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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表演藝術

南方朔書面發言

「藝術世界」是個「複雜、相互依賴,藉著約定俗成而廣泛使藝術家參與的網路」。因此,藝術世界的事務,最重要的必須是:㈠創造約定俗成的規範。㈡必須讓藝術家廣泛參與。㈢必須掌握其複雜性而進行細緻的運作。當國家藝術體制的運作違逆了這樣的標準,美麗的拼圖即可能變成傷心的混亂。

當今世界兩大文化國—美國與法國的文化體制運作中,所出現的問題即可作爲我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運作時的參考。在美國,它於一九七○年代末至八○年代初之間曾推出「廣泛就業暨訓練法案」(CETA),其中列有「在地藝術家」(AIR)的輔導計劃,動支經費高達二億美元以上,結果証明績效惡劣。而一九六七年以來,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NEA)開始成立並運作,以九三年計,預算支出達一億七千六百萬美元,但長期以來,該基金會卻始終陷於政治衝突的陰影下,九○年甚至發生「美國藝術聯盟」(AAA)以及「美國藝術家協會聯會」(NAAO)至華府集體示威的不幸變例。至於法國文化部,九三年預算高達廿三億美元,爲全球第一文化大國,但其大量進行巨型硬體建設,資源分配形同「人人有獎」,反而造成「法國文化支出增加、藝術創造凋萎」的惡評。

其中,「在地藝術家」計畫失敗的原因爲:

㈠計畫的執行由各州市的官僚體系運作,從藝術家的選拔、面談、契約簽訂,均充滿官僚主義習性,這是外行官僚領導藝術家的弊病。

㈡當代藝術日益分殊,藝術家對主體自由的認知日益強烈,無論繪畫、雕塑、表演藝術,甚至文學,其風格也愈來愈不受地方官僚喜好,這意謂著共識已更難達成,藝術家的心靈遂吿受傷。

另外,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方面,情況亦同樣惡化:

㈠政治介入太多,以致發生眾多成員集體杯葛該基金會,及遊說某些申請計畫的情形。

㈡基金會主席必須面對各種政治及意識型態的壓力,以致於許多專業評審委員小組所審定通過的案件亦被攔置,造成藝術界普遍傷心。

㈢從基金會內部開始,對各類前衛性的、具有爭議性的藝術題材及表現方式未曾達成具有說服力的共識,以致於由內到外,長期陷入見解不同的衝突中。

㈣基金會所屬的各專業評審小組,在進行實質申請計畫的審査時,對某些涉及利益衝突的案件,未能採取迴避原則,因而遭議抨撃。

由美、法兩國的缺失,足見我國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將來在開始運作後,若欲減少他國已出現的缺失,至少需要備足下列條件:一是董事的組成必須達成「最大程度可溝通的美學差異性」,以此作爲基礎,基金會始能通過補助而使台灣文化藝術呈現出「美麗的拼圖」景象。二是董事會的成員必須具有高度的「政治免疫力」,以免政治和意識型態的衝突被過分的反映在基金會的運作中。三是董事會的成員除了代表性的考量外,由於該基金會具有爲國家文化藝術建造標準的領導性角色,因而其成員的選擇需突出「國家文化提昇」等美學特色,必須在創造主流時不偏廢另類。㈣董事中必須有主要的鑑賞者或蒐藏者參加。這也就說,基金會董事會的組成,主要是在塑造出一個具有寬廣包容性與前瞻性的民主化美學權威體系。規則中的董事會,與美國相同,均每三個月集會一次。廿一人以三年爲一任期,輪替時續任者不超過二分之一。而政府官員的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即四人),這樣的規畫已大體妥當,唯政府宜儘量將官方代表壓到二人左右,這或許更有助於基金會官方控制色彩的淡化。

由於董事會的功能乃是「民主化的美學權威體系」,它不負例行性工作之責,於是,各專業的評審小組選聘,以及基金會執行部門遂成了基金會的核心。

各專業評審小組除了該領域的學術工作者外,評論者亦不能偏廢。它對拒絕的申請案件必須有足堪公信的說明,它必須對相關利益衝突事項迴避(例如學生的申請案,同一畫會朋友的申請案),從而才能維持其透明性與公平性。

而基金會除了例行工作外,爲使各評審小組,尤其是董事會成員對現實有足夠的參考訊息,顯然已必須學習美國之長,每年編定「國家文化藝術資源及其運用報吿書」,使所有成員了解總體文化藝術資源的現況、美學發展走向、民間的趨勢。這個報吿書亦可稱爲「國家文化藝術白皮書」。有民主的美學權威、有可堪參考的資訊作爲參考、又有專業的評審小組,或許這樣的董事會才是可運作的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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