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要了解目前舞蹈團體製作經費的來源和運用狀況,以便探討當前表演生態的現象和問題,一份特別設計的問卷在去年十月中旬左右,送達二十多個在過去兩年內仍有表演活動的舞蹈團體。一個月之後,只得到其中七個團體的回覆,回收率祇有三分之一弱。
大多數團體拒絕參與這項調査,而參與團體供應的資料也不齊全,其原因有正在做年度結算者,也有不願意公佈營運方式者,還有因爲人事變遷而找不到完整的資料,甚至於沒有保存及整理資料者。
在這些舞團中,雲門舞集在八十年度的收支出金額和演出場次都數倍於其他團體,高居第一。經過二十年的經營之後,雲門舞集不但成爲台灣最大的職業舞團,也是現有舞蹈團體中最主要的舞蹈節目供應者,故而成爲文建會扶植的國際性團隊之一,也吸引了民間的私人贊助。同樣列爲扶植的團體還有游好彥舞團和原舞者舞團這兩個中型團體。這三個團體都是固定支薪給行政人員和舞者,其中以雲門舞集的人才最多、設備最爲完備、演出最頻繁。光環舞集、太古踏和多面向舞團則是平時祇有一位行政人員,籌備演出時才視需要召集舞者,依排練次數和演出場次來計算酬勞。
經費來源及運用情形
舞團的經費來源可分爲官方和民間兩方面。官方補助在目前有許多來源,像是文建會、外交部、敎育部(廳、局)、僑委會、新聞局、國家戲劇院和地方文化中心等,其中文建會爲最主要的補助機構。民間捐助可以從政黨文工會、基金會、學校社團和私人,以捐款或是其他方式取得。以上兩項再加上舞團的業務收入(包含票房、敎學和販賣節目單等相關產品的收入),即成爲舞團的收入總合。
而在業務收入方面,半數以上的受訪團體幾乎沒有收入,或是所佔的比率極低。雲門舞集是政府補助比率佔其總收入最低而業務收入比率最高的舞團。除了少數一兩個團體外,大多數的舞團仍然高度地依賴政府補助。
舞團的開銷主要有二,即演出支出,包含演出時硬體的製作費、運輸費、場地和其他劇場設備的租金、臨時僱約人員的排練演出費、誤餐費等等,而固定支出則包括人事費,支付固定團員的薪資、顧問費等,以及平時場租、水電費、維修費、貸款利息和文具印刷費等。
近半數的舞團無法提供支出的金額或是比例。除了「不願意公佈營運方式」之外,大都是因爲舞團本身人事運作和組織結構不建全等問題。這種情況或許是多少受到「演出結束後,盈餘大家分,賠錢大家(或是負責人)償還」這種心態的影響吧?常常聽到人們用「演出才是最重要的」這句話來解釋爲何他們投注許多精力於演出,卻未能相對地在舞團活動方向、財務狀況和資金來源方面做分析和反省。由於大多數的舞團營運的重點在於一年一度的演出,導致團體的成員因籌備演出而相聚,也因演出結束而四散;平時沒有舞者在排練,也沒有行政人員記錄整理前次活動資料,並評估未來發展方向。所以舞團名存實亡,落得泡沫團體的封號。
給的人爲難,拿的人抱怨
在現行的補助辦法中,文建會所提供的各項獎助是最熱門也是競爭最激烈的。其中爲舞蹈團體設有以下幾項補助:一、國內演出有演出補助費、製作費及交通運輸費,二、出國展演或比賽方面,補助團體參加國際重要比賽、藝術節或是在國際著名劇院演出的人事、製作、旅運和行政事務費,三、場租補助,原則上不超過租金的二分之一,並且最高不超過八萬元,四、藝術工作者貸款:團體貸款的融資額最高可達五百萬,期限最長爲二十年,個人貸款則是最高兩百萬元,期限五年。値得注意的是前兩項都是按項目考量補助,因此申請團體最後得到的補助金額,常常是七折八扣後的「部分補貼」。
爲了因應這種狀況,申請人祇好先在申請補助項目的金額上灌水,希望通過審核、考量之後,拿到的「部分」足夠支持原先的演出計畫。不然就需要開源節流了,盡量多找其他的贊助以補足不夠的金額,並節省開銷或縮水、減低製作費。經費審核方面,舞團最常抱怨的是其標準不明,並且整個作業流於形式化,以及審核單位不考量個別演出製作的藝術性和特色就裁減經費。最後發放和申請補助兩方,因爲都不熟情況(一個不淸楚審核標準,一個不知道實際需要的金額)而大玩數字遊戲,浪費雙方的人力物力,變成給錢的人爲難,拿錢的人抱怨。
其次,國家戲劇院和地方文化中心也有專案補助製作表演節目。根據筆者訪問得知,一般認爲補助標準過於僵化,是齊頭式的發給獎助金,將各團體一視同仁,並沒有考慮申請單位的藝術成就,和該次演出的藝術水準和特色。曾經有某個舞團在向各地文化中心提出申請後,得到的補助金額差距頗大,有的高達五萬之多,並且有些文化中心補助的金額低於兩年前一場演出補助十五萬的標準。
由於大部分的舞團集中在台北,加上台北表演場地的設備和劇場人員又比其他地方文化中心來得齊備,因此留在台北演出是較爲省錢、省麻煩的方法。但是有心巡迴地方推廣表演藝術的團體,卻常常是在補助經費不足的情況下,還要花錢在租用燈具、僱用劇場人員和運輸等因演出場地設備不良、人手不足和距離太遠所引發的額外花費。在無法增闢財源的情況下,舞團祇好將演出製作縮水或是減少巡迴場次。
現象與問題
總結來說,除了少數團體之外,大部分受訪的舞團在行政運作不建全以及製作經費大部分依靠政府補助的情況下,每年製作一到兩檔演出。平時舞團的團長(大都兼編舞家)在學校敎課,舞者四處在舞蹈班或是補習班敎舞;祇有演出將近時,衆人才聚集排練,活動的方式談不上具有長期的規劃和成長。舞團的活動方向和藝術成長,基本上是隨著團長的藝術成就和活動力而來;換句話說,團長每年的定期作品發表,帶動舞團的演出活動。因爲團長的推動,所以舞團可以不顧經年虧損,仍然年年推出演出;可以不顧內部行政運作不健全,仍然年年提出企劃案,形成一股以發表個人創作爲主的活動潮流。在這種經濟困境下,舞團負責人要兼顧舞團和觀衆的成長,往往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個人色彩強烈的舞團高度地依賴補助標準堪慮的公家經費,很容易令人對整個系統的運作方式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原先立意要鼓勵「自發性」和「自主性」表演團體的補助單位,反而遭人嘲諷爲欺善怕惡的散財童子。長期下來,有限的資源非但沒有充份利用,反而被不斷地不平均分配;而貧瘠的藝術市場卻在推廣各種補助方案不得法的情況下,呈現出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畸形發展。爲了改善這種異質的生態環境,經費補助單位和表演團體,都有必要就現行補助辦法的缺失和表演團體的營運方式,作全盤的檢討改進,尋求在公平、合理、合宜的條件下,建立一個蓬勃繁盛的表演藝術生態。
特約撰述|趙玉玲
傷腦筋/原來如此……
名不正,行不順
目前一般演藝團體的成立,以台北市爲例,須向台北市政府敎育局,依「演藝事業曁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登記爲「職業」或「業餘」團體。分類雖不硬性規定,但依「習慣」,所有文化藝術團體皆登記爲「業餘」。登記後並不像「公司」一般,有其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尙無「行爲能力」,於是所有以團體名義演出的進出帳,都得「記在負責人頭上」,歸其個人所得,納稅時比照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因此問題也就產生了:一、團體演出接受補助時,除了演出人員費用可以列報外,「團體」本身無法像一般「公司」營收獲利,累積盈餘,因此容易因人事的易動而面臨停擺;二、因「團體」本身不繳所得稅,無須太淸楚的會計記錄,不管團體的藝術演出本身多具職業水準,其經營卻容易只停留在業餘層面;三、負責人須擔負高所得高稅率或償債責任的風險,間接影響演出製作質與量的提昇。
名不正,財不順
由於一般演藝團體沒有法律人格(非法人),旣使具文化、公益性質,捐助者也無法將捐助扣抵所得以免稅,企業尙可將其贊助款以廣吿費用名義報銷,至於私人捐助則無「法」以此抵稅。因此許多團體企業乃籌集資金成立財團法人文敎基金會(全國性至少需一千萬元),如此較易募得個人或企業的捐款(可免稅),同時基金會本身亦可捐助支持附團的表演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