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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表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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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些起高樓,多些造橋鋪路吧!

最近,北市文化局開始加緊擬定台北市表演藝術團體管理自治條例,希望給團隊清楚的定位;文建會也擬召集各縣市文化局,匯聚共識,釐清模糊定義。終於團隊渾沌的身分認定問題,露出一線曙光。真的殷切期盼橋造好了,路鋪好了,團隊先有安身立命的生態環境,再談如何建構文化產業起飛的機制。

最近,北市文化局開始加緊擬定台北市表演藝術團體管理自治條例,希望給團隊清楚的定位;文建會也擬召集各縣市文化局,匯聚共識,釐清模糊定義。終於團隊渾沌的身分認定問題,露出一線曙光。真的殷切期盼橋造好了,路鋪好了,團隊先有安身立命的生態環境,再談如何建構文化產業起飛的機制。

日前,財政部的一紙解釋令,說明「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隊或職業演藝團隊,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此函一出,引起團隊譁然,而過去多數團隊皆認為自己是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免納所得稅。這個問題真的不新鮮,我記得二十年前剛入行時,團隊的身分認定問題就存在了,但是相關文化機構並未積極修改法源,致使多年來,表演藝術團隊的稅賦問題屢見不休,或需仰賴財政官員的放寬解釋,或是一時仁慈,大家總是找到個方法,讓團隊年年難過年年過,而勉力存活。

目前對於團隊而言,爭議的重點不在於要繳稅,而在於屬性的歸類上,沒有留給團隊選擇的餘地。有人說,表演藝術團隊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售票)的行為,本來就應課稅,殊不知該項行為應課之營業稅及娛樂稅,在政府為鼓勵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前提下,早已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免。同時雖有營利行為,並不代表其事業目的屬性為營利,營利與否之認定應與是否有股東盈餘分配之事實來認定。

而非營利組織之認定,則應具備去私有化之精神,其盈餘在合法的範疇裡,應投入目的事業發展之用,有朝一日若面臨解散時,其所有財產應屬政府所有。非營利屬性之確認並非是以賺錢與否或是否有盈餘來認定,團隊應該擁有各取所需的機會,若團隊對於去私有化有所疑慮,大可選擇登記為營利事業。

但是對於台灣多數表演藝術團隊所面臨的困境是依現有法規規定,不論是八十九年之前教育部所頒訂的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或是之後各縣市政府各自訂定的演藝團隊管理要點規範,多數團隊皆只能登記為業餘演藝團隊,而依其規範確屬非營利認定之模糊地帶。嚴格追究起來,財政部雖有未與文化主管機構協商之失,然而就法論法,相關文化機構未能為團隊多年切身之痛,主動積極謀求解決之道,恐怕難卸其責,更遑論業餘之定義,早令多數以表演藝術為終生職志的從業者引為大憾,但也確實再次凸顯了法令落後於現實發展的困窘。

過去五,六年間,少部分團隊為因應經營轉型需求,改為向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登記為基金會型態,近年裡,或許是因為欠缺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機制,或因人力欠缺,故中央及地方皆採以價制量方式,在基金會成立額度不斷加碼,中央由十多年前的一百萬,調整為一千萬,在兩、三年前,文建會接管教育部移轉的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所頒訂的設立許可要點,載明文化法人的設立基金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萬元,不知當時作此決定的官員們,可明白斷送了多少積極想要「名正言順」成為以非營利為目的的業餘演藝團隊發展生路?

最近,台北市文化局的確開始加緊腳步,擬定台北市表演藝術團體管理自治條例,希望給團隊清楚的定位;文建會除了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外,也擬召集各縣市文化局,匯聚共識,釐清模糊定義;財政部也召集各區國稅局開會,暫緩執行請團隊補營業登記事宜,並決議請文建會在十一月底提出團隊定位說明;終於團隊渾沌的身分認定問題,露出一線曙光。真的殷切期盼橋造好了,路鋪好了,團隊先有安身立命的生態環境,再談如何建構文化產業起飛的機制。

文字|溫慧玟 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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