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29
立法院去年底决议,要求文建会在二年内视国家财政情形为国艺会编足一百亿元母金,至今文建会除表示现阶段政府无力也无须补编另四十亿元之外,据说文建会内部研议中的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案,拟为多年来存在争议性的文建会艺文补助的适法性,寻求解套之道。在最新版本的文建会修法说明里试图解释文建会与国艺会的定位,指出「为明定本会(文建会)及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分别执行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之奖补助业务,本条例第十六条有修法之必要性,以明文建会对奖补助事务之管理权限」。也就是说,一旦修法确定,将来不仅国艺会,文建会也得以此为法源进行艺文补助,外界解读此举有架空国艺会之嫌。文建会自己出手进行各项艺文补助,长久以来皆被质疑是跟国艺会抢当「资源分配者」;以国艺会的存在现况来看,政府成立一个艺文补助专责单位,给它一笔母金去投资,以获利作为补助来源,结果不仅母金不足,进入微利时代后,每年要为获利多寡担忧。文建会与国艺会的角色职掌、权责关系,到底该如何看待?
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原为政府设立,具有董事会独立运作机制的半官方机构。就以往而言,除了成立之初,文建会对国艺会的权限与人事给予充分授权与自主之外,近几年,随著文建会主政人事变迁,文建会与国艺会关系一直处于半弛半张之间。面对国艺会孳息锐减、母金不足问题,文建会未积极介入处理;相反地,由于文化预算增列之故,文建会今年大举扩充许多政策性补助项目,如媒合艺文团体、巡演大陆、场地进驻、跨国计划等,这些项目严格说来,也可在国艺会补助办法里找到归属。
多年来,国艺会建立了一套透明化与制度化的补助机制,钱虽愈来愈少,艺文界依旧可在此轨道上寻找相应配合的节奏。文建会虽将自身限缩于对地方政府、公家团体及政策性之补助,但单以「政策性之补助」之指涉,其范围与内涵就有莫大诠释与自主空间。上述新政策之外,就以往文建会对民间补助情形来看,举凡国际交流(出国演出)、国际活动(邀请国外团体来台)、参与地方活动、研习推广,都有补助之例。同时,文建会也以主办或共同主办身分,从业务费项下,实质补助民间若干大型活动。对「圈内」而言,向国艺会申请是按表送件,向文建会申请是登门拜访,是人尽皆知的。
面对文建会业务的高度「灵活性」,国艺会萎缩为文建会下辖补助部门,只操作纯艺术性、创新性美学为标竿的补助,趋势恐已成定局。「架空」说法有点太权谋论了,不过,政府对自行授权成立的机构始终无法摆脱督管心态,尤其掌握资源分配的权柄一直无法落实法制化与民主开放态度,国艺会之外,行政法人两厅院何尝不是另一个活生生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