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如果有一位董事会的领导人,对于国内艺术界有深透的了解,又是以艺术为生命的人,而且有协调的能力,沟通的天才,这笔钱一定可以花在刀口上,对国家的艺术发展发挥激励的作用。如果董事会的先生们都德高望重,却昧于艺术发展的大势,虽立意良善,其法案可能适得其反。只是这样的人到那里去找?
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文化性立法上说,是再确切不过的了。法律要执行才能生效,在以扭转社会风气为目标的立法,尤其要强制执行才能发挥作用,否则法律也形同具文,只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已。因此,有关文化之事,法律不是关键,「人」才是关键。
举一个例子: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中规定公共建筑要有百分之一的艺术经费,为了这一条,在立法时不知费了多少口舌,文化界之发言,赞成的、怀疑的,可以出一本专集。可是通过了,他们都额手称庆,以为可以为公众艺术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机会。
如果照这个条文的字面看,应该是强制性的。自法律生效日起,一切公共建筑编列预算,都应该自动增加百分之一的艺术经费。可是你无法意想到,行政院主计处明白的表示不能编列。那么这条法律怎么交代呢?据解释说,这笔预算已经编在文建会的经费中了。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你再去问文建会,该会的官员会说,那有这种事?
这样在两个单位推拉之间,这笔艺术经费眼看就要泡汤了。这也许只是一个误会。主计处「以为」文建会有一笔钱是为此用途,文建会「以为」这笔钱是他们的私房钱。但是两单位高高在上,下层的执行单位要如何去适法呢?如果主计处管钱的先生非常在乎公共建筑的艺术,就会想到摆一笔钱在文建会是不适当的。想想看执行的效率吧!公共建筑的发包数是变数,如何用定额的预算来控制呢?反过来说,行政首长对艺术有兴趣,即使没有法律,编列百分之一的预算也不违法。
最近几期的《表演艺术》月刊,连续刊出了对即将成立的文化艺术基金会的展望。在几次讨论会中,许多艺术界人士表达了意见。有人担心不能发挥功能,有人著眼于董事会的组织与运作方法。在我看来,基金会的成效主要还是看主持人的眼光与胸怀。
如果有一位董事会的领导人,对于国内艺术界有深透的了解,又是以艺术为生命的人,而且有协调的能力,沟通的天才,这笔钱一定可以花在刀口上,对国家的艺术发展发挥激励的作用。如果董事会的先生们都德高望重,却昧于艺术发展的大势,虽立意良善,其法案可能适得其反。只是这样的人到那里去找?
有人也许在完善的组织上动脑筋。但没有正确的判断力,组织的运作,只是增加些官样文章,在形式上公平合理,在实质上却错误百出。在组织上下功夫只能杜人之口,很难服人之心。不但在文化艺术工作上如此,一般行政亦然。组织不能代替正确的判断。
然而涉及金钱的事,又是利用在价値甚难客观的艺术事务上,未来的基金会要令众人满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大家一定要认淸,基金会是政府的一部份,最终必然与政治有关。主持人的政治信仰会影响到判断是很自然的,并不是罪恶。艺术界总希望这笔钱可以很「客观」而「正确」的分配下来,但艺术之事何来客观?何谓正确呢?
文字|汉宝德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