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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掀著作權爭議,法律如何詮釋與回應?
特別企畫 Feature AI時代的三道難題 難題 03

AI掀著作權爭議,法律如何詮釋與回應?

21世紀AI人工智慧進入各行各業,文創產業也在時勢潮流中受到AI的重大衝擊,藉由AI製作的表演藝術作品,創造交響樂曲、音樂劇、圖片、文案、故事劇本、舞蹈⋯⋯繽紛新穎變化多端,挾其多變又奇幻的姿態,奔向舞台,映入觀眾的眼簾,撞擊台上台下每一顆猝不及防的心!

AI生成的各項舞台著作,滿足人類文明藝術提昇的好奇心,也開啟了表演團體與創作者無數的疑惑。究竟AI作品有無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AI可以擁有著作權嗎?如果欲利用AI生成的藝術作品,如何處理授權關係?本文將嘗試從音樂演出、舞蹈與舞台劇等各種AI完成的成果,自智慧財產權的觀點切入,釐清實務刻正經歷的問題與法律詮釋。

音樂著作權並不屬於AI——貝多芬AI第十號交響曲

一年一度由台灣大哥大公司主辦的花火音樂會於2023年10月21日在日月潭熱烈展開,樂興之時管絃樂團演繹由奧地利組織「卡拉揚學院」(Karajan Institute)用AI續寫的貝多芬遺作第十號交響曲,驚豔全場!聆賞之餘,對於法律層面之衝擊頗值深思,樂團演奏AI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需否先取得授權?向何人(貝多芬或AI)或何單位取得授權?探討這一系列的問題之前,需先解析第十號交響曲音樂作權之歸屬。

卡拉揚學院負責人羅德(Matthias Röder)自2019年夏天起,聚集來自各國的音樂學家、作曲家與資訊科技專家,共同開發AI演算法——「貝多芬人工智慧」(Beethoven AI),嘗試學習貝多芬的樂風,為其續作第十號交響曲。該團隊以貝多芬遺留的作品、筆記、第十號交響曲的手稿,以及曾影響貝多芬音樂風格的作品指導AI深度學習;同時,團隊也教導AI樂理,讓它理解交響曲的格式、結構以及樂器的搭配方式。最終,AI在逐漸演算與修正後,成功完成第十號交響曲,並於2021年10月9日在貝多芬的出生地德國波昂市(Bonn)進行全球首演。

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的音樂著作權歸屬何人?貝多芬、羅德、Beethoven AI或AI團隊?由於貝多芬於1827年過世,其未完成的遺作第十號交響曲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利用(參照著作權法第43條)。羅德率領的「卡拉揚學院」AI團隊共同研發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屬於共同著作,如負責人羅德未事先約定由其單獨取得音樂著作權,則應由團隊所有成員共同享有。

至於,Beethoven AI可以主張第十號交響曲的音樂著作權嗎?我國實務見解採取否定立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如果『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1111031函釋)。智慧財產法院亦於107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指出:「一項著作物會沒有著作權,主要只有以下幾種可能:⋯⋯4.非自然人創作的著作,非自然人包括:動物或人工智慧,因不具備法人格,其所創作的著作物也無法產生著作權而有所權利歸屬。」

我們也可從另一案例理解。美國著作權局(The US Copyright Office)日前撤銷創作者 Kristina Kashtanova 圖畫美術著作的著作權登記,因為其漫畫作品《Zarya of the Dawn》,是以Midjourney 生成圖片所完成。主要理由為「Midjourney創作行為無法提供著作權保護所需的創造力」。

由上可知,因為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原則上對其創作無法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的音樂著作權並不歸屬於Beethoven AI。日月潭花火音樂會演奏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主辦單位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樂團應向其權利人卡拉揚學院的負責人羅德或AI團隊取得音樂著作的重製、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的授權。

關於樂曲之授權,基於各項使用目的,可擬訂條文如下:

「甲方(卡拉揚學院AI團隊)同意非專屬授權乙方(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樂興之時管絃樂團)使用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於日月潭花火節的音樂會暨錄製影音產品,上架於乙方經營之網站平台。授權條件如下:

1.授權地區:全世界。

2.授權範圍:公開演出、現場直播、電視轉播、網路傳輸。

3.授權期間:音樂會公演暨網路平台播映期間。

4.授權金:XX元。

5.授權載體:全媒體。」

花火節音樂會演出過程中,另一個高潮是舉重國手郭婞淳在製作單位的安排下,透過AI預先搜錄她以往公開談話的聲音,辯識音色音質和咬字等特性,自動生成她的模擬聲線,再運用影像AI技術,讓「AI郭婞淳」在舞台上與歌手艾薇、卓義峯共同演唱《天空沒有極限》。由於郭婞淳就其肖像、聲音享有民法上的人格權——肖像權與聲音權,製作單位使用其相貌與聲線,製作「AI郭婞淳」,需先取得其本人的授權。至於完成的「AI郭婞淳」美術著作(外型圖像)與表演著作(演唱歌曲)權利,應由製作單位享有,應無疑義。

創作者、舞者與舞團間的授權歷程——AI編舞《波》

雲門舞集作品《波》,是藝術總監鄭宗龍與日本科技藝術家真鍋大度利用AI運算完成的舞碼。他們從過往的經典舞作歸納出屬於「雲門」、「鄭宗龍」的運動方式,包括跨的螺旋動作、關節的運動,挑出符合這條脈絡的舞蹈畫面,先用肌電感測器讀取人體肌肉的動作,並用攝影機解析舞者的動作,作為數據資料提供給AI,再藉由AI技術將拍攝的素材作成變化,結合真鍋大度的視覺、音樂與科技,共同創造《波》。

《波》的舞蹈著作權屬於何人享有?AI、真鍋大度或雲門舞集?舞者可否利用AI《波》編出新的舞蹈作品?人類與AI交會完成的著作,權利歸屬值得深究。

真鍋大度使用的素材來自雲門舞集舞者的肢體動作,需否事先取得舞者的授權?如果舞者與雲門舞集之間有僱傭關係,各項舞蹈的表演著作權歸屬於雇用人即雲門舞集;其舞蹈的肢體動作之照片的攝影著作權亦由雲門舞集擁有,藝術總監可以將其授權予真鍋大度作為AI深度學習和演算之素材,而真鍋大度藉由AI運算生成內容,完成的作品為獨立的著作(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如雲門舞集與真鍋大度有特別約定,可由雲門舞集取得AI生成之內容著作權;倘使雙方未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應由指揮主導AI生成的創作者——真鍋大度享有改作後的AI生成內容之著作權,出資者雲門舞集則享有利用權,得以使用於《波》的舞作中。因此,真鍋大度可將該作品帶回日本,提供給其他舞團使用。但因AI運算所使用的素材為雲門舞集提供舞者之表演著作、肖像使用與攝影著作,故需取得雲門舞集的授權,藝術家真鍋大度才能合法使用該AI完成的內容。至於雲門舞集參酌AI生成之舞蹈,於2023年10月在國家戲劇院公演的舞蹈內容,屬於舞蹈著作,其著作權應歸屬於雲門舞集。

AI作為輔助,尚無權利主體之資格——AI歌劇《逐流人生》

世界第一部AI歌劇《逐流人生》(Chasing Waterfalls)於2022年9月1日在德國德勒斯登森柏歌劇院首演,這部藝術與科技跨域創作,編劇兼導演克里斯蒂安.諾伊德克(Christiane Neudecker)使用 AI 文本生成器撰寫從運用OpenAI GPT-3語言模型生成劇本外,配樂除作曲家處理聲樂及樂器演奏的部分,其餘電子音樂和部分歌唱皆是AI生成,同時搭配現場觀賞者臉部掃描3D影像融入即時演出。

《逐流人生》的劇本雖由AI生成,但其指令仍由編劇決定,故事情節、人物設定與互動、結局皆屬編劇選定之創意,因此劇本的語文著作權仍由編劇享有。配樂中的電子音樂與部分歌唱雖由AI擔綱,但仍需配合劇情意境和故事發展,亦有賴導演與作曲家的創意選擇與取捨,故仍應由真人創作者取得權利。整齣作品雖糅合部分AI的作品,但係由主創團隊完成,AI僅為創作過程輔助的工具,仍無法躍居權利主體的地位。

AI人工智慧開啟人類無限的潛能,創造舞台上多元酷炫的表演作品,在以人為本的藝術文化領域,人類依然擁有主控的地位,創造AI的同時,也享有AI生成所有作品的權利,創作者依據目前既有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獲得相對應的法律地位,透過AIGC(生成式AI)的創新內容,持續在舞台上發光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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