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讓所有人都能方便地親近藝術文化,是文化共融努力的目標。(國家兩廳院 提供)
特別企畫 Feature 科技+ 藝術共融方程式╱導論 邁向文化平權之路

通用設計+共融科技=藝術共融方程式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是從近代才被重視,並從法律面開始設置禁止歧視和差別待遇的法規。我國在二○一四年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公約中包括身心障礙者生活的各種面向,文化的近用也是其中一環,透過「通用設計」的觀念,許多新科技可以運用於各種文化藝術領域及相關場所,針對人類感官及行為能力,提供友善易用的環境,給予能力的輔助或增強,讓身心障礙者與一般大眾,都更容易親近藝術。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是從近代才被重視,並從法律面開始設置禁止歧視和差別待遇的法規。我國在二○一四年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公約中包括身心障礙者生活的各種面向,文化的近用也是其中一環,透過「通用設計」的觀念,許多新科技可以運用於各種文化藝術領域及相關場所,針對人類感官及行為能力,提供友善易用的環境,給予能力的輔助或增強,讓身心障礙者與一般大眾,都更容易親近藝術。

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的能力是相對的,個別差異都應該予與理解和尊重。大多數人可以看到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事物,像是路上的汽車、路口的紅綠燈,或停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車,但是沒有特製的望遠鏡,我們無法看到五千萬光年外的黑洞;沒有電子顯微鏡,無法看到很微小的病原體像是病毒。有的人視力像鷹眼,可以看到很遠的地方,但有的人連教室黑板上的字都看不到,或者近到書上的字都看不到,所以只好戴上眼鏡,改變光線的折射方式,讓影像可以重新對焦在眼網膜上。我們很少覺得戴眼鏡的人是身心障礙者,不會有異樣的眼光,不會特別歧視也不會特別憐憫,但是還有很多其他類型的身心障礙者並沒有接受到平等的待遇。

從法律面起步,重視身心障礙者權益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是從近代才被重視,並從法律面開始設置禁止歧視和差別待遇的法規。美國在一九五○年代就有身障人士不應隔離照顧,應該回到正常生活的主張,特別是因應戰爭大量產生的身障者,引發更多的討論和做法。一九九○年美國訂定「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並設立相對應的「無障礙設計標準」(Standards for Accessible Design)。聯合國則在二○○六年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觀念提出重大的改變,從慈善和醫療模式中跳脫出來,主張身心障礙者具有和一般人完全相同的人權,應該消除身心障礙者進入社會的障礙,避免區別、排斥或限制的做法。我國也在二○○七年修訂原有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成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在二○一四年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明訂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公約中包括身心障礙者生活的各種面向,除了無障礙的空間運動和資訊傳達、表達與意見之自由,以及教育機會,文化的近用也是人權的一部分,公約第卅條規定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的權利:身心障礙者有權在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並應確保:(a)享有以無障礙格式提供之文化素材;(b)享有以無障礙格式提供之電視節目、影片、戲劇及其他文化活動;(c)享有進入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場所,並盡可能地享有進入於本國文化中具有重要意義之紀念建築與遺址。

通用設計,建構友善易用的環境

「權利公約」依人權概念,認為應該讓身心障礙者避免保護用意的區隔和差別待遇,也提出運用「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的觀念(最早是在一九八○年代由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的Ron Mace教授所提出),提供眾人易於使用的生活環境,政府應從政策鼓勵相關服務、設施的研發和推廣,儘可能達到最低程度調整和費用。公約中「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須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有別於針對身心障礙者修改既有環境的「無障礙設計」,通用設計的目標在讓所有的人,無論是身心障礙者、高齡者或兒童,不同性別、教育程度或文化背景,一開始就運用相同的設計,不必有特殊的場所、設施、行為,即使無法達到形式的完全相同,也應在實質效用上達到平權。平權觀念影響了設計方法,過去設計為了量產,以大多數人為對象,採用調查平均值為依據,而不考慮少數人的需求,通用設計則從頭改變了設計考量。

為了達到文化平權和通用設計的目標,許多新科技可以運用於各種文化藝術領域及相關場所,針對人類感官及行為能力,提供友善易用的環境,給予能力的輔助或增強。由於平權觀念的演進,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也轉變到更為廣義的共融科技(inclusive technology),主要提供身心障礙者,在沒有差別歧視的情況下,運用科技並結合自身較強的感官能力,達到實質的平等。同時還可考量非身心障礙的其他不同能力使用者,是否也能從共融科技的輔助,獲得更全面的文化經驗感受,像是有聲書、影視字幕,原本都是為了身心障礙者設計,後來卻對一般大眾具有不可磨減的功效。

轉換感官資訊,體驗藝術不再難

身心障礙包括心智、視覺、聽覺、肢體等各種感官及行為面向,身心障礙者可能有一種或多種的能力較弱。在文化藝術領域,科技主要可提供一種感官資訊轉換的方式,例如視覺方面,有為文字媒體發聲的報讀系統,描述電影或表演內容的語音口述影像,呈現展覽或表演內容的觸覺導覽。在聽覺方面,有採用人工智慧的即時聽打系統 ,可切換劇情輔助說明的情境字幕。在肢體方面,有無障礙活動的各種輔具,有轉換肢體運動的虛擬遊戲等等。目前在國內外都有很多令人興奮的嘗試,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共融科技發展的階段,也如其他新興領域科技的發展,從臨時性的改裝開始,例如劇場表演,為了不熟悉演出語言的觀眾,加字幕是一種簡便的方式,也許就把辦公室用的投影機、投影幕和電腦搬來安裝使用,為了不擋到舞台,當然只能放在兩側,由熟悉劇情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操作,播放事先在辦公室簡報軟體上逐句排版的檔案,一切看功力和運氣。新的需求終究為產業所接受,專屬化的軟硬體設備進入專業劇場,於是劇場中會有專用的投影機,投射在專用的字幕螢幕,工作人員操作專用的字幕軟體,可以一次匯入文字檔,不用辛苦的排版,不過整體呈現的設計問題依然沒有解決,觀眾仍然需要不斷左顧右盼在演出和字幕之間,生怕疏漏了一部分。

以通用設計和共融科技的觀念來看,未來是否有可能字幕是整體設計的一部分呢?或者只有需要字幕的人才看得到字幕呢?字幕是否有可能有每個人自己喜歡的語言內容呢?或者選擇字型和大小風格,但不妨礙觀賞演出呢?或許是某種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或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 MR),可以將每個人需要的字幕,甚至整合聲音的輸入,個人化提供給不同需求的使用者。目前這些科技都已存在,並不是如天方夜譚的科幻,在舞台上的這一天應該很快就要到來。

 

文字|陳俊文 臺北藝術大學藝術與人文教育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專欄廣告圖片
歡迎加入 PAR付費會員 或 兩廳院會員
閱讀完整精彩內容!
歡迎加入付費會員閱讀此篇內容
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立即加入PAR雜誌付費會員
Authors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