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文化環保促進會舉辦,針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通過的第二場討論會,與會的四、五十名藝文界人士提出了對未來基金會董事人選,及補助項目、方向的強烈質疑與積極建議。
[第二場]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會組織
劉緒倫:在討論之前,有些背景先跟各位說明一下。當時,我們爲什麼要設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這個基金會實際上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裡面就定了。原來這些事項都是文建會在管,文建會有很多不是技術官僚,就是行政專業人員,可是對於文化藝術方面,他們相當隔閡而且不懂,這是一個常碰到的問題。第二個是由行政主管機關來管的話,受到政治干預太強,也就沒辦法顧慮到文化藝術的發展,因此,在很多事項上執行起來不方便,或效果不好。所以,一定要有個專業的,而且比較獨立的機構,來處理一些文化藝術的獎助、扶助,甚至文化政策的形成,效果會比較好,才產生國家文化藝術基金的設置,它有兩個特點:第一個特點,它是專業性;第二個,它是獨立在原來的行政,或者是政治環境以外的組織。
今天我們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組織及它應該做什麼事情。它到底要辦那些事情呢?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提到了,從第20條到第23條爲止,包括要設各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者;要就各類文化藝術,每年定時分期公開辦理獎助、補助案之審査作業;要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服務;要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各項保險事宜。另外,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中也提到了它的業務範圍,在第6條中規定:要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及獎勵審査等。透過這些工作,實際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有一個決策的功能。也就是說它可以設定一些文化的方向、獎助的方向,並加以執行。因此,它不單是一個技術執行的機構,不單只有執行文建會或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裡所訂的技術性的審核、獎助等事項。
而關於董事會的架構,和我們原先草擬的不一樣,原先我們希望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地位要非常高,高到甚至董事長的地位要比文建會主委或者以後文化部部長的地位、受尊敬的程度還要高,他可以制定很多文化政策,他說出來以後,文建會或文化部就照著執行。當時的構想是如此,但是,到了行政院及立法院後,位階被改得比較低,經過行政院長遴選以後就可以了。所以,它的決策功能性降低了不少。現在的話,因爲基金會設置條例已經出來了,目前我們只能依照條例來落實、執行。而其中有幾點要注意的:第一點,董事會是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也就是行政院院長主導了人選的最後確定;另外,很多經費是由文建會編列預算來撥的。所以,基本上在錢和人這二個事項,受到了行政主管機關很多的限制。所以,主管機關到底要放多少權限下來,讓這個基金會運作?我們希望文建會能夠儘快有一個政策性宣示出來。
董事人選的代表性
第二點是基金會有21個董事,董事長是由董事中選出來的,另外一位是執行長。所以,基金會內部到底是採取一個什麼樣的制度?是由董事會的會議決策、由董事長來執行事務,或者由執行長來執行會務的方式?對基金會的運作有很大的影響。我們知道基金會以後做的事情很多,當然需要一個很完整的組織,但是先天上決策的架構,應該先確定出來。我們希望至少在董事的人選方面,關於酬庸性質的、掛名性質的,應該要避免,我們應該確實選一些專業的、關心的、瞭解的人來擔任董事的成員。它能發揮董事會的功能,董事會當然也不可能一天到晚都在開會,但是依照條例,董事長是有給職的,因此,至少這位董事長要能花相當多的時間在會裡面,來辦理各項事務,這樣的組織、狀況似乎比較符合這個架構的規定。
鍾寶善:台灣目前整個文化藝術發展的環境欠缺基金會的傳統,這麼大的基金,不知道如何去運作;再者我們的文化藝術人才並不多,在這樣先天的環境底下,我們要怎樣開始?人選是很重要的。接下來介紹美國NEA的例子,美國NEA總共有26位委員,委員的產生要經過國會,最後由總統任命。而委員的資格首先限制必須是美國公民;第二他必須廣泛了解藝術;第三他在藝術服務方面享有卓越聲名,績效卓著,其中包括了藝術家、文化界領袖、專業博物館員,或是其他專業藝術工作者。總統在任命這些委員時,必須要有幾個考量。首先是他必須是國家級的各領域的領袖人物,同時也要考慮在這個專業領域裡面的傑出女性、少數族裔以及殘障人士,維持委員人選和總人數的適當比例。除此之外,還必須考慮地理分區,要有個適切比例。NEA的委員任期是6年,以一種交替的方式來推選。交替的方式有一個特殊的意義,我們知道從事文化藝術必須要是長期的投注,才會瞭解整個文化藝術發展的過程。因此,若像我們基金會三年改選一次,如果是全面改選,會不會造成會務的停頓?美國的方式是6年任期,每隔2年換1/3,這樣比較能維持會務的正常運轉。
這裡有一些問題是關於未來董事長產生的代表性,或者比例的問題。第一個,目前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董事人數總共是21人,依法1/5的官方代表就去掉4至5人,接著所有各藝術文化的範疇各自有多少代表?更大的問題是文化範疇要如何去定義?美國是直接讓NEA管藝術,另外還有一個NEH專門管人文/文化,而我們沒有分,在這大範圍裡,以後架構怎麼去劃分?另外,因爲我們發展歷史很短,人也很少,這些專家學者如果去當董事,而其本身又代表某一個團體,以後怎麼廻避?
南方朔:(文章發表:《美麗的拼圖或傷心的混亂?》見附錄)
黃才郎:我認爲今天的座談會在這時候已經失去外部爭論的機會。所以,今天是提供藝術/文化界自己作內部的檢討。最早訂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時候,其實已經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訂在當中,甚至當時最早還是國家藝術基金會。但是,在立法院的討論當中,尤其當時立法委員的專業助理,並不夠像今天這麼整齊。所以,大家的討論讓你很緊張,因爲每一個人的意見就溶進去,到最後變成一個民主程序運作下妥協的產物。
基金會應設專業小組以保實際運作的獨立
這次討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我有幾個想法。首先在條文中規定執行長綜理會務,而董監事是監督會務,這個會影響到將來如何遴選適合的人當監護人,因爲規定只有董事長和常務監事駐會。而有關會務的執掌,第10條明白強調是由董事會來執掌,但事實上執行應該是執行長制,才比較可行。剛才前二位先生的報吿中所提的一些精神,在此基金會中差不多有一半落空,爲什麼會這樣呢?就是整個立法程序當中品質的失落,比方說像NEA它是二個制度──大委員會是德高望重、享有淸譽的人擔任,此就是董監事會;然後它還有一個務實的實務小組,它是專業委員會,這裡面絕對沒有行政人員或政府機關代表,連部門主管都不能當它的召集人,包括NEA的主管也不能擔任補助審査會議的召集人,它只是裡面的執行秘書而已。大委員會是專業的,專業委員會更是每個類項裡面的專業者。所以,如果和國外的制度來比,我們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裡面還有一個空隙,我們現在內部檢討可以幫助它,爲什麼呢?因爲它的條文裡面第14條:本基金會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這個地方可以救它。假如走專業任務編組,比方說音樂有一個部門,舞蹈、戲劇也各有一個部門,這樣可能可以救它。假如比照國內基金會,再來一個行政組、秘書組、總務組,我想可能會很慘。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和國外很不同的地方,就是互選。不管董事長是總統或行政院長遴聘,但是所有董事是遴聘後再互選的,這和美國NEA有很大不同,它是總統直接任命董事長。所以,他是隨總統進退的,要爲整個大社會、整個執政者來拼,拿什麼來拼呢?絕對不是政治手法,而是業績。基本上藝術界都有潔癖。但是,若錯失掌握政治上這種強大的公權力來幫忙藝術界,那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再者,法令當中關於續聘的規定,並沒有規定那些是期滿的?期滿後被續聘的有沒有特定的對象?或者永遠是那些陪榜的人在輪聘?其它人都可以續聘連任?這些在施行辦法當中,應當都要加以補足。還有,我說一個比較掃興的話,大家對於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過度期待,其實它非常單純,只有二項任務,一個就是辦理補助案,讓藝術界去決定藝術界的補助,這是相當重要的精神;第二個,它是服務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裡面規定的淸淸楚楚,它是提供法律諮詢、提供辦理藝術家保險。其他關於整個國家文化大計、文化政策/制度的擬訂還是在文化部門──文建會。
再來NEA還有一個重要的精神,就是胡蘿蔔政策──我希望獎助一個什麼樣的藝術,只要你配合,我們就給你獎助,看你要不要跟。假若你有潔癖,你可以不要跟,你要跟的話,也不是錢都給你,而是給你一半,再附帶一個無形的一半,就是政治標記,只要是國家藝術基金會審査通過,民間不必再辦繁複的品質評估,就可以贊助你了,這是它一個很重要的精神。
最後,我還有幾點看法:第一個,董事會應該是組織章程裡面的監護人,它怎麼樣維持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條例,不要讓它違法了,不要讓它跨出法定權限之外。第二個,董監事會的成員應該可以有職務上主導的能力,成員除了勝任職務之外,他還要有公衆形象,因爲他畢竟是一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監護人,所以,他要有公衆的形象。第三個,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讓專業界領導專業界,讓藝術界自己來決定藝術界的補助和服務,藝術界懂得自己缺什麼,懂得往那個方向去發展,這樣對國家整個文化發展會有幫助。
表演團體的「政治」恐懼
溫慧玟(雲門舞集):文建會委託過廿一世紀基金會作了《中華民國文化發展及評估》,在這裡面蕭新煌發表過一篇文章。他根本地探討了從民國六○年到現在,有非常多的基金會不斷成立,但有關基金會管理的法規卻不夠淸楚。這是不是又拉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如何去管理一個基金會。事實上相關的法規是缺乏的。以雲門來說,政府的補助佔我們一年的收入,平均是10%左右,事實上在我的工作範圍裡,我90%的精力是要去找另外90%的錢,不管是民間、票房或企業贊助,但在民間企業贊助時,我們常會碰到一個狀況,當我們和他說過很多話之後,他回過頭來吿訴我們一句話:你們和推銷員其實是一樣的。因爲事實上我們在推銷的是一個文化產品,在相對的思考上面,我不知道是否在討論希望民間企業也能參與基金會時,那麼相關稅法的優惠,是否能藉此有個整體考量。
蘇哲安(個人文化工作者):我想從比較宏觀的哲學性角度來考慮,我們現在談的是藝術要不要獨立於政治的問題,以我的觀察來看,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希望我們可以在適當的範圍內來規範所謂的正當的政治競爭,就是說怎麼樣有不斷的空間出現讓彼此的差異存在。將來會有很多不同的新的藝術出現,現在我們有舞蹈、戲劇、音樂……,將來會有新的媒體出現,要如何歸類這些東西?這是一個問題。還有在政治方面,我們有區域、國家、國際,還有地方,我們的美學觀是台灣的美學觀、中國的美學觀,還是國際的美學觀?這是沒有辦法預設立場的,但最好有個空間讓它出現,這樣就可以強調大家的創造性,同時也可以減少對社會有損失的競爭。什麼叫做藝術界?界的定義在那裡?在董事長或委員遴選時,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王墨林(身體氣象館):在這次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討論中,是不是可以嘗試把藝術界的「界」點示出來?剛才我看文建會歷屆的補助評審委員名單,從這些人當中可以看到、了解他們對藝術的看法是怎樣。難怪有些節目爲什麼通不過,有些節目爲什麼可以通過。而且,可以看到台灣的文化界是有個系譜學在後面的,整個是有血緣關係的。所以,我希望這次基金會能不能夠把視界放一點,是不是也能夠嘗試把非主流這方面也吸納進去?
陳秋惠(民心劇場):我想就所謂「主管機關」做一些了解,希望有人能解釋一下。另外,我認爲如果我們害怕政治介入文化或藝術的話,我們藝術/文化團體就必須壯大自己,不只在你表演領域需要專業,在經營規劃領域上更需要專業。因爲我們現在面對的政府是已經有組織的,所以,我們也需要變成一個民間有組織的單位,來跟這個有組織的國家互動。
劉緒倫:什麼叫主管機關呢?實際上不管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公司,基本上是屬於民間組織的,它是自律的團體,所以,除非這團體有違法的事項,否則主管機關是管不到的。但現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比較令人擔心的一點是,內部的人員主管機關可以提名、管得到,錢的編列也要看它的臉色。因此,這個自律的單位先天上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我們在討論看看怎麼樣能達到一個平衡點,讓這個基金會比較專業、獨立,而不受外界政治不當的干預。
徐佳士:昨天我談到基金會對外要獨立,但對內呢?如劉律師所說:自律。換句話說,這個機構旣然得到了獨立的地位,對外要能夠獨立,對內要能夠自己管理自己。我聽到有很多藝術團體說補助、獎助制度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不合理怎麼辦呢?將來這個基金會一定要有個設計,就是能夠讓那些受到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申請者有管道來申訴,意即應該設立一個申訴委員會。
林秀偉(太古踏舞團):剛才王墨林對主流/非主流有很大的爭辯,我相信多數創作者一定是從非主流開始成長到主流。我還記得英國皇家劇院的主任來看我們表演的時候,因爲我們沒有排練場,只好帶著他到大街上亂逛,因此,我們也是經歷過在公園排練這階段過來的,我個人本身也非常支持前衛性表演。所以,我認爲會造成非主流或前衛藝術的反彈,是因爲我們整個國家文化政策方針上有很大的矛盾,比如說現在提倡社區文化,提倡之後精緻文化好像進入一個很大的危機;要提倡本土文化時,整個大中原文化好像要被打到地獄去,提倡主流文化成爲國家櫉窗之後,好像非主流就沒有空間。所以,我想董監事成員的組成,一定要各方面都考慮到。
黃志翔(個人文化工作者):在這裡我要問一個問題是:什麼叫藝術?什麼叫文化?所謂客觀的專家學者們、藝術家們,他們是以什麼樣的藝術標準審査?藝術從來都是一種意識形態,我們必須了解這一點。如今這個基金會法令已是旣定事實,但至少可以做的是,在未來董監事結構裡面,我們要如何去兼顧社會弱勢族群的利益,文化不只是台北知識份子/文化工作者的專利而已,不應只是他們的飯碗而已,從國家預算中撥列出來的東西,從來不應該是這樣子的。我的主張是今天文化藝術這個法令,即將成爲一個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它要從上而下,由北而南的形成一個新的文化內部統制機構時,大家要有個警惕,不要讓這新的統制,以前已經在政治上/經濟上發生的統制關係,再發生在文化的領域裡面。我的具體建議就是董監事的結構要打散掉,不能由專家學者或藝術工作者來弄,藝術和文化不應界定在這些專業工作者身上,否則今天的討論就是分食國家大餅的自私自利的行爲。所有的藝術工作應該還原到所有那些日常勞動的生活,怎麼做?大家來想。
蕭渥廷(中華舞蹈社):最近一直在提社區文化活動,其實我們對社區的意識是沒有的,如何重整社區的東西?應是從學區來。所以,我希望在經費的使用上能規劃一下,從學區開始,以後再帶入社區。當然,從過往文建會扮演的一些角色來看,它在做一些比較貴族文化的東西,而那些比較偉大的作品,對整個學區/社區並沒有大的助益。所以我認爲董事的遴選在功能上到底要走大衆群的路線、文化的建構,還是要推動一些偉大的作品?這一定和董事會成員遴選的標準有關。所以,我建議董事會成員應該是由藝術界遴選出來,會比較公平。
(第三場座談紀實待續)
紀錄 • 整理|黃國禎
時 間: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地 點:立法院第五會議室
主 席:鮑幼玉(文化環保理事長)
陳錦誠(文化環保理事)
引言人:劉緒倫(律師)
鍾寶善(劇場工作者)
黃才郎(高雄市立美術館館長)
徐佳士(新聞學者)
南方朔(《新新聞》雜誌總編輯)
(因故未出席,以書面發表引言)
紀錄 • 整理:黃國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