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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看到非此非彼的折衷了

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的「董事会制」

在台湾行宪了快半个世纪,政府体制依然陷于一片迷雾之中,也难怪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对自己的决策程序和责任区分抓不到头绪。然而,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并非政府机关,不必在这种模糊当中摸索或摸鱼,这个受到社会信托的文化机构自然不该承袭那种事事折衷、处处缓颊的公务员文化。

在台湾行宪了快半个世纪,政府体制依然陷于一片迷雾之中,也难怪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对自己的决策程序和责任区分抓不到头绪。然而,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并非政府机关,不必在这种模糊当中摸索或摸鱼,这个受到社会信托的文化机构自然不该承袭那种事事折衷、处处缓颊的公务员文化。

正如同台湾搞不淸楚自己的政府体制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一样,刚在今年一月才正式挂牌运作的「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也在为自己到底是「董事长制」抑或「执行长制」伤脑筋。

不应承袭的折衷文化

基金会董事长陈奇禄先生和执行长陈国慈女士之间的分歧在二月底浮上枱面,陈先生因为发现许多公文未经他的签核就已结案,加上许多安排也没有得到事先的征询,觉得不受尊重。而陈女士则从组织条例的规定,解释执行长综理会务的职权。而在这项争议焦点之外,也冒出董事长秘书的薪水问题,陈女士认为秘书随陈先生从公共电视转任,要求八万三千元的月薪与基金会所能核薪的额度有差距,碍难同意。

当然两人都维持绝对的礼貌与理性,尽管意见不一,但是对外仍然表示愿意彼此沟通、解决问题。而董事会在三月一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就碰到这种令人头痛的家务事,也马上紧急会商,并且成立六人小组来规范董事长和执行长的职权,希望有所厘淸。不过,六人小组的研究并未确定到底是董事长制还是执行长制,却弄出一个让双方都没占到便宜的「董事会制」,只差没在文字上做点平衡的游戏,将它订为「执行董事制」。

在朝的高层首长或是执政党籍的民意代表总能找到开脱,辩称既非总统制,也非内阁制,而是兼有两者优点、职权分明的综合;异曲同工,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的最后结论也颇为类似,既非董事长制,也非执行长制,而是两人相互尊重的「董事会制」。如此一来,基金会的成败又将难以评估孰功孰过,做得不好,没人负担绝对的责任;如果弄得不错,大家都沾光一些。

这种官场文化最后的心态就是:做事别挺身而出、做错毋须勇于承担;为求自保,拉大家下水为决策划押背书、避免遭忌,掌声绝对不可独占。一旦如此,长期的效应也将是继续服膺长老的领导,不管自己多么专业、多么能干,让机构里的长官高兴永远优先于使大众受益。

在台湾行宪了快半个世纪,政府体制依然陷于一片迷雾之中,也难怪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对自己的决策程序和责任区分抓不到头绪。然而,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并非政府机关,不必在这种模糊当中摸索或摸鱼,这个受到社会信托的文化机构自然不该承袭那种事事折衷、处处缓颊的公务员文化。

行政总长发号施令

既然在属于中央政府的「文化建设委员会」之外设立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那就代表政府部门将在文化艺术事务上委托专业、松绑禁忌。这个机构所代表的也将是社会文化发展新的出发和新的方向。在组织上,它由行政院邀请一批文化艺术界的领袖人士进入董事会,拟定基金会的大政方针,并且选聘执行长综理业务。

在设计上,这样的组织与其说是具有政府组织首长制的精神,还不如说是更接近企业体或非营利法人的结构,董事会合议产生策略目标或是使命共识,交由专任经理人员执行。在西方的企业体中,这个核心人物称为「行政总长」(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有人也认为等同总经理或企业总裁),他/她也可能是董事长兼任。如果是非营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这位领导人则称为Director(翻译为总监、馆长或其他适当名称)。

以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条例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来看,基金会不但在本质上偏向执行长制,实际上也因为董事会成员若非年高望重、要务缠身,即是埋首创作,不大可能在充满动势的文化变迁环境中担当舵手的角色,执行长才是发号施令的船长。

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将来可能成为国家代理组织的运作模式,而基金会执行长的角色认定也将成为专任经理人受托落实国家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先例。

跟美国前任国家艺术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主席佛隆梅耶(John Frohnmayer)一样,陈女士也是律师转任,而先前跟艺术圈的接触面限于特定人物与事务。佛隆梅耶在一九九〇年代初期的确无法体察整个艺术环境的变动,也无法有效掌握行政资源、社会力量,以及文化关系,最后挂冠求去,还在九三年写了一本书《活著离城》Leaving Town Alive来追述他的那段华盛顿岁月。陈国慈女士也仍然需要证明她对文化艺术事务的熟稔,但是在经营一个基金机构方面,她表现了相当的任事热忱和管理长才。但愿她赶紧跟上文化艺术界对她专业领域的期望,发挥领导、经营和沟通的能力,也但愿基金会里素孚众望的董监事们体认自己的角色定位,不必在细节事项上要求参与,反而要对基金会贡献具有宽阔格局的见解。

至于陈国慈女士的经营是不是达到了董事会要求的品质和效益,董事会自然有权提出检讨。如果认为她并不适任,那就请她另谋高就。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需要的是这种责任制度,而不是每一份公文都得董事长盖章、每一个决定都要董事长点头,但是董事长却不见得有意去了解其中内容的「伦理制」或「面子制」。

这次董事长和执行长职权角色的争议还是用了让双方找到下台阶的方法,折衷的「董事会制」其实不脱离传统的「人情」因素,希望让董事长觉得有董事会把关,没让大权旁落;也让执行长感到有董事会缓冲,职权没被侵犯。然而,如果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真的要采取「董事会制」,连开会都永远到不齐的董事们又如何指导基金会的运作呢?

才刚开步走,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就因自己的体制问题跌了一跤。文化艺术界期待这个基金会伸出援手,那还得先等基金会把自己搀扶起来才行。

 

文字|黄志全  资深新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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