運作得宜的遊說機制與模式,我們不希望政治干預文化藝術,但是,無可否認的,文化界唯有主動介入政治的運作,才有可能爲弱勢的文化環境開出一條更寬的道路。目前,正在籌備中的表演藝術聯盟是一個由關心文化環境出發的自發性團體,在文化界缺乏遊說機制的同時,聯盟未來應當要扮演一個開創性的角色,嘗試在政治的舞台中,發揮極高的創造力與行動力。創造票房不是藝文界的最大目標嗎?!

註釋:

註1:本文中,對於文化法案的定義是從文化的物質基礎、文化的生產流程及國民文化的養成三個大範疇來處理,而非由主管機關所執掌業務來定義,因此,至少包括了文化建制、文化創新、文化傳播、文化保存及生活文化等。

 

文字|黃國禎  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研究生

新銳藝評廣告圖片
評論與回響廣告圖片
歡迎加入 PAR付費會員 或 兩廳院會員
閱讀完整精彩內容!
歡迎加入付費會員閱讀此篇內容
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

表一:文化法案一覽表

(第一屆第六十七會期至第三屆第一會期)

文化立法範疇

文化法案名稱

提案數

文化建制

藝術教育法草案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4

財團法人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1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條例草案

1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條例草案

1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1

文化傳播

公共電視法草案

2

電影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1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組織條例草案

1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7

錄影法草案

1

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

2

出版社修正草案

2

文化保存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

3

宗教文化

廢止「監督寺廟條例」

1

宗教法草案(名稱不盡相同)

3

總數

 

34

表二:文化法案立法概況

法案範疇

提案數

審査進度

提案時間

 

政府

委員

總數

進入二讀

一讀中

總數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文化傳播

6

12

18

3

15

18

1

6

2

2

5

2

文化保存

1

2

3

0

3

3

 

1

 

 

1

1

文化建制

6

3

9

5

4

9

 

 

2

3

2

2

宗教文化

0

4

4

0

4

4

 

 

2

1

1

 

總數

13

21

34

8

26

34

1

7

6

6

9

5

 

Authors
作者
新銳藝評廣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